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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法律篇·民法三(完)

2023-06-09 13:04 作者:一只花织鸭  | 我要投稿

民法(三)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 我国的民法没有法典。

3.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

4. 民法是基于法律事实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而改变的。

5.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与个人意志无关  (如地震、时间经过、人的出生)

与人的个人意志有关的就叫做行为。

6.民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

7. 自然人: 依据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8.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9. 民事行为能力: 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的公民、16 岁以上不满18 岁的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生活来源, 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10 周岁,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10. 有行为能力就一定有权利能力 (因为权利能力一出生就伴随着你)  , 而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  行 为能力。

11. 宣告失踪:  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 宣告失踪之后, 这个人的财产 可由特定人代管。但是婚姻、继承权不终止。

12. 宣告死亡:

①正常情况下下落不明 4年

②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年。

③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

13. 宣告死亡的结果: 丧失民事主体的资格,  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如未死亡,  未再婚, 则自动恢 复; 如未死亡, 对方已经再婚了, 则保护人家再婚的婚姻关系; 如未死亡,  离婚了,  又想再婚, 必须再领一次结婚证)  。

14. 宣告死亡时,  最优先申请死亡的是配偶。

15. 合伙:

合伙财产: 合伙人共有

合伙债务: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16.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饭馆,  欠了丁 50 万,  甲死了,  乙跑了, 丁有权要求丙独自承担债务 (这是完 全可以的)  ,  就算甲乙都好好的,  丁也可以要求丙独自返还

17. 入伙: 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当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8. 退伙: 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

19. 设立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设立    ②具有独立的财产 ③有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0. 法人是指公司,  法定代表人是个人。

21. 法定代表人不能简称为法人

22. 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23. 我国法人的分类:

①企业法人: 以盈利为目的的

②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比如, 中国摄影家协会就是一个社

会团体法人)

24. 代理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5.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26. 法定代理: ①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首先是父母,  其次是祖父母,  外祖父母,  再次是兄姐。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首先是配偶,  再是父母,  再次是成年子女

27.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的后果是效力待定。

28.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但是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 代理行为, 该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29. 甲厂开除了张某, 为报复甲厂, 用盖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乙厂订立了合同。乙厂并不知情,  并根 据合同送来货了, 甲厂拒绝接收。这时张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 而且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30. 物权: 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31.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 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32. 物权的特点: 支配权、绝对权

33.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34. 所有权: 所有权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35. 所有权的取得:

①先占:   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    (如捡破烂)

②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 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  如果受让 在取得时出于善意,  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36. 我有一副画, 让乙保存, 乙卖给了丙, 这时候我就没有权利要求丙返还画。丙属于善意取得。   但是我 可以要求乙承担责任。如果乙和丙签合同了, 那么这个合同是有效的,  而不是无效的。

37. 盗窃物、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如果是乙偷的,  那么甲就可以找丙要回。

38. 如果乙只收了钱,  还没把画交付给乙,  这时就能要回。因为还没有交付。

39.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与隐藏物,  归国家所有。

40. 李庄村村民在承包地下发现了一件珍贵文物, 根据法律规定,  文物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41. 共有:

①按份共有

②共同共有。如无约定, 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继承关系外, 视为按份共有。   一方转让份额,  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2. 租赁的时候,  房东想把房子卖了,  那么租赁方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债权

1.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2. 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者行为必须是合法的。                

3. 合同里面所产生的权利都是债权。

1.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2. 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者行为必须是合法的。               

3. 合同里面所产生的权利都是债权。

4. 债产生的依据: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侵权行为

5. 不当得利: 无法律或者合同上的依据, 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6. 不当得利的效力: 返还不当得利。

7.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返还原物和利息

8. 赌博时赢钱不是不当得利,  因为它是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  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

9.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构成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10. 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11. 合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不是非要书面的才是合同,  买包烟也算是合同

12. 要约邀请: 寄送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招标、商业广告

13. 投标书属于要约,  不属于要约邀请。

14.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

做题的时候不要轻易选合同无效

15.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变更。

16.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订立合同,  这样的合同效力待定,  而不是直接无效。

