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化比较和认识论角度探讨发现三段论的必要条件(下)
中国人未能发现三段论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与金观涛、刘青峰商榷
冯必扬
《自然辩证法通讯》1986年第1期发表了金观涛、刘青峰的《为什么中国古代哲学家没有发现三段论?》一文(以下简称“金文”)。金、刘提出的问题很有意义,他们对问题的探讨也很有启发性。但金文认为亚里士多德之所以能发现三段论是因为他具备了严格区分同一性和类属性、“整体信息加工”原则这两个条件,而中国古代哲学家正是不具备这两个条件,所以未能发现三段论,对此本人不敢苟同,打算就此谈一点个人看法,以就正于金观涛、刘青峰及逻辑史学界的同仁们。
一
我们认为金文把严格区分同一性和类属性作为亚氏发现三段论的一个必要条件难以成立。金文说亚氏严格区分同一性和类属性,根据是亚氏在表述构成三段论的命题时,不用“A是B”而用“B表述A”、“A属于B”这样的形式。在金文看来,“A是B”既可以表示同一关系,又可表示类属关系,而“B表述A”、“A属于B”则只表示类属关系。我们认为金文的根据是不充分的。
不错,亚氏在判断(命题)理论中多用“A是B”的形式,而在表述三段论中的命题时确实多用“B表述A,、“A属于B”,很少用“A是B”。这是由于他把三段论中的命题看成是类之间关系反映的结果。因为,在“A是B”这样的形式里,A与B是主辞与属性之间的关系,而在“B表述A”、“A属于B”这样的形式里,A与B是两个类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这正是亚氏在讲命题(判断)时用“A是B”的形式,而在讲三段论时用“B表述A”、“A属于B”表示命题的根本原因。
对此韦卓民先生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指出:在论述三段论时,“亚里士多德明显地是考虑到结论主宾两词的量,完全放弃他原来的主谓立场。”因而我们认为亚氏不用“A是B”而用“B表述A”、“A属于B”去表示三段论中的命题,并不是为了严格区别同一关系和类属关系。
事实上,这两种形式都不能严格区分同一关系和类属关系,与“A是B”一样,“A属于B”、“B表述A”也既可表示同一关系又可表示类属关系,因为在这种形式中并没有规定B类一定大于A类。因此说“A是B”的形式既可以表示同一关系又可以表示类属关系,而“B表述A”、“A属于B”只表示类属关系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退一步说,即使“B表述A”、“B属于A”只表示类属关系、人们严格区分了同一关系和类属关系,这也不能作为发现三段论的必要条件。三段论的三个辞之间具有类属关系因而可构造一个三段论,三个辞具有同一关系同样可构造一个三段论。
如:如果所有等角三角形都是每个角为60°的三角形,
并且所有等边三角形都是等角三角形,
那么,所有等边三角形都是每个角为60°的三角形。
这里的大辞,中辞、小辞就具有同一关系,但能说这不是一个三段论吗?!它违背了兰段论的哪一条规则?!可见金文说同一关系不能构造三段论是没有根据的。既然同一关系与类属关系一样都可构造有效三段论,那么是否严格区分同一关系和类属关系对发现三段论来说就没有意义了,更不可能成为发现三段论的必要条件。
金文认为发现三段论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整体信息加工”原则。“整体信息加工”原则是金文创造的术语,金文说:“我们把三段论中A、B、C三个辞分类角度必须不同,只有把它们整体关联起来,才能推出新结论这一现象,称为‘整体信息加工’原则”(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并举例说象
如果所有人都是有死的,
并且所有希腊人都是人,
那么所有希腊人必定是有死的。
这样的三段论不符合“整体信息加工”原则,而象
所有的阔叶植物都属于落叶性的,
并且所有葡萄树都属于阔叶性的,
那么所有葡萄树都属于落叶性的。
这样的三段论才符合“整体信息加工”原则,这是因为在金文看来第一个三段论“仅仅是一种同义反复”,“当我们知道‘所有人有死’这一个大前提后,不用推理就知道希腊人有死”,但对第二个三段论来说,“知道所有阔叶植物都是落叶性的,如果没有中辞,我们并不能知道葡萄树是落叶性的。”之所以如此,金文认为是由于第一个三段论的三个辞“由同一属性或同一类型属性进行定义”而第二个三段论的三个辞“是从三个不同角度进行定义的。”
