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还记得那个“高考被顶替”的苟晶吗?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可互联网的记忆又很短暂。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前几年有个叫苟晶的网友在网上说,校长的女儿顶替了她的学位。后来的事大家也都知道了,几个相关人员被追究了责任,苟晶在后面因说谎遭到网友质疑后,说出网友又没损失什么的言论,从而伤透关注该事件的网友的心。 苟晶反映的问题不是个例,可能是那个特殊时代遗留下来的。在互联网热议的几个类似事件中,苟晶的情况还不算严重。我关注的几个高考顶替和转业顶替事件中,也有一些人在办理退休时,才通知被顶替者去帮他办理退休手续,且态度蛮横。当时虽然引起很多人的不满,但还是无法对此类事件做出量刑,因为入刑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顶替者知道自己的名额被顶替后也只能恼怒,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这些被顶替者连最基本的民事侵权都难提起。因为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实在太少了,而类似事件层出不穷。 那个时候我还没接触法律,也只能感慨,偷价值两千元以上的财物就可以入刑,这些人偷的可是别人的一生,而且做小偷做得还能那么理直气壮。 令人欣慰的是,大家在互联网上对类似事件关注并没有白费。2021年3月1日,刑法新增了一条冒名顶替罪,即刑法二百八十条之二,具体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这条刑法涵盖了冒顶顶替的所有参与人员。根据刑法原则之一,只要冒名顶替者现在还在顶替别人的身份,就可以被追究该罪。对被顶替者而言,也可以向顶替者追加侵权损害赔偿。《民法典》一千零一十二条就有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未经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如果出现,就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这两项法条的出台,无疑为被顶替者提供维权的法律依据。所以,很多时候大家去关注一件事情,即使当时没有相关法条,如果真的侵权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会及时修订的。以前无法受到惩处的不代表现在不受惩处,以前惩罚的不代表现在还要受惩罚,就比如随着口罩的开放,之前因口罩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可能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对热点事件的关注,或多或少都在促使法律往更全面的方向发展。我一直都相信我们的法治在一点点进步,没有制度是十全十美的,但有进步的制度就是有希望的制度。我们提出依法治国的国策也不过二十多年,等接受依法治国的新生代走上管理层,那时候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相信法律,也会有更多的人按规矩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