17. 合同无效: 主要是内容不合法

①欺诈、胁迫而且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18. 不可抵押的财产:

①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  自留地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教育和卫生设施

19. 不动产抵押时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20. 质押: 质押是要转移占有的。质押只有动产才行,  不动产不行

21. 定金: ①双倍奉还原则  ②和违约金只能选其一

22. 甲车胎爆了, 修车要两块钱。修车人说你回家拿钱, 车先留我这里。等你给了我钱车就还你。   修车人 对于自行车的权利叫做留置权。

人身权

1. 个人叫姓名权,  公司或组织叫名称权。

2. 肖像权  (侵权未经同意且以盈利为目的)

3. 名誉权  (侵权方式为捏造并传播)

4.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5.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监护权、亲属权

知识产权

1. 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截止到死亡后第 50年的12月31 日。

2. 专利的不授予范围:

①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②治病的诊断和治疗  (药品可以申请专利)

③动物和植物品种

3. 发明的保护期限是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10年。

4. 发明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  非授予之日。

5. 声音也是可以申请商标的。

6. 商标的保护权限是十年。

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 受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

2. 婚后的还属于个人财产的: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

②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③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3. 男女双方其中一方父母在婚后买了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4. 夫妻双方以自己名义借债, 如果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为了个人生活则为个 人债务。

5.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  然后是子女,  然后是父母

6.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 应该给胎儿保留一定份额。

8. 如果胎儿出生下来是死胎,  按原被继承人遗产处理。

9. 宅基地和土地承包权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10.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11. 遗嘱只有有效和无效,  没有可撤销的遗嘱

12. 消费者的定义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人。

13. 职业打假人 (明知某个东西是假的, 然后大量买入要求赔偿) , 这样的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

14. 由经营者提供的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在六个月之内发现瑕疵, 发生争议的话,    由经 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15. 没有国家和当事人约定的,  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7日内退货。

16. 经营者经过网络、电话等在收到商品之内起7日内退货,  而且无需说明理由。

17. 不得以店堂告示等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不得自带酒水)

18.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  应当经过消费者同意,  并为消费者保密。

19.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  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 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 偿。

20. 使用他人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  可以要求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21.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  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

22. 消费者通过网络消费平台购物的,  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 地  址 或者联系方式的,  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请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

求追偿。

23. 消费者因为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遭受损失的, 如果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   真 实名称,  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的,  消费者可以请求广告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

24. 广告发布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时, 消费者如果权益受到损害, 应当与提供商品  的 厂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25.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的, 可以要求赔三倍。增加赔偿数额不足伍佰元的, 按五百元  计 算。

27. 明知存在缺陷的商品卖给消费者, 造成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 可以要求赔偿所受损失二  倍 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8. 初级农产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管理范畴。

29. 产品有缺陷造成损害了,  消费者既可以找生产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赔偿。

30.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产品,  不需要获得食品的流通许可。

31. 食品安全法: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消费者除要   求 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 10 倍的赔偿金。

32. 明星代言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  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3. 四种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的:

①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   ③季节性的讲价

②现货商品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或者歇业的

3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35. 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关系。

36. 个人和个人之间为雇佣关系,  不是劳动关系,  不适用于劳动法。

36. 公务员、事业单位、军人也不是劳动关系。

37.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8.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话,  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9.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②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固定,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0. 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 2个月。      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 6个月

41.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2. 劳动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设立试用期。

43.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的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最低工资标准。

44. 劳动合同与普通合同不一样, 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合同, 属于无效合同。用人单位免 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  也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

45.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6. 试用期内,  提前三日通知,  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7. 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

48. 不得解除合同的:

①因公负伤,  而且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非因工负伤,  尚在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④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  而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49. 劳动者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  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50. 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51.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且不能补休的,  需要支付不低于200%的报酬

52. 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  安排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53.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争议,  需要先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不服的, 才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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