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唯物辩证法大纲》5.6.3.2 真理的普遍性

2023-12-07 12:47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人民出版社1978年 仅供学习参考】


2、真理的普遍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真理的具体性并不排斥它的普遍性。相反地,真理的具体性和普遍性是不可分割的。

  真理之所以是具体的,正因为它是从个别和特殊的东西出发,经过科学抽象的途径而达到的普遍性的认识,是包含着个别和特殊的丰富内容的普遍。普遍是具体的普遍,具体是普遍的具体。凡是具体真理,就必然同时是普遍真理。这种普遍性表现在:第一、作为一定发展阶段上的某一具体过程的规律之正确反映的具体真理,对于这一过程的全体必然是普遍的。例如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共同规律,是从人类历史的现阶段的全部具体情况、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的全部经验中概括出来的规律性的认识,是具体真理。但正因为这样,它在人类历史的现阶段又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第二、由于具体真理是一定发展阶段上一定具体过程的本质的概括,因而,当别的过程也出现了与这一过程完全相同或部分相同的特点或条件时,这一具体真理对于别的过程也具有普遍意义。例如我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是带有自己国家的特点的,但是某些重要的特点也可能在别的国家重新出现,因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这个具体真理又具有国际的普遍意义。由此可见,把普遍同具体对立起来,是毫无根据的。当然,普遍真理虽然包含着个别和特殊的丰富内容,但只能包括本质的东西,而不能包括一切东西(个别决不能完全进入一般)。因此,在把普遍真理运用于特殊场合的时候,还必须与当时当地的特殊条件相结合。普遍真理总是通过特殊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现代修正主义者大卖气力地反对毛泽东思想。他们主要的手法当然还是像上面所说的那样,把毛泽东同志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发展说成“抽象真理”或“教条”。但是,中国革命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之下取得了伟大胜利,这是人所共见的铁的事实,公然否认这个事实,对他们毕竟是不大方便的。所以他们又不得不在某些场合下改变一下腔调,说什么毛泽东同志的某些结论即使是正确的,也只适用于中国,对别的国家不适用。这就是说,毛泽东思想既然是具体真理,就不能是普遍真理。这种伎俩是并不能把他们救出泥坑的。毛泽东思想当然是具体真理。但正因为是具体真理,也就具有普遍意义。毛泽东思想不但是中国革命的产物,而且带有我们这个时代的特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人民革命斗争的新经验不断证明,毛泽东思想是世界革命人民的共同财富,具有伟大的国际意义。这是现代修正主义者否认不了的。很奇怪,现代修正主义者一方面说具体真理就没有普遍意义,一方面又把他们自称为“具体真理”的那一套荒谬绝伦的修正主义货色说成是“整个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强大的思想武器”[1]。这又一次地表明他们是完全不顾什么逻辑的。


注:

[1] 〔苏〕《共产党人》杂志1963年第12期社论:《苏共创造性地发展着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

《唯物辩证法大纲》5.6.3.2 真理的普遍性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