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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续志编纂规范化

2021-06-22 06:41 作者:王照伦  | 我要投稿

谈续志编纂规范化

王照伦

 

  我们在充分肯定第一届新方志编修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不少新志书中存在着许多缺憾。新方志的不足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我认为它们或多或少与志书编纂规范化工作滞后有关。鉴于此,本文仅就续志编纂的规范化谈点浅见,希望能引起志界同仁的关注。

  一、规范化的意义

  我们讨论续志规范化,应首先明确什么是规范化。所谓规范,一般是指标准或法式;而化,则是彻头彻尾、彻里彻外。志书作为一种地情信息载体,加之修志活动又是一种大规模的文化建设工程,如果没有规范,志书编纂就无法进行,即使将志书编出,其质量就可想而知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志书编纂规范化涉及到方志运动的全过程,是决定志书质量高低和方志事业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全局性的问题。更进一步说,方志编纂规范化是要使志书在客观上、总体上大致取得一致,它与社会上所说的“标准化”有本质的区别。标准化是对工业产品或零部件的类型、尺寸、材料、工艺、装备等加以统一的技术措施。志书编纂规范化则要求各级各类志书在内容和形式多样化基础上主要指标的规范,它并不抹杀反而有利于发挥志书编者的创造性。

  有人认为志书的生命在于特色,强调规范会抹杀特色。我认为,不能把规范与特色对立起来。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一切事物都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体。方志亦不例外。方志规范化是各种志书都应遵守的总的规定,类似于志书编纂的“根本大法”,在这个基本框架之内,允许并鼓励编者的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使方志在姓“志”的基础上健康发展。不仅如此,规范化工作还能使精品志书的标准量化。精品志书成为志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但什么样的志书才是精品?一些模糊性的结论诸如观点正确、资料充实、结构合理等显然不能作为尺度。而规范化则能使一部志书的观点、资料、结构、语言、文体、图照、表格、校对、装帧设计、印刷等指标量化,使评价一部志书的工作在避免了盲目性的同时实现了可操作性。能够叫评上精品的心安理得,评不上精品的口服心服。另外,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在志界已经达成共识。方志事业作为一种信息产业,地情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等都要求实现电脑化、网络化。如果没有志书编纂的规范化,方志事业的信息化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我们应当认识到,方志编纂规范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应本着成熟一块规范一块的原则进行。即在本届修志实践和方志理论研究中达成共识的东西,变成修志的规范,然后在续志编修中达成共识再扩大规范的范围直至志书编纂的全过程。同时,在续志编修过程中证明上一届修志形成的规范不合理时可作修订、完善。因为客观情况是不断发生变化的,我们不能使规范限制了修志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修志规范化具有开放性,它在实践中会不断地充实、修订而日臻完善。

  二、规范化的内容

  续志规范化有着丰富的内容。我认为,管理和组织机构的规范、模式和法规的规范、技术性规范是它的基本内容。

  1.管理和组机构的规范。谈志书编纂不能不谈方志管理和组织机构,方志规范化也必然要涉及这一问题。虽然方志作为信息产业一个组成部分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志界同仁认可,加之其从官场走向民间是必然归宿,但这个过程可能较长,所以目前方志不得不借助于行政力量争生存、图发展。因此,方志管理和方志机构的规范就构成了方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有一个说法颇流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实际上,在当今中国,政府的任何工作都纳入了党委的领导范围之内。所以,强调党委领导修志似乎并不能提高方志工作在社会上的地位。修志是政府的事,说政府修志似乎更妥帖一些。因此,把修志纳入政府的管理序列更科学。那些隶属于宣传部、党史办、社科院的修志单位,在续志工作中应理顺关系。这样做既符合方志管理的传统,也是修志的客观要求。

  志办的规格和性质,不仅为方志工作者所关心,也是方志事业能否健康发展的保证。本届修志之初,出现了五花八门的局面,个别志办至今悬而未决,但经过多年的实践,绝大多数省、地、县级志办定为政府的一级或二级事业单位。我认为,续志全面开展时,省、地、县志办应一律定为一级事业单位。对于将志办合并到党史或档案部门的,应彻底分开;变成政府办公厅(室)内部科室的;应升格独立出来;撤消的,应重设。这是因为:方志记党史只是一个内容,就像方志记教育而不能将其划归教育局管理一样;尽管修志要利用许多档案资料,但不能将其纳入档案部门管理,就像志书大量采用了统计资料而不能将其归并到统计部门一样;方志工作不是政府办公厅(室)的事,而是政府的事。在民营方志机构不足以独立发展方志事业的情况下,撤消政府方志办,会限制甚至葬送方志事业。

