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律顾问服务实务-李晓茂律师


学校法律顾问服务实务
● 应当在聘任法律顾问前严格审查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 熟悉教育管理和学校事务,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 学校法律顾问由经所在单位同意的法律专家或受执业机构委派委派的律师担任
● 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
● 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 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可采取聘请法律顾问的形式
● 一校一聘
● 多校联聘
●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证、公平的原则
●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应当与其所在单位(院校、律师事务所等)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法律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聘情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 学校法律顾问的聘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1年,可连聘连任
● 法律顾问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 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与论证,提供意见或建议
● 对学校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 参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和协议的拟定、修改、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 对学校防控、处理涉及师生伤害事故等各类法律纠纷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参与处置
● 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涉法问题的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 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法律知识普及等活动
● 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