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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11·6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公示,致1死

2022-01-27 22:18 作者:中国基建报  | 我要投稿

1月27日,本报从湛江经开区管委会获悉,《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工地1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今日正式向社会公示。

2021年11月6日下午,位于湛江经开区东海岛石化产业园区的巴斯夫(广东)一体化基地首期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调查显示,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是事故项目的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博彦(BRIAN B.Y.CHEN)。

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巴斯夫一体化基地(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Haryono Lim。

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海洋。

监理单位为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宝。

2021年11月6日下午,工程塑料厂房车间屋面板施工班组班组长刘怀新带领两名工人罗某(死者)、吴晓劲,在北侧低跨区屋面进行采光窗施工作业,刘怀新、罗某在约9.2米高的屋面施工,吴晓劲在车间内地面采光带作业区域下方进行安全监护;15时30分左右,专职安全员王文涛在屋面进行安全巡检时,发现罗某(死者)在施工过程中未把安全带挂钩挂在安全绳上,随即要求罗某将安全带挂钩挂在安全绳上并监督其完成后便往他处巡查;16时10分左右,罗某位于采光带西向端部,刘怀新距离罗某约 7~8 米,正各自进行采光带侧的保温棉铺设作业,此时刘怀新听到嘭的一声响后侧头一看,罗某不见了,过去查看发现罗某已经坠落至地面趴着。此时,罗某面朝下趴在COM车间地面,身上穿戴有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帽上有一条裂缝,安全带挂钩缠在腰间。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18时14分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死者罗某在作业过程中擅自解开挂在钢丝绳式安全绳(生命线)上的安全带挂钩,未遵守屋面底板端部应在采光带安装前最后切割的要求,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包括:

1.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涛,作为在施工作业现场负责全程监督的专职安全人员,在屋面进行安全巡检时,发现罗某(亡者)在施工过程中擅自解开挂在安全绳上的安全带挂钩,只是监督其将安全带挂钩挂在安全绳上便离开,未执行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奖惩细则》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刘怀新,作为施工班组长,是安全生产工作一线的直接指挥者和组织者,作业过程中未监督罗某(亡者)遵守屋面底板端部应在采光带安装前最后切割的要求,造成采光带西端屋面下层板形成长约1.4米悬臂段的安全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培训实效性不强,未保证安全培训质量,造成班组长的安全素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时有发生,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次事故的责任单位。




调查组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朱乐仲,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朱乐仲个人处以罚款。同时,建议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2.洪善早,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主管,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洪善早个人处以罚款。同时,建议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3.唐帅,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驻巴斯夫(广东)项目钢结构安装工程现场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唐帅个人处以罚款。同时,建议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4.王文涛,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劳务人员,塑料厂房工地专职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对王文涛个人处以罚款。同时,建议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5.刘怀新、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劳务人员,塑料车间屋面板施工班组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6.杨真友,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首期项目部项目安全总监,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7.侯立臣,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首期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调查组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是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接受安全生产再培训、再教育;由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分包合同》、《环境与职业健康于安全协书》关于安全生产有关条款约定,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陈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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