我们认为金文的分析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这两个三段论从逻辑上讲是完全相同的,都是Barbara式。如果说第一个三段论是“同义反复”的话,那么第二个三段论也同样是“同义反复”。其次,人们之所以能从第一个三段论的大前提不用推就知道结论,这是因为第一个三段论所讨论的问题人们很熟悉,前提“所有人皆有死”、“希腊人是人”都是常识,因而结论“希腊人皆有死”就很容易得出。
而第二个三段论所讨论的问题相对来说人们就比较生疏,没有植物学知识的人,不了解葡萄树是否属于落叶植物,这样也就很难由大前提直接得出结论了。而不是如金文所说的那样,由于第一个三段论的三个辞定义角度不同。
就定义的角度来说,只要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定义的角度就不会相同,与“落叶性植物”、“阔叶植物”、“葡萄树”的定义角度不同一样,“有死的”、“人”、“希腊人”这三个概念定义角度也是不同的,“有死的”是从生命活动的存亡这一角度来定义的,“人”是从与其他动物相区别这一角度来定义的,“希腊人”则是从人生活的地理环境、国藉等方面来定义的,这三个概念的定义角度怎么能说相同呢?!
因此,对上面两个三段论来说,不存在是否符合“整体信息加工”原则的区别。如果说所谓“整体信息加工”原则指的是三段论的三个辞分类角度必须不同,只有把它们整体关联起来才能推出结论的话,那么以上两个三段论都符合“整体信息加工”原则,而且任何三个分类角度不同的概念所组成的三段论都符合这一原则。所以这一原则并不是发现有效三段论的条件。因而金文把所谓“整体信息加工”原则作为发现三段论的必要条件是没有根据的。
二
以上分析说明金文提出的亚氏之所以能发现三段论的两个必要条件难以成立。那么亚氏发现三段论的条件到底是什么呢?我们认为亚氏之所以能发现三段论,即发现什么样的三段论式为有效式,什么样的为无效式,主要是因为他具备了下述条件。
(1)从概念的外延方面认识类之间关系
与金文的观点相同,我们也认为三段论是类之间关系的理论。因此,要发现三段论首先必须对类之间关系有正确的认识。而要认识类之间关系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
一是从概念的外延方面去认识类之间关系,即认识两个类的分子的同异;
二是从概念的内涵去认识两个类之间的关系,即认识两个类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同异。
亚氏是从外延方面去认识类之间关系的。如他在《工具论》中说:“在范围方面,对于属的明确限定要比种大些。‘动物’一词的运用比‘人’一词的运用在外延方面较广。”而从概念的外延方面去认识类之间关系是发现三段论的必要条件之一。因为要知道一个三段论是否有效,就必须从概念的外延方面去考察大辞、中辞、小辞,看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否有必然性。正是由于亚氏从外延方面去考察类之间关系,所以他易于发现哪些三段论是有效式,哪些三段论是无效式。
(2)把三段论中的命题看成是类之间关系的反映
我们知道三段论是由三个简单命题构成的,但又不是任意三个简单命题都可以构成一个有效三段论。而要区分三段论是否有效,就要看三段论的大辞、中辞、小辞之间的关系是否有规律性。要考察大辞、中辞、小辞之间的关系是否有规律性,就必须把构成三段论的命题看成是类之间关系的反映,即把三段论中的命题的主项看成是类,谓项也看成是类。亚里士多德正是这样做的。
上文我们已分析过,亚氏表示三段论中的命题多用“B表述A”、“A属于B”的形式,而很少用“A是B”的形式,就是由于他把三段论中的命题看成类之间关系反映的结果,也正是由于亚氏把三段论中的命题看成是类之间关系的反映,这就使他能够把三段论中的概念进一步分为大辞、中辞、小辞,并且去考察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出有效三段论。
(3)全面认识类之间关系
研究逻辑学的人都知道,A、E、I、O这四种命题都可以充当三段论中的命题,但又不是这些命题任意组合就可构成一个有效三段论,实际上,在三段论的256种组合方式中,只有24种是有效式,其余都是无效式。要想知道什么样的命题构成的三段论是有效式,就必须首先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对类之间关系有全面认识,一是对A、E、I、O这四种命题分别反映类之间哪些关系有正确地认识(这两点亚氏都做到)。
