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案底伴随一生?未成年犯罪的案底应该封存或消灭吗?

视频总结+详细笔记+补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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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结
1、在部分省份舅舅坐牢可能会影响外甥特殊公务员录用
2、当前法律下案底会伴随一生
3、罗翔老师个人建议
①可以对于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搞一个犯罪记录清零制度,这样也有助于其回归社会。
②对于危险驾驶罪这样的轻罪,成年人可以搞一个附条件的记录清除制度,比如说出狱后五年没有再犯罪的记录可以消除,让刑罚发挥最后的教育功能不至于把他们推向绝路。
4、《刑法》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5、刑罚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教育,要让人改过自新,不能把这条路给堵死。如果犯罪分子出来没有回归社会的可能也找不到工作,到处被人嫌弃。那他们有可能会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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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舅舅犯罪坐牢会影响外甥女的公务员录用吗?
二、犯罪标签
三、古代的“前科制度”
四、对前科及株连制度的解读及建议
一、舅舅犯罪坐牢会影响外甥女的公务员录用吗?
答:部分省份特殊公务员录用可能会
例一:某省统一招考、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例二:某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考察和政审中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六)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二、犯罪标签
1、它会对个人的职业带来重大影响。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是不能担任法官、公务员等等等等二十多种职业律师和医生都会被吊销资格证书。法官、检察官、公职人员会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连出国申请签证,自己开公司申请营业执照都会受影响。
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机关报告自己曾经受过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一旦犯罪,无论多么轻微的犯罪,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在找工作的时候和参军的时候,都需要没有差别的,一律承担前科报告义务。
2、会对亲属造成影响。
在法律中,如果近亲属或者直系亲属有过犯罪,如果想当警察参军或者报考提前录取批的院校,比如说军校、警校、司法院校、飞行员船员都会受影响。
三、古代的“前科制度”
1、古代的刑罚
①一个是在脸上刻字的墨刑
例如:偷东西在头上刻个贼,偷东西在脸上刻个盗
②株连,一人犯罪全家受罚
2、墨刑的残忍之处
它是不可逆的,一次受刑,终身受刑一辈子抬不起头。
3、缇萦救父
汉文帝废肉刑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
原文
文帝四年中⑴,人上书言淳于意受赂,以刑⑵罪当传⑶,西之⑷长安⑸。意有五女,随而泣。意怒,骂曰:“生子不生男,缓急⑹无可使者!”于是少女缇萦⑺伤父之言,乃随父西之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⑻中称其廉平⑼,今坐法⑽当刑⑾,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⑿不可复续⒀,虽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终不可得。妾愿入身⒁为官婢,以⒂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书闻,上悲其意⒃,此年即除肉刑法⒄。
译文
汉文帝的四年中,有人上书告发淳于意受贿。按照刑法应当专车押送他向西到长安去。淳于意有5个女儿,跟着(囚车)在哭。淳于意生气,骂道:“生孩子不生男孩,危急时没有人能帮忙。”这时小女儿缇萦因父亲的话感到悲伤,就跟父亲向西到达西安,上书说:“我的父亲担任官吏,齐地的人都说他清廉公平,如今犯法应当获罪受刑。我为(受刑而)死的人不能复生感到悲痛,而受过刑的人不能再长出新的肢体,即使想改过自新,也没办法了。我希望舍身做官府中的女仆来赎父亲的罪过,让(他)能改过自新。”她的书信被皇上听到后为她的意愿感到悲伤,这一年也废除了肉刑法。
4、汉文帝除肉刑诏
(节自 《文帝本纪》)
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①,而民不犯,何则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姦不止②,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③! 诗曰: “恺悌君子④,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译文】 听说古代有虞氏的时候,对犯法有罪之人,在他的衣冠上画上标记,用服饰与一般人加以区别,民众就认为这是很羞辱的事,不再去犯法。为什么他治理得这样好呢? 如今法律有断趾、黥面、割鼻三种肉刑,然而邪恶之事仍不能禁止,其过失在哪里呢? 难道不是我的德才薄,教化不彰明的缘故吗?我自感惭愧得很。教育引良不得法,愚民就会触犯刑罚。《诗经》 上说: “那亲和近人的君子,就是老百姓的父母。” 如今民众有了过错,我们没有对他们施行教导就对他们处以肉刑,或许有受刑的人想改过从善,却再也没有机会了。我十分同情这些人。刑法严酷到用肉刑砍断其肢体、刻画其肌肤,使其终身残疾而不得安宁,这是何等的痛苦和不道德之事,这难道是被称为民之父母的本意吗? 坚决除掉肉刑!
四、对前科及株连制度的解读及建议
1、法律条款
《刑法》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2、前科制度的问题
前科制度类像一种精神上的肉形,尤其在信息化的时代,这种标签可能会伴随人一辈子,而且还会连累家人。如果犯罪分子出来没有回归社会的可能,也找不到工作,到处被人嫌弃,那他们是不是有可能会再次犯罪。
3、株连制度的问题
例如:王某被强暴,犯罪分子坐牢了,但王某怀孕觉得孩子是无辜的,生下了孩子。孩子长大后考上大学,结果找工作还要受牵连,还要受到生理学上父亲的牵连,因为这个血亲关系断不了,这怎么说也不合理。
4、犯罪的小朋友出来之后还能当公务员、警察、法官、检察官吗?
在理论上有争议
公安机关有一个关于犯罪记录查询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那也应该开具无犯罪结果证明。但这其实并不代表着犯罪记录归零。
5、罗翔老师个人建议
①可以对于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搞一个犯罪记录清零制度,这样也有助于其回归社会。
②对于危险驾驶罪这样的轻罪,成年人可以搞一个附条件的记录清楚制度,比如说出狱后五年没有再犯罪的记录可以消除,让刑罚发挥最后的教育功能不至于把他们推向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