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2人执行死刑,其中一人居是90后(布告)
布告载明 贩卖、运输毒品犯李清平 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江边村3组17号附1号,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戚厂工房9区83栋丙单元。2013年2月20日,罪犯李清平和李付祥(已被执行死刑)、唐亮亮、黎青华、王斌(均已判刑)等人共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牟利。同年2月底的一天, 李清平和李付祥、唐亮亮、黎青华、王斌、唐春年、唐小伟(均已判刑)等人共筹集了378万元购毒资金。2月28日,李清平与云南省的贩毒上线岩光叫(已被执行死刑)电话谈妥购毒事宜后,安排李付祥和唐亮亮、黎青华、王斌、唐春年、唐小伟等人驾车前往云南省景洪市购毒。3月1日,李付祥在景洪市按照李清平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岩光叫取得了联系,从岩光叫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24万粒(约21.4千克),支付购毒款228万元。3月5日晚,李付祥、唐亮亮等人抵达邵阳县高速公路白仓服务区,将毒品及所余现金交给李清平。后李清平亲自或安排他人将上述毒品予以贩卖,共获取毒资600万元,并按出资份额进行了分赃, 故意杀人犯王志原 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洞口县石江镇干木村白家组7号。2010年6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4年5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同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底,罪犯王志原结识已婚妇女尹某红(殁年37岁)并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3月,尹某红与丈夫唐某启离婚与王志原同居。同年5月,尹某红向王志原提出分手,王志原不愿分手并要求尹某红退还交往期间的花费,尹某红拒绝并报警。 经民警调解,王志原虽同意分手并保证不再纠缠尹某红,但产生报复之念。同年6月1日上午,王志原携带两把尖刀去找尹某红,在隆回县横板桥镇金石村隆回井路段与尹某红、唐某启相遇,王志原与唐某启发生扭打。两人被现场群众劝开后,尹某红指责王志原,王志原随即将尹某红按在路边石坎上,掏出尖刀连续捅刺尹某红的胸腹部,致尹某红内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在逃跑途中,王志原认为是前女友尹某挑拨其与尹某红的关系才导致如此后果,决定报复尹某,遂于同日11时30分许来到洞口县山门镇毛坪村尹某家中,持刀连续捅刺尹某的儿子曾某研(殁年5岁)、曾某铭(殁年3岁)、曾某林(殁年2岁),致曾某研、曾某林、曾某铭死亡。 李清平、王志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清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清平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本院对李清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利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志原因与他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杀人并迁怒杀害无辜的幼儿,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志原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本院对王志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利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清平、王志原分别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裁定驳回李清平、王志原上诉, 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了李清平、王志原的死刑。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刚命令,已于2022年9月16日分别在邵阳县、隆回县对李清平、王志原验明正身, 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来源: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