从《工具论》中我们看到对类之间的同一关系、属种关系(真包含关系,真包含于关系)、交叉关系、全异关系他都已认识,在非空类范围内上述这些关系已穷尽了两个类之间的所有关系。
由于亚氏对A、E、I、O这四种命题所反映的类之间关系有正确的认识,因而他对这四种命题之间的对应关系有深刻的认识。正是因为亚氏对类之间关系有全面认识,对A、E、I、O所反映的类之间关系有正确认识,他才有可能制订出三段论的共同规则及各个格的特殊规则,创造出“其严格性甚至超过了一门数学理论的严格性”的完整的三段论体系。
(4)对类之间关系规律性的认识
要发现三段论、仅有以上三个条件还不够,还必须对类之间关系的规律性有正确的认识。只有认识了它们的规律性,才能知道哪些三段论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联系,哪些没有必然联系。亚氏已迈出了这一步。这表现在,一方面他对A、E、I、O这四种命题的换位情况有全面认识;另一方面他对类包含关系的传递性规律、交叉关系,全异关系的非传递性规律有深刻的认识。
例如,他指出“如果A被断言于一切B,B又被断言于一切C,则A一定被断言于一切C。”正因为如此,亚氏才知道什么样的命题构成的三段论为有效式,什么样的命题构成的三段论为无效式。我们认为只有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才能发现三段论。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了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可能出现象亚氏所构造的那样完整的三段论系统。
在这四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最为关键,因为要发现三段论,就必须把三段论中的命题看成类之间关系的反映,必须全面认识类之间关系,并且进一步认识类之间关系的规律性,而要做到上述几点,就必须首先做到从概念的外延方面去考察类之间关系。
亚里士多德不愧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他具备了上述四个条件,因而他能捷足先登,在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摘取了三段论——这朵人类思维之树上的奇葩!在分析了亚氏发现三段论的条件之后,我们就可以回答中国古代哲学家为什么未能发现三段论的问题。与亚氏逻辑一样,从墨子以后,类就成了中国古代逻辑的核心概念,墨家就有辞“以类行”,“以类取,以类予”等论述,荀子把类概念分为“大共名”,“大别名”。
然而中国古代哲学家却没有从类概念这块基石上踏上发现三段论的征程,发现三段论所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我国的先哲们没有一个具备。首先,考察类之间关系的角度我国古代哲学家就与亚氏不同,他们侧重于从概念的内涵方面去考察类之间关系。这从他们对类的同异的争论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在先秦,同异问题是诸子百家争论得最激烈的问题之一。
当时最有代表性的错误观点有:
一是以惠施为代表的相对主义,他从概念的内涵方面着眼,看到了两个类之间有性质相同的一面,并加以夸大,从而否认它们相异的一面,因此,主张“合同异”,认为世界上万事万物“毕同毕异”。
二是以公孙龙为代表的绝对主义,他从内涵方面着眼,看到了两个类之间有性质相异的一面,并加以夸大,从而否认它们相同的一面,因此,他主张“离坚白”。
三是以庄子为代表的虚无主义,他认为从概念的内涵方面看你说此事物属于这一类,他说此事物属于那一类,到底这一事物属于哪一类,各有理由,无法制定谁是谁非,所以就得出了类的同异无法区别的结论,因此,他主张“止辩”。
他们的这些错误观点受到了后期墨家,荀子等人的批判。后期墨家对同异有具体而深入的探究,指出“有以同,类同”,并进而提出了“同异交得”等辩证逻辑思想。荀子提出了“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等逻辑原则,他的“不异实名以喻动静之道”的思想有辩证思维的萌芽。
