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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促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2-07-03 08:45 作者:大雁在此  | 我要投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推动城市圈公共交通区域协同,助推城市圈同城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的规划编制、线路审批、运营管理以及执法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武汉城市圈(以下简称城市圈)包括武汉、黄石、鄂州、黄冈、孝感、咸宁、仙桃、天门、潜江等九城市。

本条例所称城市圈公共交通是指服务于城市圈城市之间公众出行的高密度、公交化运输方式,主要包括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市域(郊)铁路、地铁、轻轨等。

第三条 【一体化发展原则】

本市促进城市圈公共交通发展应当遵循公共交通规划同编、基础设施同建、线路运营同定、政策支持同保、服务监管同标的原则。

第四条 【协同管理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城市圈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协同管理机制,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共同推进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圈其他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商研究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公共交通协同一体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圈同城化发展的要求和公众出行需求,与城市圈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协同编制涉城市圈的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规划,与本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线路开通协同】

本市开通到城市圈其他城市的公共汽车线路的,应当按照“协商一致、共商共管”的原则,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线路开通方案。城市圈其他城市开通到本市的公共汽车线路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共同确定线路开通方案。

公共汽车的线路开通方案包含线路走向、站点设置、开收班时间、发车频次、票价及补贴、场站使用、应急处置以及投诉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 【线路运营权授予】

开通从本市到城市圈其他城市的公共汽车线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经营者后,会同线路途经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授予线路运营权。

第八条 【基础设施共享】

鼓励非本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使用本市的公共交通站点、场站、充电桩等设施,使用方式和条件与本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同等对待。

第九条 【线路、站点变更、停运】

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公共交通线路、站点或者停运。

经营者确需变更公共交通线路、站点或者停运的,按照本市关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规定执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经营者因突发情况临时变更公共交通线路、站点或者停运,无法提前报告的,应当在事后12小时内补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

由本市延伸至城市圈其他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途经地城市人民政府协同开展线网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区保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一卡通行】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圈其他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推广“武汉通”卡在城市圈其他城市联网通用,促进九市一卡通行、优惠同享,方便公众出行。

“武汉通”卡经营者应当向“武汉通”卡联网通用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放数据。

第十二条 【日常监管职责划分】

城市圈公共汽车线路的运营纠纷、日常投诉发生在本市的,由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必要时应当征求线路途经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

发生在本市的公共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联合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执法协同】

本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与城市圈其他城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建立协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为城市圈其他城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本市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提供支持协助。

本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城市圈其他城市开展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的,可以请求其他城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给予支持协助。

第十五条【市、区执法分工】

经营者在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的公共交通经营违法行为,由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进行查处;在本市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公共交通经营违法行为,由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市、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公共交通经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相关城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第十六条 【评价协同】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圏其他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服务质量联合评价工作机制,对经营者设施设备、运营服务、乘客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价,提升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财政补贴机制】

本市鼓励开通城市圈公共交通线路,并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补贴,按照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与相关城市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人大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市促进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的工作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协同城市圏其他城市人大常委会对促进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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