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刑法关于“人脸识别信息犯罪”应如何规范?
一、案例故事
刘某找到中间商吴某,吴某联系日本的厂家,按照1:1的比例定做了一个人形玩偶,人形玩偶是参照刘某提供的照片和视频制作的。中间商只是简单询问定制玩偶的原因,刘某说照片和视频上的人是自己的表弟,表弟在去年意外去世。但是姨妈对表弟非常想念,患了精神病。所以定制一个和表弟长相一模一样的玩偶。根据刘某的特殊要求,日本的厂家给玩偶定制了多个面部表情,可以任意更换脸皮,也可以将脸皮从玩偶头上摘下来,套在刘某的头上。在玩偶定制完成之后,刘某又来定制其他脸皮模型,声称姨妈还想念其他亲人。在一年以后,公安人员找到中间商吴某,要求吴某配合调查。后来吴某才明白,刘某为了实施盗窃和敲诈勒索等非法行为,专门定制了人形玩偶进行人脸识别。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现代科技为人们带来便利,也同样带来风险。关于人脸识别信息犯罪,应如何规范呢?有哪些难题呢?
二、人脸识别信息犯罪有待于《刑法》来规范治理。
人工智能技术在不断发展,“刷脸”也广泛应用到移动支付、门禁安检、银行业务、手机解锁等日常生活领域,但也引发了人脸图像“深度伪造”“反向破解”等技术滥用的担忧,以及“无感抓拍”“身份冒用”等违法犯罪行为。为规范人脸识别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使用、处理人脸信息引起的民事案件作出规定,但人脸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是遏制人脸信息滥用、保护公民个人敏感信息的有力手段。所以说,人脸识别信息犯罪的“刑法治理”有待于落实。

三、治理人脸识别信息犯罪的难点
1、秘密抓拍、非法使用他人人脸图像等行为难以认定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犯罪,而秘密拍摄他人的人脸照片,或者利用他人已公开的照片提取人脸识别数据等行为,未必达到“情节严重”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批量从他人照片中提取人脸识别信息行为的目的,往往是为下游的敲诈勒索、盗窃等其他犯罪实施提供条件,但司法机关未掌握下游犯罪证据的情况下,难以将上游的行为认定为犯罪预备,导致人脸识别黑灰产业链犯罪难以有效遏制。
2、行为人匿名协作形态难以认定为犯罪。虽然刑法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罪名打击互联网犯罪链条中的帮助、教唆等阶段性行为,但人脸识别信息犯罪链条中匿名化、专业化特征,以及不同阶段分工协作“去联络化”特征,都导致此类案件难以侦破。
四、司法机关应正视人脸识别犯罪的独立价值。
1、刑法中有关身份犯罪的罪名如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无法有效规制滥用人脸识别信息行为。
2、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冒名顶替罪,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予以打击。那么通过人脸识别信息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深度伪造制作他人人脸模型而盗窃他人银行账户,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同样冒用了权利人个人的身份,也应归纳入刑法治理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