后期墨家,荀子的这些观点,也是从内涵方面分析类之间同异关系的结果。由于我国古代哲学家侧重于从内涵方面去考察类之间关系,这就使他们重点研究了类之间性质上的同异,其深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远远超过亚氏,也正因为如此,使他们难于通过类的同异关系进一步认识类之间同一关系、属种关系,交叉关系、全异关系(矛盾关系,反对关系)。
还以同异来说,我国古代哲学家对同异争论得那样激烈,墨家还对同异作了具体而详细的分类,然而他们就是没有从类的同异中进一步再分属种、交叉等关系。其他哲学家也没有明确提出这些概念。由于我国古代哲学家对类之间的属种、交叉等关系认识上比较模糊,缺乏对它们的逻辑性质的研究,因此,他们就不可能认识这些关系的规律性。特别是对发现三段论有重要意义的类包含关系传递性规律,我国古代哲学家在理论上没有明确的认识。
我国古代哲学家称命题为“辞”,由于对类之间关系缺乏全面认识,因此,对“辞”他们未能象亚氏那样进行系统的研究。也没有人象亚氏那样从外延方面把命题看成是类之间关系的反映。我们认为正是由于我国古代哲学家没有具备发现三段论的四个条件,所以他们就不可能发现三段论。
我国古代哲学家不具备发现三段论的条件的关键是因为他们侧重于从概念的内涵方面去把握类之间的关系,他们善于从类的性质方面去认识类的同异,而不善于从组成类的分子这个角度去看两个类分子的同异,这样一来,他们的第一步就背离了发现三段论的方向,就谈不上以后的第二、第三、第四步了。
也正由于我国古代哲学家们善于从类的性质方面去认识它们的异同,因此,他们对类的性质的认识就很深刻,有不少辩证逻辑的思想,这正如研究中国科技史的英国专家李约瑟所说:“当希腊人和印度人很早就仔细地考虑形式逻辑的时候,中国人则一直倾向于发展辩证逻辑。”这大概与中国人善于从概念内涵方面去把握类之间关系有关的吧?!
我国的先哲们未能发现三段论正是由于注重对事物内在本质复杂联系的探究这种变化传统所决定的,是由中国人考虑问题的特有方式所决定的。因此,三段论这种形式科学就不可能产生在中国这样一个比西欧有着更为悠久的朴素辩证法传统的国度里。
答冯必扬
金观涛 刘青峰
冯必扬对我们在《为什么中国古代哲学家没有发现三段论》一文中提出的有关发现三段论两个必要条件提出了质疑。使我们高兴的是,冯必扬与我们对同一问题感兴趣,并从不同的角度讨论它。可是,在冯必扬对我们的观点质疑时,是曲解了我们的观点后,再予以商榷的。我们有必要澄清这些问题,以利于把研究引向深入。
针对我们提出的“严格区别同一性和类属性”是发现三段论的必要条件之一,冯必扬提出质疑。他指出同一性只是类属性的特殊情况,并构造了一个关于等角三角形的三段论,从而证明利用同一性也能构造三段论,这样就得出结论:“既然同一关系与类属关系一样可以构成三段论,那么是否严格区别同一性与类属性对发现三段论来说就没有意义了,更不可以成为发现三段论的必要条件。”
发现三段论究竟要不要以严格区分同一性与类属性为前提,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重要问题。正如我们在文中强调的那样,“发现形式逻辑规则除了理解‘类’、‘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外’,在推理形式上也有独特的要求,这就是严格区别‘同一性’与‘类属性’。”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对“同一性”和“类属性”作了进一步的说明。
“‘同一性’意味着两个事物无差别,或两个概念(类)内涵与外延完全重合以至相同。”这里,我们指出了两种同一关系。前半句说的是,具体事物(包括不同名称所指)的同一,如“这是一个杯子”,“他是张三”,“两个自旋相同的电子”。后半句说的是“类”的同一关系。在进行推理时,前一种同一性显然不能构成三段论。例如:
他是张三,
张三是某甲的弟弟,
所以他是某甲的弟弟。
在这个推理中,也运用了同一性的传递律:A=B,B=C,则A=C。这一个例子之所以不是三段论,是因为它的前提讲的不是类与类的关系,而是具体事物之间是否同一。也就是说,并非一切同一性都是类的同一性。
三段论中所用的传递律是类包含关系的传递律。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冯必扬为反驳我们观点而构造的那个三段论:
如果所有等角三角形都是每个角为60°的三角形,
并且所有等边三角形都是等角三角形,
