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知识一问一答,你了解多少?
供暖知识问答
对于冬季供暖,不少人都有着各个方面的疑虑与不解:室内温度、设施的维护等等。现在,这些问题都得到了解答,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问
用热户室内温度如何规定?
答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保证建筑节能达标用户室内温度每日24小时持续不低于20℃。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若用热户对供暖温度有疑问,可要求供热企业测温。

问
供热设施产权维修如何界定?
答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城镇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
(一)居民用户以入户端口为分界点——分界点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养护,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二)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对自管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三)对居民用户入户端口分界点外至供热管网小区入口处的供热设施维护费用,供热单位难以承担的,可申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问
为什么申请报停期间要收取基本热费?
答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热户在不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在供热期开始前30日向供热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停止用热的用热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的收取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问
为什么新建住宅小区两年内不准报停供暖?
答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热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热户用热安全和居民共有供热设施运行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