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某些人,大清亡了
前些日子在某个视频下看到指责我大天朝法律,褒扬清雍正帝的评论。
评论如下:
清朝雍正时期,达官贵人、巨商大户家宅中,继室后妻害死前妻所生长子,不惜事发后自己一死,也要为自己所生幼子谋取家产的事例,屡有发生。
所以雍正帝直接下旨:后妻谋害前妻之子,同时处决其所生幼子!就用这种绝不“人道”的铁血判例,从此杜绝了此类谋夺家产的恶性行为。
转自知乎
我起初没在意,只是表示即便如此,也是杜绝不了的。
1、下旨就能杜绝不想看的行径,那封建王朝不就千秋万代了?2、清朝那个不准收浮税的规定,立了多少个碑?戳头浮税消掉了吗?呵呵。
居然有人相信家天下的封建王朝定的规则能杜绝一种恶向,笑死。
后来,有人说我沙雕法盲。
好,我去查。
首先查了清律。遗憾的是,根本就没雍正皇帝下旨的这一条法律。所以雍正只是顺口一说。清律倒是写了如果杀了妾或者妾的子侄,是要充军的。诶,不用判死刑,就是充军。妙不妙?也就是说杀正妻的孩子是要砍头的,杀妾的孩子不用死。所以和欧美废除死刑一样,在风险不一致的状态下,那选风险低的杀呀,获利多了饿就还本了。
有趣有趣。
接着我去查雍正皇帝的这个上谕,哎呀我的妈!
雍正七年八月丙辰。上谕九卿等:尝见继母于前母之子,夫子之于继母,其奉养承顺,服制礼相待之刻有在寻常情理之外者。一切与本生之母无异,此伦常之道.也....朕意若继母于前母之子有凌逼谋害等情,至于身死者,将情由审讯确实,以其所生之子议。若继母未生子,则令归其母家,不得承受夫家产业。
皇帝没写要杀继母的儿子啊!
继母要是没孩子,就回家去!啊?杀了人就回家去?不能继承夫家的产业??这是什么情况?
所以前面那句以其所生之子议肯定不是说把继母的孩子杀了。杀人的人都不用死诶!她孩子更不用死了,雍正自己也是父权主义者,他会同意剥夺父亲的子命?所以我推测这句的意思是继母杀了前母的孩子,你孩子的财产继承权就要重新讨论了!要减少!必须得减少!如果你没孩子,好,立刻滚回娘家,不准拿老公的钱!
我了个去!
呵呵呵呵呵呵呵。。。不好意思我笑出了鹅叫声。我就说嘛。雍正他自己舅舅宠妾灭妻,对正妻的儿子各种不好,就宠小妾的儿子,雍正有劝过吗?不就是隆科多失宠后,大外甥拖延了一段时间再处罚,二外甥是小妾生的,先充个军。
一堆人在底下说雍正怎么怎么好。我承认雍正作为皇帝确实比较严正认真。可是呢,他真的是汉人的皇帝吗?想多了亲。他文字狱杀起汉人来可一点都不手软哦。他只是为了满人的江山维稳而已。笑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