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吵架致人突发疾病猝死,邻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邻里间矛盾已久,当某次争吵中参与争吵的一人突发疾病猝死。此时,参与争吵的邻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双方责任如何划分?
叶某与马某两家是楼上楼下的关系,双方矛盾已久。某日,双方矛盾再次升级,叶某与马某两家均参与了争吵。争吵的过程中,马某的丈夫王某突发疾病死亡。经鉴定,王某的死亡与该次争吵存在因果关系。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马某一家提起诉讼,要求叶某一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经办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吵骂是一种语言攻击行为,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冲突的一种不文明、不理性行为,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双方均有多人参与吵骂,属于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各方所有参与人是共同侵权人,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双方为平常琐事气量狭小,宽厚不足,伤风败俗,恶语伤人,以至于造成严重后果,均有过错。最终,经办法院认定双方应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依照我国的传统美德,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邻里之间应建立和谐互助的关系。虽然邻里之间有矛盾是很正常的情况,发生不愉快不和谐的事情并不罕见。但在邻里间的争吵中,不可避免会对对方使用语言暴力。但若因语言而导致有人突发疾病,则会使争吵的双方均需侵权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会从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多个角度来认定侵权责任。
首先,侵权人需实施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或故意违背风序良俗的加害于他人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亦可成为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
然后,发生了损害事实。一般情况下,损害事实是指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受到侵害,并造成相关权利受损的客观事实。
其次,侵权人的行为需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盖行为只有在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侵权行为,双方之间才能成立侵权关系。
最后,只有在加害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加害人存在主观过错指的是,加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损害结果发生。
本案中,叶某与马某作为邻居发生争吵,并使用语言暴力。两家均对王某实施了加害的行为,并存在主观过错。王某则因争吵中的语言暴力突发疾病猝死。同时,经鉴定,该次争吵与王某发病存在因果关系。综上,经办法院认定叶某与马某两家对王某各自承担一半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