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代表会的基本权利与职责
编纂/比尔·洛麦克斯
翻译/龚义哲
来源/《1956年匈牙利工人代表会》
1956年10月31日,24家工厂的工人代表会派代表举行会议,组成了工人代表会议会,并通过了这个决议。
1、工厂属于工人。工人应当以两种形式向国家上缴份额:一是以产量为基础的税款;二是一部分利润。
2、企业的最高管理机关应为经工人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人代表会。
3、工人代表会要选出自己的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三到九人为宜,执行委员会是工人代表会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工人代表会做出的决定,并完成工人代表会安排的任务。
4、经理由工厂聘用。经理与最高级别的雇员要由工人代表会选出。他们的选举,只能在执行委员会召开全体大会后进行。
5、经理要向工人代表会负责,并管理企业的事务。
6、工人代表会对以下事项保留全权:
(1)批准与认可一切有关企业的计划;
(2)就设立与利用工资基金做出决定;
(3)就一切有关外贸的事项做出决定;
(4)就一切与信贷有关的活动做出决定。
7、与企业的所有工人的聘用与解雇有关的纠纷,同样由工人代表会负责解决。
8、工人代表会有权检查账簿,并决定如何使用利润。
9、工人代表会负责解决企业内的一切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