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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问中国网资讯——国家级媒体公开违法很骄傲吗?

2023-06-03 23:39 作者:非标勿标  | 我要投稿

今天无意中刷到一个视频。是中国网资讯发布的,标题为《美甲店员工暴力虐狗,将小狗用袋子套住狠狠甩在地上致死》。


中国网国家级媒体发布对抗法律法规信息

我们先看看中国网资讯在其今日头条上的认证是中国网资讯中心官方账号,IP属地是北京。


中国网在其主页上挂着《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其中第七条第二款是这样写的:鼓励各缔约单位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视听节目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库”系统告知其他缔约单位。没错!就是这样一个国家级的新闻媒体竟然在网上公然发布违法信息。那么请看下文。

原视频

  一个非常普通符合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清除危害行为的动作怎么让中国网资讯中心给扣上了暴力虐狗的这样的帽子!由于网站编辑限制请自行搜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第六款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狂犬病主要来源就是未注射疫苗的犬只,狂犬病是中国法定报告的乙类传染病,如果被携带狂犬病的犬只咬伤没有经过处理那么致死率是100%。

2:《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3版现行地方规定(各地养犬规定大同小异)。

第十七条第一款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民法典》1245条:如果流浪狗无主,那么长期喂养人将承担责任,除非被害人是故意逗狗导致的受伤害,此种情况可以减责或者免责。

《民法典》1249条:被抛弃、遗弃的流浪狗在逃逸期间伤人的,由原主人或者长期饲养人承担责任。

美甲店摔狗的几个关键词

关键词我将一一列出,但是请没有看视频的读者看我前面贴的视频。

1:该犬是一只流浪犬,其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既没有铭牌也没有牵引绳。

也就是该流浪犬是没有任何饲养人或者叫主人的,其在咬伤人以后是没有负责人的,在美甲店咬伤人美甲店是负全部责任的。更加重要的是其是法定乙类传染病的疑似携带者。

2:流浪狗是处在美甲店里面。

根据上文贴出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除了某些特殊工作犬以外其他任何即使是有犬证和在成年人牵引束缚的情况下也不得进入类似美甲店的公共场所。

美甲店员工处理流浪狗的合法依据。

1:该流浪狗如我前文所说其是法定乙类传染病——狂犬病的疑似携带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6号》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由于流浪狗作为法定乙类传染病疑似携带者其对不特定人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有严重威胁,也就是上述司法解释中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收到急迫危险。

为什么这个时候是受到急迫危险,流浪狗由于没有受到束缚其对任何解决或者流浪狗自身认为可能有危险的人发起攻击。这种攻击是没有任何先兆性和可预警性的。

同时如果是简单的赶走流浪狗那么无疑是将不确定性的急迫危险性转移到公共群体,而消除这个不确定性的急迫危险性无疑是紧急避险唯一的合适的适当的处置方法。

问中国网资讯中心

该美甲店员工依法对流浪犬进行紧急避险处置是对本人和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法维护和保障,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没有违反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即使是从道德上来讲其通过自身的行为保护了自己,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就要问中国网资讯中心一个最简单的问题,为何将一个保护自己,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且没有伤害到其他人的行为定性为贬义的“虐狗”?

同时由于作为视频发布方的中国网资讯中心将标题写为贬义的虐狗,导致在该视频评论区中很多人对该美甲店员工的这种保护了自己,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避险行为进行恶意的辱骂和人身攻击。这里我仅截取部分评论——

这个店员心里住着一个魔鬼。

如此残忍的虐杀,恶有恶报。

都不要去这家没人性的店。这人一辈子都不会得好。这是什么样的人性。恶魔。请问你晚上睡觉害怕吗。倒闭,关门。一命抵一命。等等。。。。。。。


这里请问中国网资讯中心,为何要在标题上恶意引导,为何对评论区的人身攻击和侮辱视而不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再问中国网资讯中心

你们为何要对一个保护了自己,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避险行为人在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中标题采用“虐狗”这样一个具有贬义性的词进行描述?

你们为何要对一个保护了自己,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避险行为人在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中不进行正面报道,而是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布的视频标题采用“虐狗”这样一个贬义词进行报道传播?

为何对其保护了自己,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进行报道?

为什么不对你账号下发布的视频评论不进行管理?为何对具有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评论进行管理?

请问你们知道饲养投喂流浪狗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德的行为吗?

请问你们知道清除流浪狗是一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吗?

那么对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规定的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这两条规定视而不见?

作为从业人员你们不清楚这两条规定吗?

作为视频的剪辑者或者叫做发布者你们在发布视频以前不查询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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