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反本质讨论

当我们在讨论任何一个民事案件的时候,一般会去关注案件的法律关系是什么,认为法律关系是一个案件的本质,然而法律关系真的就是本质吗,亦或是一个案件中是否存在本质。
假设案件中存在本质,那只有完全把握这个本质,才能做出完全正确的判决,那么完全正确的判决存在吗,现实中几乎必然不存在。
那这是由于无法完全把握案件本质导致的吗,还是压根就没有什么本质,那只是法律人的臆想呢?
当然在问出这个问题的时候,依然还是在讨论一种本质,一种反案件本质论的本质。
因此这个问题并不友善,甚至是虚伪而卑劣的。但这依然值得讨论,因为其直接关系到如何评价案件的判决。
最近碰到的一个劳动案件,员工提供了公司出具的解除合同的证明,但公司认为该证明上只是用来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手续,公司早在数月前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了,这份证明上的时间并不是合同解除的真正时间,庭审中法官认为公司解释合理。
这个法官心中的合理性,我们几乎无法去很好的解释和证明,什么叫这种解释很合理,这种看似理性的回答却充满了神秘,我相信这就是国人们为何认为律师的言辞可以改变案件走向的根源,我们几乎必然不相信法官是公正客观的,因为公正客观本身就是被人想象出来的概念,但这种对法律本质的构想本身就否定了公正客观本身,法律几乎必然是不公正与不客观的,这样才能解释现实中一切我们认为不公与主观的判决,因为法律的这种本质本身是一种虚无,但这也并非不公与主观是法律的本质,这只是一种由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现象,因此我们只能用现象来描述法,而无法以公正与客观为本质去构建法,并不是说法的本质是无,而是法无所谓有没有本质,法就在那里,无需解构分析,也无需构建释明,不管是法官还是律师,均是在具体的情景中直接把握着法,然后再冠以所谓的本质好让大家去理解,这种本质也是情境的一部分,并未有任何的超越于现象的可能,真正的超越性思维在人的超验中,而后转变为先验的谬误,如同覆水落地,泼出万千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