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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2020年人大法学考研宪法学真题解析】

2022-03-16 20:22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2020年  · 考情分析

2020年的整体难度较2019年稍低。初试阶段考到生态文明建设看似比较偏僻,实际这一话题也是宪法学界当年研究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人大老师关注的热点。其背后是环境权入宪的讨论,同样跟人大以往关注的基本权利相结合起来。因此需要同学们在备考后期适当关注人大老师的近期作品。


分 第一部分

No.1 考研初试

一、材料分析

材料如下

十九大四中的一段讲话。(生态文明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1.什么是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处于什么地位?

2.分析我国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关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规定的发展?

3.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宪法文本有什么意义?


第一问:什么是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处于什么地位?


(一)解题思路:

1、快速审题,明确该题的考察内容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概念与特征)与地位(在社会主义文明中的位置,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等的关系)

2、考虑到“生态文明”概念的偏抽象性,检索与“生态文明”这个抽象概念相关的法学概念——“环境权益”,将其作为定义的核心。

3、内容安排:因为该题的分值较低,因此遵循“点到为止”的原则,只要答出“定义”、“特征”、“地位”即可。


(二)详细答案:

概念:生态文明建设,是指国家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内容建成“美丽中国”为总目标,为保障公民的生态环境利益所负担的一系列客观法义务。

特征:(1)生态文明建设是以生态保护为内容的一系列活动;(2)生态文明建设以建成“美丽中国”为总目标;(3)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公民的生态环境利益为目的;(4)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所负担的一系列“客观”法义务。

地位:(1)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有机组成成分;(2)其他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成果能够带动生态文明建设;(3)同时生态文明也是其他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前提。


第二问:分析我国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关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规定的发展?


(一)解题思路:

快速审题,该问的考察内容为历次宪法修改案对于宪法序言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所做的修正。因此关键在于明确哪几次的宪法修正案对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作出过修正,根据对宪法修正案文本的学习,可以知道93年、04年以及18年的宪法修正案作出过修正。


(二)详细答案:

1982年宪法最初未对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作出规定,仅规定:“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1993年宪法修正案做出修改: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1999年宪法修正案仍然未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做出规定。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加入宪法序言: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018年宪法修正案对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作出进一步规定: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问: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宪法文本有什么意义?


(一)解题思路:

1、审题,该问以“意义”为内容,因此需要我们分析生态文明加入宪法文本的制度价值。

2、宪法最基本的两方面的功能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和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因此制度价值的分析也可以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国家基本权利两方面进行论述。

3、另外考虑到这一小问的分值较高,可以做适当延伸强调一下生态环境影响,有哪些要注意。


(二)详细答案:

生态环境建设入宪的意义:

1、生态环境入宪显示国家将环境保护作为目标,强调了国家对“美丽中国”追求。

2、生态环境建设入宪意味着国家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应该将生态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等其他客观利益一起综合考虑。防止国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利益。

3、生态环境入宪意味着立法机关应当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

4、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进行行政裁决时,将生态环境利益作为权衡的重要考虑指标。

5、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进行法律解释时候,遇到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或需要自由裁量时,应当对法律做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解释。

生态环境入宪虽然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生态环境利益,但是同时需要明白环境利益仅仅是人类世界价值追求的一部分,不能刻意片面强调对环境利益的保护

6、很多情况下,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经济具有天然的紧张感。因此在生态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不得片面某一方,而应该综合考虑。

7、环境利益并不是不可以被限制的,在满足限制条件时,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环境权益进行限制。

8、我国现今还只是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总体目标,并没有赋予其公民的基本权利地位,因此公民现在还不能据此请求国家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


二、论述题

论述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


(一)解题思路:

1、审题,提取关键信息“人格尊严”、“宪法规定”。

2、根据“宪法规定”检索相应宪法条文。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构建答题框架,因为是论述题虽然对于答题内容并没有具体要求,但是一定要围绕核心概念进行详细地阐述。标准的答题框架为:概念、特征、性质、内容、意义、行动。


(二)详细答案:

1、法条依据:我国宪法第38条是对人格尊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敌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概念:人格尊严,指国家的运行过程当中要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以实现人的发展作为国家存在的价值,不可将公民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

