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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概论》9.2 利息和企业利润(2)

2022-10-18 12:03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第一,就利息来说,在质上,它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收入,是资本的自然果实;在量上,利息率虽然依存于平均利润率,但它的确定又有自己的特殊方法。利息率不表现为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结果,而是作为一个既定的事实预先存在于生产过程之前,它不像个别资本的利润率那样经常不断地变动,也不是根据职能资本家使用借入资本获得利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这样一来,利息和工人剩余劳动的关系便被割断了,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便完全被掩盖起来了。

  第二,就企业利润来说,也是一样。职能资本家与借贷资本家不同,他是要指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要对工人的劳动进行监督的。这样,也就造成一种假象:彷佛企业利润是和利息根本不同的,它不是资本所有权的结果,而是职能资本家作为非所有者、作为劳动者发挥职能的结果;它似乎绝不和工资劳动相对立,绝不是代表他人的无偿劳动。

  资产阶级及其代言人向来就是根据以上这些虚假的现象,来看待利息和企业利润的。他们把利息看作是对于货币所有者的“忍欲牺牲”的报酬,是货币本身生育出来的货币,而把企业利润则看作是对于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的“监督劳动”的报酬,是他们的“监督工资”。

  这些说法,当然都是荒诞无稽的辩护言词。我们知道,任何资本如果不被用来榨取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不管他的所有者如何“忍欲牺牲”,它也绝不会增加一个价值原子。说资本本身能够产生利息,这和说把钱锁到柜子里它会变多是一样不合理的。借贷资本家虽然不直接和雇佣工人发生关系,但他们是通过职能资本家间接地同雇佣工人发生关系,他们是凭借对资本的所有权,和职能资本家一道瓜分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指出:“在再生产过程中,功能资本家作为别人所有的资本的代表,与工资雇佣劳动者相对立;货币资本家则以功能资本家为代表,而在劳动的剥削上参预进来。”[1]所以,借贷资本家同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一样,也是无产阶级的剥削者,和无产阶级处于对立的地位。

  至于说企业利润是资本家的“监督工资”,是对他们“监督劳动”的报酬,则更是骗人的鬼话。我们知道,资本家指挥生产和监督劳动的活动,并不是以劳动者的资格进行的,而是以资本家的资格进行的。资本家要能剥削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他就必须进行一定的剥削活动。企业利润的数量并不取决于资本家自己进行了多少“监督劳动”,而是取决于他榨取了多少工人的剩余劳动。还有,如果说企业利润是资本家的“监督工资”,那么,为什么当资本家把“监督劳动”交给别人即他的代理人去做的时候[2],他还能取得企业利润,甚至企业利润反而会比以前增加呢?所以,企业利润绝不是什么“监督工资”,资产阶级把它说成“监督工资”,不过是为了欺骗工人群众,并借以掩盖资本主义的剥削而已。


注:

[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433页。

[2] 按照同一逻辑,这时他就不应该再拿“监督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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