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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2007卷一第92题20230608

2023-06-08 06:31 作者:宋昶靓宋垚磊  | 我要投稿

(不定向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解析】 法的普遍性,主要指法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这是一种对人效力,对一国之内的所有人生效。该规定允许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这是法的空间效力,并不能用法的空间效力的特定性来否定法的对人效力的普遍性,因为一国之内所有人都有可能进入该地区,一旦进入该地区,就要受到该规定的拘束,所以该规定仍然是对一国之内的所有人普遍生效的。因此,选项A错误。 平等原则并不绝对排除差别对待,平等原则反对的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该规定允许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不同的标准是基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存在正当理由,故不违反平等原则。因此,选项B错误。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就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因此,选项C正确。 一般认为,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于主导地位,因而在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所以政治对法律产生作用。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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