3、特征:

(1)宪法中的人格尊严条款是宪法的价值核心,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对国家义务的科处,都是为了实现公民的人格尊严。

(2)人格尊严不仅要求国家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同样任何私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侮辱公民的人格。

(3)国家公权力的运行过程中,还应通过给付以及其他的各种积极活动促进公民人格尊严的实现。

4、性质:人格尊严不仅是主观的公权利,个人得向国家主张;同时人格尊严也构成客观的法秩序,国家公权利在运行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循这一价值秩序。

5、内容(具体内容根据讲义字形展开):

(1)公民享有姓名权

(2)公民享有肖像权

(3)公民享有名誉权

(4)公民享有荣誉权

(5)公民享有隐私权

6、三阶段分析(此处略去,详情见课程)

7、意义:

(1)人格尊严的规定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

(2)人格尊严是人权价值在宪法文本中的实定化。

(3)人格尊严的规定为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奠定了基础。

(4)人格尊严中蕴含着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保障了公民的私生活不受干扰。

8、行动(怎么做):为了将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落到实处,国家机关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行使其宪法解释权,将“人格尊严”这个抽象概念具体化

(2)立法机关应该积极制定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法律,建立相应的制度,履行好“宪法委托”的义务。

(3)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时,应时刻将公民的“人格尊严”放在最高位置,同时也要以积极的行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免受他人的侵害。

(4)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应自觉将“人格尊严”作为法律解释的价值准绳;同时在法律规定对“人格尊严”保护存在漏洞时,要善于用宪法的“人格尊严”条件进行漏洞填补。


No.2 考研复试

一、材料分析

关于新冠疫情,武汉政府颁布封城令以控制疫情。


问题:

1.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比较紧急状态和应急状态的异同。

2.宪法和法律有哪些关于紧急状态和应急状态的进入和解除的规定。

3.封城、强制隔离等强制性限制措施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4.我国应对紧急状态和应急状态有哪些地方值得完善。


(一)解析

资料定位:《知行法学|2022年人大法学考研宪法学经典秘籍》第123-127页

知识体系定位:宪法分论——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总论——基本权利的限制


(二)答题

第一问: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比较紧急状态和应急状态的异同


1.所谓紧急状态是指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由于突发重大事件而严重威胁和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国家统一等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紧急予以专门应对的社会生活状态。

2.应急状态并未明文规定在法律规范当中,其含义也是一个不确定性概念。大概是指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由于突发事件而威胁和破坏公共秩序等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专门予以应对的生活状态。

3.二者的联系:(1)发生原因或者进入原因类似。都是由于突发事件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威胁,平时状态的治理模式难以应对,需要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被特别授权、规定特别程序来予以应对。(2)调整对象类似。二者均调整非常规状态下事件的应急准备,处置,救援,事后恢复等等。(3)目的相同。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应急状态,这种非常规状态都是具有以下目的:第一,迅速控制异常状态,恢复宪法秩序。第二,保障公民权利,减少生命财产损失。第三,更好的规范异常状态下公权力的运行。

4.二者的区别:(1)是否具有法律规范。紧急状态是明文规定在宪法文本中的状态,而应急状态未进入宪法领域。(2)状态的差异。紧急状态对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破坏更深更广,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也可能会更为剧烈,而应急状态相对来说更为缓和。(3)发生可能性不一样。紧急状态因为其限制更为严峻,发生的频率低于应急状态。


第二问:宪法和法律有哪些关于紧急状态和应急状态的进入和解除的规定。


1.宪法第67条第21项,规定全人常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宪法第80条规定国家主席又权根据全人常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2.《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8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69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问:封城、强制隔离等强制性限制措施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1.强制性限制措施涉及的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是否能够落入到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

2.相关强制性限制措施是否构成了对上述基本权利的限制。

3.此种限制是否具有合宪性。


第四问:我国应对紧急状态和应急状态有哪些地方值得完善。


1.制定紧急状态法,是全面实施宪法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为了有效消除紧急状态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的法律秩序。其内容涉及紧急状态时期人权保护的标准、国家机关紧急权力的范围、决定和实施紧的程序及其法律效力等。

2.加强国家机关的宪法思维,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工作的能力。

3.加强对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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