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20230523
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丁则不置可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本题考查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本题中,甲、乙、丙、丁合作创作的小说不可分割使用,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只要甲、乙不将小说的著作权进行转让,甲、乙就可以不经任何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将该合作作品许可别人去使用,包括本题中提到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此可知,在本题中,四人合作创作的该小说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尽管丙表示反对,丁不置可否,甲、乙二人仍然有权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只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故选项B是正确的,其余选项都是错误的。本题答案为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