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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小辞典·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部分》3.71 归纳和演绎

2023-02-05 09:07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 仅供学习参考】


71、归纳和演绎


  也叫归纳法和演绎法,是两种不同的推理和认识的方法。归纳是人们由个别到一般,即从许多个别事物的特点中找出普遍特点的方法。人们在革命实践中,总结了许多人和单位的经验,得出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的结论,这是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法。演绎是人们由一般到个别,即根据一般原理引出对个别事物结论的方法。人们把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的结论,作为一般原则用来观察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的表现,得出相应的结论,这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法。恩格斯说:“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1]归纳和演绎是对立的统一,两者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相互转化的。当人们运用推理方法,从个别得出一般结论的归纳过程中,同时也包含了从一般到个别的演绎过程。

  归纳和演绎是人们在长期实践和认识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实践是归纳和演绎的基础,又是检验归纳和演绎是否正确的标准。归纳和演绎中的前提和结论,即从个别到一般或从一般到个别的关系,就是反映了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辩证关系。人们认识事物要经过两个过程。教员说:“一个是由特殊到一般,一个是由一般到特殊。人类的认识总是这样循环往复地进行的,而每一次的循环(只要是严格地按照科学的方法)都可能使人类的认识提高一步,使人类的认识不断地深化。”[2]因而,人们在实践中要得到正确的认识,必须把归纳和演绎结合起来。形而上学把归纳和演绎人为地加以分割和对立,甚至夸大归纳作用,否认演绎作用,得出归纳万能的结论,把认识变成一种僵死的、孤立的过程,这是错误的。


注: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571页。

[2] 《矛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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