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抚养关系?
当父母双方离婚后,根据协议由其中一方抚养子女。在实践中也会出现子女实际上是由没有抚养权一方进行抚养的情况。此时,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能否提起诉讼主张变更抚养关系?
李某与胡某原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胡某潇。双方于2016年9月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胡某潇由胡某抚养。现婚生子胡某潇与李某一起生活。李某欲变更抚养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胡某提交门诊病历、伤情报告、照片,证明李某曾对其殴打,但李某辩称系因胡某骑电动车拖拽导致纠纷。李某表示以后不打婚生子。胡某潇向法庭亲笔书写材料,表示愿随母亲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经办法院认为,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李某、胡某经济条件均可,且均未再婚,均愿意抚养子女,其行为值得嘉许。但婚生子现与李某一起生活,且其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生活。李某以离婚后婚生子主要由其实际抚养,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胡某给付抚养费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婚生子出具的“愿意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的书证。因此,经办法院最终判令变更胡某潇的抚养关系,由李某抚养,胡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
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是父母在抚养子女成长,并对子女的生活、教育提供一定物质条件的行为。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应履行抚养义务。本案属于抚养关系变更纠纷,虽然胡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胡某潇由胡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但李某以离婚后婚生子胡某潇由其实际抚养为由,向法院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胡某给付抚养费,并提供了婚生子出具的“愿意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的书证。经办法院在考虑了子女的意愿以及抚养的实际情况,最终判令婚生子胡某潇由李某抚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