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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聊聊08 数据:六千万女婴和九成的施暴者

2019-04-30 13:55 作者:猫球社长  | 我要投稿

数据:六千万女婴和九成的施暴者
本文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64320228
摆数据更容易让人信服,但是如果用不可靠的数据,或者只摘取数据中自己需要的部分,那么这个数据就会不准确。
有时候就算来源真实,数据真实,但是用在错误的地方,也会扭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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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万被杀害的女婴】
很多人都听说过“三千万女婴”,但很少知道这个数据的来源。
其实是在2007年,根据出生人口性别比例,推算到2020年,中国适婚年龄中男性会比女性多出约3000万。
在一些人看来,推测的二十年后适婚年龄中男性比女性多三千万,等于二十年前新生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多三千万,等于少了三千万女婴,等于有三千万女婴遭到杀害。
于是就有了“三千万被杀害的女婴”这个说法。
这个说法常用于证明:
1.现在是男权社会,在迫害女性(高达三千万的女性被谋杀)。
2.社会和男性对女性被迫害漠不关心(几乎没人知道三千万女婴被杀害的事)。
3.现在的“平等”只是假象,还远远不够(谈平等之前请先把那三千万女婴复活)。
从推算出的二十年后适婚人口的性别比,得出有三千万女婴被杀害的结果,我相信多数人都会发现这个逻辑中的问题。
不光是推论的过程存在问题,“二十年后的适婚人口”这个推算也很不严谨。
以这个推算所使用的第五次人口普查(2000年)的数据来说:
0-4岁,男3764万,女3132万。男比女多632万。
5-9岁,男4830万,女4184万。男比女多643万。
再看第六次人口普查(2010年)的数据:
10-14岁,男4026万,女3464万。男比女多562万。
15-19岁,男5190万,女4798万。男比女多392万。
发现问题了么?
第六次人口普查比第五次人口普查晚了十年,意味着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的0-9岁,同一批人在第六次人口普查应该是10-19岁。
对比来看会发现,同一批人在十年后,人口数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
分别为:
0-4岁(10-14岁),男增加262万,女增加332万。
5-9岁(15-19岁),男增加360万,女增加614万。
这是因为计划生育期间,超生户瞒报漏报孩子数量,导致对出生人口统计数据不准,部分家庭在孩子需要上学时补办了户口,增加了同一批人口在十年后的数量。
总结:“被杀害的三千万女婴”子虚乌有,“三千万男性光棍”数据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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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万被杀害的女婴】
随着“三千万女婴”被辟谣,一些人改为宣传“六千万女婴”,更确切的说是“六千六百万”。
来源于2012年的一项报告显示,以截止到2010年男性人口为标准,根据正常男女出生比,推测女性人口应该是7.21亿,而实际只有6.55亿。
也就是说,实际女性人口比推测的女性人口少了6600万,等于有6600万女婴被杀害(也有说是屠杀)。
换句话说,是用推测的“应该有”人口对比实际人口,得出其中的差距等于人口死亡,并且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所有人口死亡都是女婴被杀害。
他们又是在哪里得出女性人口应有7.21亿呢?
这份报告认为2010年全国女性人口实际有6.55亿。而当年总人口为13.4亿,根据报告中的数据,男性人口约为6.85亿。通过计算得出,他们所认为的“正常男女出生比”大约是每100名男性出生对应104名女性出生。
性别比是每出生100名女性相对应出生的男性人口的数值,由于人类生殖过程的生物学特性,国际通行的合理区间为102-107。换句话说,每100名女性出生,应该有102-107名男性出生。
有专家认为,与该报告同期的第六次人口普查中,性别比是104.9,在合理区间内。
一部分人认为每100名男性的出生对应104名女性的出生。另一部分人认为每100名女性的出生对应102-107名男性出生。两边的看法相差甚远,但我个人认为无论哪种看法,在这次的数据上都不正确。
两边的说法都有一个漏洞,讲的明明是“出生比”,数据却在用总人口。
说一下我的个人看法,没有做过详细的调查,只是随便聊聊:
我认为,由于男性比女性更多的从事高危职业、自杀率更高、寿命更短等原因,出生比的合理区间不该用在总人口上,男性人口的损耗很可能多于女性人口。
参考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
0-4岁人口的性别比高达119.13,根据年龄的增加性别比例在逐渐缩小。
15-19岁人口的性别比在108.17,接近合理区间。
20-24岁人口性别比达到100.95,此后性别比在105到100之间浮动。
74岁以上人口性别比逐渐从99降到46。
关于瞒报漏报的问题在之前已经讲过了,因此我认为0-19岁人口的性别比数据不准确。(难道男性在24岁前大量夭折?明显不可能。)
20-50岁人口的出生年份为1990年至1960年之间,应该比现代社会更加重男轻女的时候,性别比却在105到100之间,到了现代不应该反而增长到夸张的119.13。
部分人常提到的杀害(甚至屠杀)女婴,其中包括了堕胎。这里先不说堕胎算不算“杀害”,只是他们提到的这类现象在一些偏远地区一定存在,至少是存在过。
呼吁关注重男轻女的现象,改善现状,比如提升偏远地区的教育水平,如果是这样我是支持的。
我反对的是,使用虚假的数据,和不去做实际的努力去改变重男轻女的地区,而是认为“全社会亏欠女性”,以此要挟男性让出比平等更多的利益。
女权说“男权社会杀害了六千万女婴”,但现状却是“女权创造并杀害了六千万女婴,并绑架了这些尸体”。
我同样反对那些只是在反女权的人,女权目前确实是错误的,但不等于她们所说的一切都是错的,否定女权的同时否定了其中我们应该注意的事,这么做就比女权更高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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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有24.7%的家庭存在家暴,其中90%施暴者是男性】
这个数据特别常见,很多人在用,就连公安的官媒也会用这个数据。
