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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中普通合伙企业20230521

2023-05-21 08:52 作者:宋昶靓宋垚磊  | 我要投稿

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非法人组织中的普通合伙企业,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可以用8个字来概括,即“对外连带、对内按份”。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企业系普通合伙企业,对外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其自身仅有财产20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先用该20万元清偿。对于不足的30万元应由合伙人即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当选。A、B、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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