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2007卷一第91题20230608
(不定向题)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解析】 选项A错误的原因有两个:(1)根据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关系,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权利,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所以理论上讲,军人配偶在离婚方面承担一定的义务,必然以相应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否则就会违反基本原理。(2)更重要的是,该表述出现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因为无法仅仅根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就断定“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因为相应的权利有可能规定在其他的法律条文中。 选项B错误的原因与选项A类似,因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实际上就是指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即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未必有权利,因此AB两个选项实际上是一回事,所以选项B必然错误。 根据相应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主体还是不特定的主体,可以把义务划分为对人义务与对世义务。其中,对人义务或相对义务是指针对特定权利人履行的义务,对世义务是指针对不特定权利人履行的义务,而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显然是针对特定的权利人——军人,因此是对人义务,故选项C正确。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该条文规定了一个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要素——以“必须或者应当”为中心的“应为”的行为模式,却省略了三要件中的“法律后果”,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