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三卷的摘录和笔记(一百一十四:产品地租,货币地租)

第三册 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 (下)
第六篇 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第四十七章 资本主义地租的起源
Ⅲ.产品地租
1、劳动地租转化为产品地租,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说,丝毫没有改变地租的本质。就我们这里考察的几种形式来说,地租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的唯一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正常的形式。而这又表现为:地租是占有本人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条件的直接生产者必须向这一状态下无所不包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唯一的剩余劳动或唯一的剩余产品;另一方面,也只有土地才作为别人所有的、和直接生产者相独立的、人格化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条件而出现在直接生产者面前。在产品地租是地租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最发达的形式的时候,它又总是或多或少伴随有先前的形式的残余,即直接用劳动即徭役劳动来交付地租的形式的残余,而不管地主是私人还是国家。产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产者已处于较高的文明状态,从而他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产品地租和先前的形式的区别在于,剩余劳动已不再在它的自然形态上,从而也不再在地主或地主代表者的直接监督和强制下进行。驱使直接生产者的,已经是各种关系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强制,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鞭子,他已经不得不自己负责来进行这种剩余劳动了。剩余生产,是指直接生产者超过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而在实际上属于他自己的生产场所之内即他自己耕种的土地之内进行的生产,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是在自己耕种的土地之旁和之外的领主庄园中进行的生产。这种剩余生产,在这里已经成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常规。在这种关系中,直接生产者或多或少可以支配自己的全部劳动时间的使用,虽然这个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原来几乎是它的全部剩余部分)仍然是无偿地属于土地所有者;只是后者现在已经不是直接在劳动时间的自然形式上得到它,而是在它借以实现的产品的自然形式上得到它。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所造成的非常麻烦的、依徭役劳动的不同管理方式而程度不同地起着干扰作用的中断(参看《资本论》第一册第八章第2节 《工厂主和领主》),在产品地租以纯粹形式出现的地方不再发生了,或者在某些徭役劳动仍然和产品地租并存的地方,至少也压缩为一年中几次短暂的间歇。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已不再明显分开。纯粹的产品地租虽然也可以残存在已经进一步发展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内,但它的前提仍然是自然经济,也就是说,经营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还是在经济自身中生产的,并直接从经济自身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此外,它还要以农村家庭工业和农业相结合为前提,形成地租的剩余产品,是这个农工合一的家庭劳动的产品,而不管这个产品地租是像中世纪常见的情况那样,或多或少包括工业品在内,还是只以真正的土地产品来交纳。在这个地租形式上,体现剩余劳动的产品地租,根本不需要把农民家庭的全部剩余劳动吮吸光。相反,和劳动地租的场合相比,生产者已经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可腾出时间来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的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这个形式也会使各个直接生产者的经济状况出现较大的差别。至少,已经有这样的可能性,并且,有可能这些直接生产者也获得再去直接剥削别人劳动的手段。但这不是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问题,因为我们在这里研究的是产品地租的纯粹形式。总的说来,我们在这里不可能研究使不同地租形式可以结合和混杂在一起的无穷无尽的各种组合。由于产品地租形式同一定种类的产品和生产本身相联系,由于对这种形式来说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结合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农民家庭这样一来实现了几乎完全的自给自足,由于它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总之,由于自然经济本身的性质,这种形式也就完全适合于为静止的社会状态提供基础,如像我们在亚洲看到的那样。在这里,和在以前的劳动地租形式上一样,地租是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从而也是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即直接生产者不得不无偿地,实际上也就是在强制下——虽然对他的这种强制已经不是旧的野蛮的形式——为他的最重要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完成的全部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利润(如果我们把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超过必要劳动的余额中由他自己占有的部分暂时先名不副实地叫做利润)并不决定产品地租,倒不如说这种利润是在产品地租的背后发生的,并且以产品地租的大小为自己的自然界限。产品地租所达到的规模可以严重威胁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本身的再生产,使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并且迫使直接生产者只能得到身体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当这个形式为一个从事征服的商业民族所发现、所利用时,例如像英国人在印度所做的那样,情况尤其是这样。
注:虽然劳动地租转化为产品地租并没有改变地租的本质,但有了一定的进步;“这个形式也会使各个直接生产者的经济状况出现较大的差别”是指:某些特别勤劳的家庭可能会有较多的积累,从而雇佣别人来为自己干活,即“获得再去直接剥削别人劳动的手段”。
Ⅳ.货币地租
2、在这里,我们把货币地租——它和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产业地租或商业地租不同,后者只是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理解为单纯由产品地租的形式转化而产生的地租,就像产品地租本身只是已经转化的劳动地租一样。在这里,直接生产者不是把产品,而是把产品的价格付给他的土地所有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因此,一个实物形式的产品余额已经不够;它必须由这个实物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虽然直接生产者仍然要继续亲自生产至少是他的生存资料的绝大部分,但是现在他的一部分产品必须转化为商品,当做商品来生产。因此,整个生产方式的性质就或多或少发生了变化。生产方式失去了它的独立性,失去了超然于社会联系之外的性质。现在由或多或少的货币支出所构成的生产费用所占的比率有了决定性的意义;无论如何,总产品中超过一方面必须重新用做再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必须用做直接生存资料的部分而要转化为货币的那部分余额,现在有了决定性的意义。但这种地租的基础,虽然已日趋解体,还是和在那种构成出发点的产品地租的场合下一样。直接生产者仍旧是继承的或其他传统的土地占有者,他必须向他的这种最重要的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即地主,以转化为货币的剩余产品的形式,提供剩余的强制劳动,也就是没有报酬、没有得到等价的劳动。对那些和土地不同的劳动条件,即对农具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在先前的各种形式下就已经先是在事实上,然后又在法律上,转化为直接生产者的所有权;这一点对货币地租形式来说,更是先决条件。起初只是偶然的,尔后或多或少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从产品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要以商业、城市工业、一般商品生产、从而货币流通有了比较显著的发展为前提。这种转化还要以产品有一个市场价格,并或多或少接近自己的价值出售为前提,而在先前的几种形式下,却不需要如此。在欧洲东部,我们现在也还可以局部地看到这种转化过程。没有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这种转化是不能实现的,下述事实就证明了这一点:罗马帝国屡次试图实行这种转化都遭到了失败,本来打算至少把实物地租中作为国税而存在的那部分转化为货币地租,可是后来又恢复了实物地租。又如在法国革命前,货币地租和先前各种地租形式的残余混杂在一起,也表明了这种转变的困难。
3、但是,作为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并和它相对立的货币地租,是我们以上所考察的那种地租,即作为剩余价值的和向生产条件所有者提供的无酬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的地租的最后形式,同时又是它的解体形式。纯粹形式的货币地租,和劳动地租、产品地租一样,不代表超过利润的余额。从概念上说,它吞并利润。只要利润实际上是作为剩余劳动的一个特殊部分产生于地租之旁,那么货币地租也和先前各种形式的地租一样,仍然是这种萌芽状态的利润的正常限制。这个萌芽状态的利润,只有当体现为货币地租的剩余劳动完成以后,仍有可能使用自己的剩余劳动或别人的劳动时,才能发展起来。如果利润确实产生于这个地租之旁,那么,不是利润限制了地租,相反地,是地租限制了利润。但是,上面已经讲过,货币地租同时就是以上考察的那种显然同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一致的地租的解体形式,即作为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和统治形式的地租的解体形式。货币地租在其进一步的发展中——撇开一切中间形式,例如撇开小农租佃者的形式不说——必然或者使土地变为自由的农民财产,或者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式,导致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所支付的地租。
注:进一步的分析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