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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硕-刑法-17-贪污贿赂罪

2019-11-21 21:07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贪污贿赂罪

17-贪污贿赂罪

  • 概念

    • 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 构成特征:

    • 客体: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 客观方面:实施了贪污、挪用、受贿等犯罪行为

    • 主体:

      • 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

      • 个别犯罪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 如行贿罪

    • 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

  • 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概念

      •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 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特别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

          •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 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 代征、代缴税款

          •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 以上人员除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还可成为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

    •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自己经管的财产,主要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

        • 而不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

    • 特殊贪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与贪污罪有关的一个司法解释:

      • 单位内部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以主犯的身份定性

      • 单位外部的人员与单位内部的人员勾结,侵吞、窃取、骗取单位财产予以私分的,以单位内部的人员的身份定性

    • 贪污罪(受贿罪)的起刑点由       5 千以上提高为 3 万以上

      • 但是在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时,贪污(受贿)1        万至 3 万,也应当定罪判刑。

  • 挪用公款罪

    •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概念

      •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 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成立犯罪的条件不同:

      • 进行非法活动(恶性最大)

        • 既没有数额要求(3 万),也没有时间要求

      • 进行营利性活动(恶性次之)

        • 要求数额较大(5 万),但没有时间要求

      • 进行合法非营利性活动(恶性最小)

        • 要求数额较大(5 万),并且三个月未还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才构成犯罪。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与贪污罪的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是否准备归还。

      •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虽然是以挪用的方式取得,但应定贪污罪:

        • 携款潜逃的

          • 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毁灭挪用证据的

          •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的

          •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有能力还而拒不返还的

          •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一罪与数罪

      • 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的,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并罚。

      •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与所构成的犯罪并罚。

    • 共犯

      • 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和参与策划挪用公款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 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概念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贿赂

      • 贿赂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升迁职务、迁移户口、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

        • 在西方许多国家,贿赂不仅包括财产性利益,而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 贿赂不仅包括货币、物品,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特殊受贿

      • 斡旋受贿(间接受贿)

        •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 离职后受贿

        • 必须事先约定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

      •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概念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与受贿罪的区别

        • 主体不同。

          • 受贿罪的主体是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 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别

        • 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同

          •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如果将收受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 如果没有告知,或者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没有将收受财物告知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 ☆一罪与数罪

      • 受贿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等,应当数罪并罚。

        • 但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从一重罪处罚。

    • 既遂的标准

      • 收受财物就构成既遂,不要求实际谋取利益。

      • 收受信用卡、支票、存单、存折等金融票证,收受了就构成既遂,不要求支取现金。

        • 收受金融票证以后,因某种原因未能支取现金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 年 7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认定不构成受贿罪

  • 行贿罪

    •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概念

      • 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 主观方面

      •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为牟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时与受贿罪不对合。

    • 不正当利益

      •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主动行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行贿罪。

    •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 处罚:

      • 基本起刑点:由        1 万以上提高到 3 万以上。

      • 从宽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正案(九)》修改)

        •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 概念

      •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 “不能说明”包含以下情形:

      • 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 行为人试图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但未能说清楚

      • 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公安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

      • 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公安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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