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解决思路: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订立: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之间在达成征收决定后,对如何实施房屋拆除和搬迁所达成的合意
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办法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分户估价报告。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双方不能如期履行协议的案例并不少见。因此,《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第(二)项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涉及重新确定回迁住宅区具体位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需改变回迁住宅区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此可见,为了协议的顺利履行,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签约一方已经取得相应的批文。
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此,如果因为任何一方原因致使本应履行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包括但不限于商延期交房或延迟办理房产证等),则该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三、关于赔偿损失的约定:
如果因为的行政行为导致原定的房屋无法交付或逾期交付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期限将房屋交给被拆迁人或超过约定的交付时间),则该违约方应该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失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未能订立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