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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硕-刑法-1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19-11-21 21:05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概念

    • 指危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特征:

    • 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

    • 客观方面:是指危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主体:大多数是自然人,少数可以由单位构成;大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全部是单位犯罪

    • 主观方面:大多数是故意的,少数是过失的。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妨害公务罪

      •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只能造成轻伤以下后果

        • 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 招摇撞骗罪

      •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概念

        • 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 与诈骗罪的区别:

        • 获取的利益不同

          • 诈骗罪获取的是财物

          • 招摇撞骗罪除可骗取财物,还可骗取其他利益,如政治地位、升学就业的机会等。

        • 方式不同

          • 本罪只能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

          • 诈骗罪可采取任何方式。

        • 客体不同

          • 本罪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且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诈骗罪只侵犯公私财产权。

      • 法条竞合: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1 年 3 月 1 日《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限于轻伤,造成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赌博罪

      •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与开设赌场罪的关系

        • 《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 概念

        •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 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 客观方面: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 主体:一般主体。

        • 主观方面:故意的,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 考试作弊类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组织考试作弊罪

        •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 代替考试罪

        • 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修正案(九)》由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修改而来

        • 指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 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的

        •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 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 妨害司法罪

    • 伪证罪

      •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 领域:刑事诉讼过程中

        • 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员、翻译人员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 领域:仅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 主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妨害作证罪

      •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 妨害作证罪的两种方式

        • 阻止作证

        • 指使作伪证

      • 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对象不同

        • 妨害作证罪的对象是证人,也即针对的是言词证据,不包括实物证据

          • 这是本罪区别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处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针对的是实物证据。

      • 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时间不同。

        • 妨害作证罪: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前

        • 打击报复证人罪: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后

      •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领域和主体不同。

    • 窝藏、包庇罪

      •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概念

        •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 主体

        • 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通常不构成本罪。

      • 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区别

        • 窝藏:侧重的是犯罪的,是指行为人采用一定的方式使公安司法机关难以控制犯罪人的人身。

        • 包庇:侧重的是犯罪的,是指行为人作假证明,误导公安司法机关,导致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查清犯罪事实。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侧重的是犯罪的物,是指行为人采用的一定的方式,导致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查清犯罪所的赃物及其他收益的性质。

      • 与共犯的区别:事先是否通谋

        • 事后提供帮助:窝藏、包庇罪

        • 事前共谋:共犯

      • 两种特殊的包庇:

        • 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掩盖犯罪人的也是包庇。

        • 代人顶罪,使真正的罪犯逃脱处罚,也是包庇。

          • 如司机给领导顶罪。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概念

        • 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 五种表现形式

            • 窝藏,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

            • 转移,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外一个地方

            • 收购,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而购买赃物

            • 代为销售,为罪犯销售赃物。

              • 如果为销售而低价收购,则实际上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其他方法

      • 主体

        • 只能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犯罪分子本人实施本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六个常见的事后帮助犯

        • 窝藏包庇罪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洗钱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但是,打击报复证人罪可以由犯罪分子构成。

      • 对象

        • 只能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

          • 不包括犯罪工具,掩饰、隐瞒犯罪工具的性质不成立本罪。

      • 与共犯的区别:事先通谋的构成共犯。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或滥用职权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从一重罪处罚,不并罚。

      •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还定本罪,打成重伤、打死的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 脱逃罪

      •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主体

        • 依法被关押已决犯未决犯

    • 虚假诉讼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概念

        •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一罪与数罪

        • 实施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共犯

        •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罪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修改

      •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 概念

        • 指实施了法定的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包括

        • (1)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 (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 (3)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 (4)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 妨害国( ( 边)      ) 境管理罪

    • 一罪

      • 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下情形应当通过升格法定刑的方式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

        • 造成被组织人、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

          • 指方法不当、手段不当致人重伤、死亡

        • 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被运送人人身自由的。

        •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 数罪:

      • 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 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

        • 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危害公共卫生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转定故意伤害罪。

    •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区别:

        • 主体不同:前者是有医务资格的人,后者是没有医务资格的人。

        • 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的,后者是故意的。

        • 对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后者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概念

        • 指无医务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主体

        • 无医务资格的人

          • 有医务资格的人不构成本罪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污染环境罪

      •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概念

        • 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行为。

      • 构成要件:

        • 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与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 客观方面要求具备三个条件

          • 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 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 严重污染环境。

        • 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主观方面:过失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稽查的,数罪并罚。

        • 与暴力抗拒缉私一样

    • 盗伐林木罪

      •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象

        • 成片林木

      • 与盗窃罪的界限

        • 将已经砍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滥伐林木罪

      • 第三百四十五条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滥伐林木罪没有占有的目的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本罪没有最低数量要求。

      • 与诈骗罪的区别

        • 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钱财的定诈骗罪

        • 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的,以本罪未遂处罚

      •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升格法定刑,不并罚。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个兜底性的罪名

        • 因实施其他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照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只有不能查明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的才定本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 与一般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对象不同。

      • 事先有通谋的构成共犯

    • 毒品犯罪的再犯

      •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无论是否符合累犯的条件,从重处罚。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卖淫(作广义理解)

      • 既包括女性向男性卖淫,也包括男性向女性卖淫,还包括男性向男性、女性向女性卖淫

    •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这两个犯罪的死刑。

      • 犯这两个犯罪的过程中,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 传播性病罪

      •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概念

        • 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而仍然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 特殊主体

        • 必须是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的。

      • 客观上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发生的

        • 如果不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发生的,定故意伤害罪

      • 主观上是明知自己可能患有

    • 特殊窝藏、包庇

      •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注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本节犯罪论处。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后者不以牟利为目的。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 不以牟利为目的

        • 以牟利为目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第三百六十四条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不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既可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不以牟利为目的。

      • 此罪只打击组织者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第三百六十三条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主体是特殊主体

      • 主观方面是过失

        • 即指有关出版单位不负责任,为他人提供书号,却不认真审查书稿,以致发生被别人利用出版发行淫秽书刊的后果,对于出版社或有关责任人而言,应承担失职的责任

        • 如果是明知对方出版淫秽书刊,而故意向其提供书号的,应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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