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解释》33.3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信用
【本文转载自江苏省-资料室编-出版1959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3、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信用[i]
国家动员社会主义企业和社会成员的暂时闲置资金,并在定期偿还条件下,有计划地把闲置资金用于国民经济需要方面的形式。社会主义社会所以需要信用,是因为还有商品生产和货币经济的存在。社会主义企业的货币资金收入是逐渐支出的,因此就形成了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另外劳动人民由于收入不断地增长,也有许多闲置的货币资金,国家信用机关[ii]将这些闲置货币资金以存款形式吸收储备。同时,社会主义企业和各个经济部门也会临时需要额外货币资金,以便应付季节性的开支,如购买原料,支付制成品的生产费用或运输费用等。国家信用机关根据信用计划进行借款。信用机关对借出的资金收一定的利息,而对存款也付一定的利息。所收利息与所付息利之间的差额是银行的利润,也是社会主义的一部分纯收入。社会主义信用可以促使社会主义企业合理利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对商品流通、生产计划和财政计划的执行进行货币监督。
注:
[i]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605页。
[ii] 银行、储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