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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硕-刑法-18-渎职罪

2019-11-21 21:10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渎职罪

18-渎职罪

  • 概念

    •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特征

    • 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

    • 客观方面: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主体:除特殊情况外,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还有的是某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 例外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渎职犯罪。

    •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况。

  • 法条竞合的处理原

    • 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

      • 有一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有特殊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等,应优先定特殊罪名,只有不能定特殊罪名时,才可定一般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概念

      •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 玩忽职守罪

    • 概念

      •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 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是故意,玩忽职守通常是过失。

      • 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表现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按照法定的条件、方式、程序,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 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 概念

      • 指行为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

    • 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本罪是犯罪者向他人泄露,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则是犯罪者自他人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 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否是“为境外”

  • 徇私枉法罪

    •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概念

      • 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 在徇私枉法的过程中利用司法职权毁灭、伪造证据的,属牵连犯,以本罪论处。

    • 因受贿而犯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由枉法裁判罪改变而来。

    • 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关系:在枉法裁判的过程中利用司法职权毁灭、伪造证据的,属牵连犯,以本罪论处。

    • 因受贿而犯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刑法修正案(四)》增加。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犯以上两罪又收受贿赂的,择一重罪处罚。

  • 食品监管渎职罪

    •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 概念

      •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构成要件:

      • 主体:特殊主体,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的。

      • 客体: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 客观方面:实施了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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