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真空

法之名虚,法之实空。
法以权为本,本以空为本。
法法而为法,名法非法。
权以权之名为权,天赋者也。
天赋者以天之名,然名天者假天之名,非天也。
名权者以名天者存之,非权也。
法律规定了各种名为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些东西到底所指为何,物权为何,债权亦为何,人身权又从何而来?
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可为与不为的天然状态吗?还是一种人类用于构建社会结构的螺丝钉或承重墙。
社会又是什么,一种人类组成的自组织系统吗?还是一种用于区分自我与群体的尺度。
权利与义务的观念难道不是一种巧合吗,亦或是一种凑合,各种主客观条件汇集而成的洪流。
当我们在说这件某件事物属于某人之时,事物便被赋予了物权,我们用物权形容了某物属于某人这样一个事件,物权仅为一事件的名字,而某物属于某人这样一个事件本身对于物来说并无关系,只是对某人与他人来说有所不同,物权成为了区分他者与自身的界限。
法本为名,人们却一定要寻找其中的实,为何?
是为了获得确定感?还是为了确定感诱使人们去寻找一切的根源,这种确定感就好比人们用物权来区分各自的秉性。在法之中,权代替了人,我们不会再说谁是谁,而是说有何权利的谁,比如当一个人说这是马云的时候,没人知道谁是马云,但当我们说阿里巴巴的马云时,我们便认识了马云。
这种社会认知充斥在人们身边,我们只是权的载体,而权是法的一种名,于是人也成为了名。
为什么会变成这样,难道我们都只是概念的产物吗?法的实在哪里呢?
法本性空,假名而实在,去名则虚无。
过去人们把法的本质看成是一种意志的显现,意志是一连串刺激反应在大脑中的结果,假设灵魂是存在的,那灵魂便是一连串因缘际会的巧合。
人们所见之万物,皆为一种结果,人总是缘果而寻因。无论是量子力学还是先贤的伟大洞见,寻因的尽头只有一片虚无,后来一部分放弃了寻因,直接开始处理虚无,希望看到虚无的尽头还有什么。
法无之尽头为何,乃非空非名。
法是一切与法有关的观念的汇集,一切与法有关的事件的凑合,其本身并不实有,仅是借助了称为法的观念而变成了实有,只是这种实有也仅是一个名,法之名依然是虚假的,但这种虚假是真是存在的。
尽管法本身性空,但因为其虚名的真实性,于是法也就脱离了空成为了实。
由此,法名非名,有实名,法空非空,无虚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