    2.模式和方法的规范。关于续志的模式,戴午林、李锡军在《关于续修市志模式问题的思考》(《江苏地方志》1996年第4期第12页)一文中结合江苏省内市志编修实践作了深入探讨,他们讲的虽然是市志问题,但具有普遍性,省、县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我认为,随着社会节奏加快和信息社会的到来,缩短续志周期、提高续志参与社会运作的能力成为方志事业是否有活力的关键。因此,一步到位、直接成志的“镇江模式”应成为续修各级综合性志书的通用模式。在运用这一模式修续志中,志办应强化对续修专业志、部门志的指导,使之相辅而行,成为在不同层次、不同角度、不同领域反映地情的一个有机整体。

    关于方志立法问题,我在《志与法》(《海南史志》1996年第1期第31页)一文中作了一些论述,因篇幅所限本文不展开谈。在续志工作中,应当把方志立法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我认为,方志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全国要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法》,各省、地、县亦应制定相应的条例或办法。另外,志界应加强和方志有关的国家其他法规的衔接,制定一系列方志与相关法律和法规接轨的法律性文件。构建一个完整的方志法律体系。

    3.技术性规范。修志的技术性规范包括时空、体例、结构、资料、数字、图照、表格、语言、装帧、开本、版式、索引、出版、发行、应用等各个方面。

    (1)时空。对于时间,不论上一届志书的下限是哪一年,续志的上限一律要与上届志书的下限连接,而下限宜一律定在2000年。这样,有了两届志书,21世纪以前的地情信息就全有了。而以后的续志应5~10年一修,不宜太长。要特别强调一点,续志千万不能突破下限记述事物。续志的空间,仍应坚持“越境不书”的原则。但在个别事物发展突破地域界限的情况下,应从严记述“境”外部分。

    (2)体例。应允许章节体和类目体并存,但要大力提倡类目体。原因在于类目体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年鉴资料,还能方便用户查阅入志资料。

    (3)结构。续志结构主要有基本门类、结构比例、编排顺序等。鉴于自然环境变化缓慢、行政区划变化较少,可将二者合并为一个部类——自然和建制,作为第一个部类。根据客观规律,先有自然,后有人,而后才有人的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续志几大部类的顺序应该是:自然和建制、人文、经济、政治、文化等,再加上志首的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志末的附录、索引、后记,就构成了志书的总体框架。自然和建制部类,占全志的3%。人文部类应包括人口、婚姻家庭、风俗、方言、居民生活、人物、艺文等,占12%。经济部类包括城乡建设、交通、邮电、水利、能源、工业、农业、商业、金融、经济管理等,占38%。政治部类包括政党、政权、人大、政协、社团等,占15%。文化部类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史志等,占28%。志首和志末各占2%。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部类的比重可作适当调整。

    (4)资料。续志资料应以年鉴、统计、档案资料为主。力争入志事物有出处。

    (5)数字。续志的数字应在准确的基础上实现规范化。要严格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1995)办理。

    (6)图照。续志应以志中图为主,尽量减少集中放置。要做到图与表、文在逻辑思维上实现一致,还应要素齐全、不自相矛盾。

    (7)表格。续志表格应严格按照统计部门的制表和填表要求办。

    (8)语言。续志行文、文体、体裁等要符合有关规定。

    (9)开本、版式。由于续志的时限较短(第二届十年左右,第三届以后10年),加之编者素质的提高,篇幅可较第一届大大缩短。可以搞成16开本和32开本两种,既可以搞精装本亦可搞平装本。鉴于志书为资料型工具书,为了减少页码、降低成本,可用较小的字排版。16开本可3栏排,32开本可2栏排,应尽量不用通栏排。

    条件成熟的地方可搞电子版续志。第三届及其以后的志书,应以电子版本(光盘版和网络版)为主。

    (10)装帧设计。续志装帧应视为志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切不可使之游离于志书之外自成一格。

    (11)索引。考虑到人们用志重点是查有关资料,所以续志要有一个完备的索引系统。一般应有地名索引、人命索引、图照索引、表格索引、目索引、机构索引、

    (12)审定。续志要建立一个志办把史实关、同级政府把政治和保密关、上级志办把结构体例体裁关的全方位审核体系。志书在哪个方面出了问题由哪级把关部门负责,主编负总责。应建立奖罚机制。

    (13)出版。续志出版应纳入图书出版轨道。差错率超过万分之零点五的志书不得参与评奖,续志主编和责任编辑应负经济责任。

    (14)发行。续志的发行应建立一个自己的发行网络。志界可借鉴商界搞的联销和分销方式,建立志书的连锁销售渠道。只有实现了志书的商品价值,才谈得上以志养志。

(15)用志。志界应当推动续志的应用。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第二届志书的部分、第三届志书的全部上Internet,将方志应用驶上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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