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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代表会的基本权利与职责

2021-09-04 20:38 作者:Commigga  | 我要投稿

编纂/比尔·洛麦克斯


翻译/龚义哲


来源/《1956年匈牙利工人代表会》


  1956年10月31日,24家工厂的工人代表会派代表举行会议,组成了工人代表会议会,并通过了这个决议。


  1、工厂属于工人。工人应当以两种形式向国家上缴份额:一是以产量为基础的税款;二是一部分利润。


  2、企业的最高管理机关应为经工人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人代表会。


  3、工人代表会要选出自己的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三到九人为宜,执行委员会是工人代表会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工人代表会做出的决定,并完成工人代表会安排的任务。


  4、经理由工厂聘用。经理与最高级别的雇员要由工人代表会选出。他们的选举,只能在执行委员会召开全体大会后进行。


  5、经理要向工人代表会负责,并管理企业的事务。


  6、工人代表会对以下事项保留全权:

  (1)批准与认可一切有关企业的计划;

  (2)就设立与利用工资基金做出决定;

  (3)就一切有关外贸的事项做出决定;

  (4)就一切与信贷有关的活动做出决定。


  7、与企业的所有工人的聘用与解雇有关的纠纷,同样由工人代表会负责解决。


  8、工人代表会有权检查账簿,并决定如何使用利润。


  9、工人代表会负责解决企业内的一切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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