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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如何选择管辖仲裁机构

2022-08-28 12:59 作者:大山的vlog  | 我要投稿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在无法协商解决情况下,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要经公解决问题,首先面临的就是要确定仲裁机构,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劳动仲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机构管辖。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对仲裁机构作出选择的,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该如何进行选择呢?


具体要看纠纷的性质,对于大部分纠纷选择两地仲裁机构是一样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纠纷,就要作出具体的选择,因为二者在适用法律上可能存在区别,这样会造成对双方实体权利的影响。

比如,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用人单位支付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依《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双倍工资可以主张的最长时间是11个月,但是对于可以主张的双倍工资的月数存在不同的规定。


比如张某和北京一家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实际在山东工作,工作一年后,单位提前三天电话通知,没有任何补偿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对于张某遇到的情况,是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这里只讨论双倍工资可以主张的几个月。依照法律规定,张某需要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仲裁,超过一年既失去权利。比如张某在3月份解除合同,那么需要在12个月内失去仲裁,否则就失去了主张未签订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张某是在解除合同后第九个月主张了仲裁,能得到几个月的补偿金呢?依据北京有关规定他只能获得剩余三个月的补偿金,而依据山东规定,补偿金是一体计算的,就是说只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是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不同于北京分月计算。

显然这种情况下选择山东仲裁机构对劳动者更有利。因此,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一地的情况下,要根据纠纷情况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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