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两年同住仅一个月,两次私自出走并盗取钱物,这还是夫妻吗?
#李秘书讲写作#根据男方的说法,女方婚后不久便离家出走,常年不归,并于近期潜回家盗取值钱物后,再次哄骗出逃,下落不明。这对所谓的夫妻当初还是双方的亲戚介绍的,没想到吧?
这不,这位辽宁省的原告在电话中向李秘书讲述了经过,求我帮他写一份离婚起诉状。相信看完了这份诉状,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离 婚 起 诉 状
原告:黄大洪,男,现年23岁,无业,家住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镇街道;
被告:聂若丹,女,现年23岁,无业,原住**镇*家畈村,现地址不明;
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经人介绍,原告黄大洪与被告聂若丹在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后,于**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婚礼,双方婚后至今未生育孩子,也无共同财产。
原告请求离婚的主要理由是:被告聂若丹婚后不久便离家出走,常年不归,并于近期潜回家后,盗取值钱之物,再次哄骗出逃,下落不明。
由于原、被告的媒人是原、被告的亲戚,出于信任,原告遂同意与被告结婚。然而,在男女双方结婚仅一个月零几天后,被告聂若丹竟私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据了解,被告原在北京打工期间已有恋爱对象。被告在离家出走两年多后,于**年1月11日返回老家,并于次日叫原告送一个熟人为借口支走原告,并再次潜逃。经清点,本次被告带走了结婚时的金银首饰等物,并将其娘家一个上锁的柜子撬开,盗走了身份证及6000元现金(其中的4000元是其娘家的陪嫁,另2000元是原告的打工钱,暂存放在被告的母亲处)。现被告聂若丹不知去向。
原、被告双方结婚虽有两年有余,但在一起共同生活仅有个把月时间。被告长期不忠实婚姻,长年私自出走不归,不落不明,背信弃义,哄骗开溜,盗取钱物。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并且夫妻双方无婚生孩子,无共同财产。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决原、被告离婚。
此致:
**镇人民法 院
具状人:黄大洪
**年一月十五日
李秘书点评:这起案件看起来真像是一个套路啊,女方是不是有点婚姻诈骗的嫌疑,你说呢?我们常说婚姻介绍所不靠谱,这对所谓的婚姻可是亲戚介绍的,这又怎么说呢?只能这样说啊,现在真是骗子太多了,这世道还能相信谁呢?
若你有什么问题,请关注#李秘书讲写作#或#李秘书专业写作#,你要的应有尽有,我办的精益求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