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过失犯罪引发争议,如何认定过失犯罪中的行为?
视频总结+详细笔记+补充参考
━━━━━━━总结
1、过失犯罪有两种义务,一是过于自信过失中的避免义务,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二是疏忽大意中的预见义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注意义务必须是违反了人类共同的生活准则,或者违反了某种特定行业的规章制度
3、对自己做不到的事情,不要强行在别人身上。尤其是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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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案例与解析
二、什么是过失犯罪?
三、两种过失类型
四、注意义务
一、案例与解析
案例:张三上课玩手机被老师批评,老师把手机没收后张三跳楼自杀;此事被媒体曝光后老师被学校领导批评,然后老师又跳楼自杀
问:学校领导和老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答:不构成,在这两个案件中死亡结果是存在的,所以关键要看行为人有没有过失的心态和行为。无论是老师的批评拿走手机,还是领导训斥员工,可能也不是太出格,所以不宜当做犯罪行为。
二、什么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三、两种过失类型
1、过于自信的过失
①什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行为人明知道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
②案例
最典型的是开车撞人案,张三看到前面有个老太太在穿过人行道,但是没有减速,因为他觉得离得那么远撞不着,结果把老太太撞死了。张三其实预见到可能会撞着她,但是轻信可以避免。
③预见性是一种具体的预见性
所预见的只是一种可能性,而非不可避免性。
另外,这种预见性是一种具体的预见性,换言之是一般人可以预见的,而不是抽象的畏惧感和不安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预见可能性必须是一种具体的危险,是一般人能够预见的危险。
*什么叫不可避免?
比如发生海啸,你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房子被水冲走,这是不可避免的,叫不可抗力。
*什么是抽象的畏惧感和不安感?
比如有些人的安全感比较低,坐飞机只要一颠簸就觉得会掉下来;只要一刮风就觉得是台风;只要打个喷嚏就感觉得大病了,这是一种抽象的畏惧感。
④过于自信的轻信三种情况
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轻信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觉得自己开车水平高。
2.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觉得离得那么远,老太太一定能够安全穿过人行道。
3.误认为结果发生可能性很小。
其实过失相当于犯了一个一般人不应该犯的错误,违背了人类生活的共同准则,所以要受到惩罚。
2、疏忽大意的过失
①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态。
②案例
(1)张三是护士,给病人打青霉素忘了做皮试导致病人死亡,这就是疏忽大意。护士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给人做皮试是医疗规章制度所规定的。
(2)家长告诉幼儿园老师孩子对花生过敏,但老师太忙忘了这个事,中午给孩子吃了花生酱面包,孩子过敏后死了。
四、注意义务
1、什么是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在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责任。它是预见结果义务和回避结果义务的统一,是主观心理义务与客观行为义务的统一。
2、注意义务必须是违反了人类共同的生活准则,或者违反了某种特定行业的规章制度。
通俗来说就是如果行为人按照人类的一般规则出牌,所做的事情只要不是太出格,一般人都会这么去做,属于人之常情,即便有点小瑕疵,也不能叫过失行为。
这些义务或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或来源于社会习俗。比如高空不能乱抛物,这是社会生活的常识,是我们作为人类共同体应该知道的。换言之,如果你违背了人类共同体应当具备的审慎义务,那就必须要为粗心大意付出代价。
3、案例
①张三开车的时候抽烟随手把烟头往窗户外扔,结果正好掉在骑自行车的李四头上,李四头发烧着了用手扑火结果摔倒在地,被后车碾压身亡。那张三的行为我们觉得这可能违反了一般的生活准则,大家都知道开车不要乱扔烟筒,那就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②张三开车抽烟同事李四坐在张三车上,觉得张三不能开车抽烟,张三说如果你不做的坐要不你下车。在开车的过程中李四直接下车被后车撞飞。张三的行为有点不文明,但是也不算太出格,所以这就不能看成是犯罪行为。
4、思考
我们有谁的人生是完全没有瑕疵的呢?又有谁能够用理性完全降服自己内心的欲望和激情呢?对自己做不到的事情,不要强行在别人身上。尤其是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