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的相关图 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一、关于"无偿受赠人"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赠与合同的受赠人的界定存在争议
赠与合同纠纷的相关图。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被赠与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即可认定为受赠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无偿受赠人"应当以无处分权为要件。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2条规定的所谓"无处分权的人",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也明确指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将对方的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赠与第三者时,应视具体情况确定该第三者为无处分权人或有权处分的第三人"。因此,"无偿受赠人"(即所谓的非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具有接受和履行能力的自然人。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是否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行为能力人不一致时(如精神病人),则应以有利于保护被赠与人和善意第三人为原则进行判断:如果双方均主张对方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主体时,一般可视为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如果双方均主张对方是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要求法院依职权予以确认的(比如夫妻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下),此时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来作出处理。
二、关于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的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令[1988]第37号)、《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建房[1995]7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同时规定,"未经登记的不动产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条理条例》、《土地管理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设施分摊建筑面积构成比例的通知》,也都明确规定了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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