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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吗?法律上如何适用?——震宇易浩法律服务平台

2020-07-23 11:38 作者:莫雪萱  | 我要投稿

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虽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并出现好转,但因疫情期间导致的合同纠纷却还没能完全得到妥善处理,甚至出现纠纷逐渐上涨趋势,“不可抗力”无疑成为疫情期间合同双方的关注焦点,那么当下的“新冠疫情”是否能构成法律上所说的不可抗力呢?双方应如何理解并争取法律赋予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何为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不可抗力产生三种法律后果:免除全部责任、免除部分责任、延期履行。

1、免除全部责任,包括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和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2、免除部分责任,包括免除部分履行责任和免除部分违约责任;

3、延期履行,即债务人仍然要全部履行,但可以推迟履行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视履行情况决定。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在合同中的具体适用是怎样的

在具体的合同关系中,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造成何种影响决定着合同的命运以及债务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1、若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已经完全履行不能,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或法定方式解除合同,全部免除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全部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承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终止合同履行。

2、若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另一部分尚有履行的可能,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部分合同内容或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免除债务人部分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免除部分终止履行,其他部分按照合同履行。

3、若不可抗力仅仅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债务人仍有能力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推迟履行期限,但并不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责任,也不免除债务人违约产生的责任。


新冠疫情是不可抗力,需要看您所处的区域的疫情情况及相应的举证

第一,毫无疑问的本次疫情事发突然,新型冠状病毒并无针对性的疫苗和药物,且已治愈的病患更多是依靠自身免疫力以及有效的防控措施而恢复,仍有复发的可能性,目前尚无绝对有效方法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

第二,但要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如合同双方所在地是否都发生了疫情、疫情强度是否相当,是否疫情已经影响了采购、生产、销售、运输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进而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等。


企业如何正确适用不可抗力,企业家需要了解

综上,企业如何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减少损失?如何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不可抗力通知,成为企业甚至个人比较关注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应通知对方“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证据,这是合同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特别是企业与合同相对方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告知有特别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告知,在告知的过程中,可一并提出适当的诉求和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便降低双方的损失。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合同相对方发送遭遇不可抗力的通知。发送通知内容应明确:

(1)新冠肺炎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2)疫情防控已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3)发送方的主张(协商履行、部分/全部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4)后附遭遇不可抗力事实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司法实践,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因果关系、是否达到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等承担举证责任。为此,需要收集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权威媒体的报道等以便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客观存在。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固定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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