用这个数据的人大多只说“据调查”,但是很少给出更确切的来源,有时会说是来自妇联,有时会说是来自最高法。
根据我的调查研究,我发现这个数据还真的来自妇联和最高法,更准确的说是前半个数据来自妇联,后半个来自最高法。
1.根据妇联的《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婚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有24.7%
2.全国离婚纠纷涉及家暴的一审审结案件中,有91.43%的案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
数据来源比较可靠,但是这两个数据被媒体用来证明“全国有24.7%的家庭存在家暴,其中90%施暴者是男性”,就有很多问题。
1.妇联的数据是24.7%女性遭受过家暴,在媒体的宣传中被篡改成了24.7%家庭存在家暴。
(怀疑是为了衔接“其中90%施暴者为男性”而做的修改。)
2.妇联的数据中没有说“90%家暴施暴者是男性”,第三期的数据是24.7%女性和22.8%男性曾遭受过家暴。
第二期的数据我没有找到,第一期的数据是24.4%女性和17.8%男性曾遭受过家暴。
但媒体对男性受家暴闭口不谈。
3.妇联对家暴的统计是包括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
我认同不只有殴打算是家暴,但是媒体将不同形式的家暴全部暗示为殴打。
4.最高法的数据来自全国离婚纠纷涉及家暴的一审审结的案件。
也就是:决定离婚,起诉到法院,在法庭上交代自己遭受家暴。
换句话说:存在家暴但未离婚,或者离婚但未起诉,或者起诉但未交代自己遭受家暴的,没有统计在内。
目前男性遭受家暴的一大问题就是,男性被家暴更不容易被理解,男性也更耻于交代自己遭受家暴的情况。
5.最高法的统计,家暴方式中,殴打大学是其他形式的五倍。
但在妇联的统计,家暴方式中,只有5.5%是殴打。其中农村为7.8%,城镇为3.1%。
总结:女性受到家暴比男性更多,但相差不大,男性同样会遭受家暴。但男性受家暴后大多不会起诉离婚,或者耻于交代自己遭受家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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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96%的家暴施暴者是男性】
数据来自广州一名律师应用人工智能系统,统计了从2014年到2016年全国法院公布的一审涉及家暴内容的离婚判决文书,一审案件数量共94571件,仅有38名男性自诉遭遇了妻子的家暴。
情况类似于上面说过的91.43%,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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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安琪:婚姻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在调查关于家暴问题时,我发现不光是我觉得这些数据很不靠谱,以下内容摘自徐安琪的《婚姻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中国婚姻暴力的现状和趋势究竟如何,妇女工作者和不同的学者作出不同的描述,因为这些调查统计往往来自不同目的、对象和方法的研究成果,而其中相当一部分调查报告不交代样本来源、调查方法,甚至习惯于以“有关方面调查”、“权威部门统计”或“据社会学家的调查”之类的含混出处来搪塞,以至常常让人如堕烟雾甚至产生误导作用。
如有学者在1999年北京召开的“中国妇女50年理论研讨会”上发言时报告:“据有关方面的调查,家庭中存在的婚姻暴力的比率为:城市接近40%,而农村则达70%”。但当其他学者质询该统计的出处时,报告人却面露尴尬,难以作答。
近来的一些报道和调查结果如“广东省妇联开展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在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中,79.4%为丈夫对妻子施暴”;“泰州市妇联最新问卷调查表明,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城市占30%,农村占70%”(《扬子晚报》2000年8月13日)等,均未阐明研究对象和方法,令人对其调查结果的可靠性难以认同。
一些报纸和网站在《我国八千万家庭存在暴力》的标题下,报告了这样的调查结果,即“根据全国妇联调查,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华声报》、东方网、亿唐网、搜弧网,2000年7月25日)。但我们在核实了该调查数据的出处后,才知是对特殊的投诉妇女群体样本的资料进行统计的结果,而根本不能推论总体。
又如一则消息报告“上海:家庭暴力案上升”(解放日报,2000年6月23日),但一个多月后又有报道“上海家庭暴力呈明显下降趋势”(新华社,2000年8月10日),令人困扰不已。原来前者是据浦东新区司法局统计,即在最近2-3天内因家庭暴力前来要求司法援助的就有3起,这在以前是没有的;而后者是据市妇联统计,家庭暴力的信访数占婚姻家庭纠纷类的比重从1995年的34%下降至1998年的15.98%和1999年上半年的14.7%,于是就得出相反的结论。
以家庭暴力信访数占婚姻家庭类信访数的比重升降来推论家庭暴力增减的结论比比皆是,如新华社2000年8月3日报道“全国妇联提供的数字表明,各级妇联机构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案件前年占总数的15%左右,去年下半年则上升到18%,呈上升趋势”。
但以这种方法作比较得出的结论并不可靠,因为家庭暴力的投诉率往往与社会经济变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心理调节能力高低等有关,比如各类心理咨询机构、热线电话等多了,法制健全了,到妇联来投诉的可能会减少;劳动争议、单位性骚扰之类的事件多了,家庭婚姻纠纷类的比重就下降;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自救意识增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度减低,投诉量就可能增加等等。因此,在引用上述统计资料时,不宜笼统地作出中国的家庭暴力究竟是上升还是下降的结论,而只能说前来某群众团体或政府机构投诉或信访中的家庭暴力事件是增加还是减少了。其次,对一些不同年份抽样调查的具有推论意义的研究结果,可否作出中国的家庭暴力是上升或是下降的结论呢?就目前所有的规范化研究而言,仍难以作这样的比较,因为无论地方还是全国性的调查都还没有用相同的样本及相同的项目进行追踪研究的报告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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