那么,所有等边三角形都是每个角为60°的三角形。
的确,如冯必扬所说“这里的大辞、中辞、小辞就具有同一关系”,它们也构造为一个三段论。但是,这三个辞的同一关系是“类”的同一关系,而不是我们所讲的第一种情况。
我们谈到类的关系时,正如上面引用过的那句话的后半句,“两个概念(类)内涵与外延完全重合以至相同”,这是指类的“同一性”。“类”还有另一种关系,即类属性。我们文章中紧接着说:“而类属性意味着一个类被包含在另一个类中,这两个类可以不重合。”注意:我们这里使用的词是“可以不重合”,这句话完全没有否认类的“同一性”是“类属性”的一种。
冯必扬所举的例子恰恰是属于我们所说的“类的同一性”,而不是我们所指的第一种同一性。任何等边三角形、等角三角形,它们可以有大有小,但是,从“类”上来看,它们是具有“同一关系”的。我们文中从来没有提出过“类的同一性不能构成三段论”这样的命题,所以冯必扬举出的这个例子不能构成对我们观点的否证。
要发现三段论就需要把类包含关系的传递性(其中也包括类的同一的传递性)和一般具体事物同一性的传递律区分开来。这正是我们所讲的要严格区别同一性与类属性的含义。看来冯必扬并没有读懂我们的文章。我们在《为什么中国古代哲学家没有发现三段论》一文中,是着重从认识论和文化比较研究的角度对发现三段论的条件进行探讨的。
从古人认识事物的顺序来讲,很可能最先觉察到具体事物是否同一,然后才是作为“类”是否同一。古人很容易将“A是B”(A与B都是具体事物)与“A类是B类”两者混为一谈。否则我们便不可能理解为什么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诡论会迷惑那么多人了。我们又举例说明,“是”这个词在先秦时主要是用作指示代词,表示“这个”的意思,也即代表具体事物的同一关系。这个分析正是针对中国古代哲学家在认识论上容易造成混淆之处的。
于是,我们提出“严格区别同一性与类属性”就不是无的放矢了。要发现三段论,必须将上述两种情况严格区别。区别的办法之一就是在讲类与类关系时,不用“是”,而用别的词。毫无疑问,亚里士多德是自觉意识到这一点的。
冯必扬在文章中也提到:“亚氏在论述三段论时正是由于把命题看成是类之间关系的反映,才用‘B表述A’、‘B属于A’”,以区别在讲具体事物和属性关系时所用的“A是B”这样的形式。并引用了韦卓民先生的观点,认为亚氏是考虑到主宾两词的量,才完全放弃他原来的主谓立场。
实际上,冯必杨的论证恰好是证明了我们的观点,即亚里士多德是为了将类与类的关系(包含同一性)和具体事物之间的关系区别开来,才在三段论中用“A表述B”,而不用“B是A”。令人惊奇不已的是,冯必扬居然会认为他自己的分析和引用韦卓民先生的观点可以用来反驳我们提出“必须在陈述中严格区分同一性和类属性是发现三段论的必要条件”的观点。如果不是冯必扬的逻辑混乱,就是他根本没有搞懂我们所讲的严格区别陈述中类属性与同一性的含义。看来,他把严格区别同一性和类属性误解为“三段论推理中不包含利用类与类之间的同一性了”。
实际上,冯必杨的文章在谈到发现三段论必要条件时,再三强调必须全面掌握类与类的关系,并在具体分析时一再沿用“外延”、“内涵”这些概念,如果不严格区别类属性和同一性,显而易见,这样的分析是不可能作出的!人们常常习惯于在发现了形式逻辑以后再用形式逻辑的语言来谈如何发现逻辑,然而问题的难点正在于类与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搞清的,它需要哪些条件,要在认识论和语言表达上完成哪些必要环节,我们所说的条件正是针对这一点而言的。
冯必扬对我们提出的“整体信息加工原则”也提出质疑。他认为“所有人都有死,希腊人是人,所以希腊人必定有死”和“所有阔叶植物都落叶,葡萄树是阔叶的,所以葡萄树落叶”这两个三段论完全等价,它们都是同义反复。第一个三段论之所以比第二个容易得到结论,乃是“因为第一个三段论所讨论的问题人们很熟悉”,结论马上就可以得到,而“第二个三段论所讨论的向题相对来说人们就比较生疏,没有植物学知识的人不了解葡萄树是属于落叶植物,这样也就难由大前提直接得出结论了”。
真的两个三段论完全等价吗?我们知道,第一个三段论结论正确与否的信息已包含在大前提之中,而对于第二个三段论只有把大小前提提供的信息结合起来,我们才能得到正确结论。第二个三段论结论正确与否不能由大前提直接得到,这并不是因为人们熟不熟悉植物学的缘故。关于世界上有多少种植物和世界上有多少个民族,我们可能同样无知(因为我们也不是民族学家)。
