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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

2023-01-02 08:14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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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中,如何确定产品责任?

案情:

王某系某业务员,于2016年4月28日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价值元的货物。同年5月2日,该批货物被王某销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16年6月3日,王某将上述货物交付给张某某使用后离开现场。2016年8月1日晚9时许,张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时被电击身亡。

经鉴定:

张某某符合电击致全身多处脏器损伤死亡;死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77.23mg/100ml。

2016年10月22日,公安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刑事立案侦查。2017年12月25日因证据不足撤销刑事案件。2018年3月份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三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判决。2019年11月份经检察院抗诉至法院后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2020.1.15一审判决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元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5元精神损失费.5元共计人民币.6元由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其余部分由被告人承担。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至市中院

二审裁判理由及结果

市中院二审查明如下:

本案是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2、被告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3、原告的损失能否获得全部赔偿;4、保险的理赔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具体详见《民事裁定书》附表)

1、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认定为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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