第一个三段论中,不论中辞是什么,是某一个民族或某个人种,或某地区的人,我们马上能断言其有死。而对第二个三段论,却做不到这一点,对于某一类我们不熟悉的植物,我们并不知道其是否是阔叶。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呢?关键在于第一个三段论大、中、小辞中,有两个分类角度基本相同。固然,“希腊人”是在“人”的规定中再加上了地域的规定,但希腊人首先是人,这与大前提的分类角度基本相同,因而,只要涉及“人”这一规定性所作出的判断(如死),必然适合于在“人”这一规定下进一步区分得到的规定性(希腊人)。
我们所讲的那种从不同角度分类的三段论是区别于上述情况的。冯必扬所讲的那个关于等角三角形的三段论,就属子我们所说的这种不同分类角度的三段论。三角形是分别从边长是否同长,内角是否等大来分类的。在这个三段论中,我们同样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只有大前提而没有小前提“所有等边三角形都是等角三角形”,就很难推出所有等边三角形的每个角是60°的三角形。看来,冯必扬在构造三段论时,不也是应用了从不同角度分类的原则吗?而这个用来反驳我们观点的例子,恰恰可以用来证明我们的观点。
冯必扬否认上述两种三段论有任何差别,而我们则认为它们是有差别的,并提出“整体信息加工”原则。我们是从认识论角度来分析问题的。即我们在文章中所说的:“只有当三段论中所涉及的分类和属性是从不同角度提出时,三段论才具有一种信息加工的功能,才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推理方式。”
“这里三段论的每一个辞(大前提和小前提)都直接关系到结论中可推出的未知信息。它的确是“一个思想操作机,把原来已包含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中的信息象挤果汁一样挤了出来。”我们是着重从三段论的演绎功能来分析这一问题的。当然,作为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而言,两者都是三段论。
但我们所讲的“整体信息加工原则”是从认识论角度提出的,是指有关结论正确与否的信息是否包含在大前提之中。对于有的三段论,结论正确与否的信息完全包含在大前提之中,有的却不是,只有将大、小前提结合起来,才能得到结论正确的信息。
我们知道,三段论(Syllogism)这个词是中文外来语,由日文而来。其希腊语原意为“结合”、“联系”、“核算”。因此,由字义说,三段论是核算前提的含义而总结出其结论的意思。我们之所以提出“信息整体加工原则”正是企图探讨人们要提出这种推理方式的理由。
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不仅是古希腊伟大的逻辑学家,而且是伟大的科学家,他最早提出归纳和演绎,而三段论是他进行演绎的基本工具。如果一切三段论结论正确与否显然包含在大前提中,那么,核算所有前提的意义就显然不那么重要了。
当然,“整体信息加工原则”并不是要否定那些分类角度相同的第一类三段论不属于三段论,也不是说这种重言式没有意义,我们仅仅是指出,三段论推论不仅仅是人们常用的那种绪论正确与否的一切信息包含在大前提中的三段论,必须重视另一种三段论的演绎功能,它们也许对人类发现三段论来说是重要的。
冯必扬说“只要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定义的角度就不会相同”,看来他把不同的概念,层次,定义角度混为一谈了。不同层次的概念和不同的定义角度是两个问题。冯必扬或许根本没有读懂我们的文章。从文化比较和认识论角度来探讨。“为什么中国古代哲学家没有发现三段论”是一个十分重要也是十分困难的问题。我们提出的两个条件仅仅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要深入下去,应有更多的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它。
冯必扬的文章就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另外,不同观点的学术辩论,对把讨论引向深入也是十分有益的。这一点,我国学术界显然做得还很不够。但是,另一方面,参与学术辩论的人,是否应该首先弄清对方的观点,然后再加以反驳呢?我们以为这是最起码应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