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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

2022-09-02 11:50 作者:天地虽大任我游  | 我要投稿


1.国务院于(C. 1997)颁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O A. 1995

O B. 1996

O C. 1997

O D.1998

2.贝弗里奇报告是一份(A.英国)有关二战后福利制度重建的基本框架的报告。

o A.英国

。B.法国

O C.美国

O D.德国

3.(B.社会保障法)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和有效运行的客观依据和准则。

o A.社会保障基金

O B.社会保障法

O C.社会福利制度

O D.社会监督

4.(A.德国)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

o A.德国

。B.法国

O C.英国

O D.美国

5.从层次上,社会保障不包括(

o A.经济保障

O B.服务保障

O C.精神保障

O D.特色保障

6.( D.  2004)年1月1日在全国正式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新型工商保险制度的基本确立。

O A. 2001

O B. 2002

O C. 2003

O D. 2004

7.强调“我为他人做贡献,他人也为我做贡献”的是社会保障的(B.互济性原则)。

O A.公平原则

O B.互济性原则

O C.法制性原则

O D.责任分担原则

8.直接与劳动的贡献有关,劳动时间长、贡献大的,获得的物质保障待遇就高些,相反就地一些。这反映了社会保障 法的()

o A.安全性原则

O B.强制性原则

O C.鼓励性原则

o D.平等性原则

9.(D.1999)年我国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O A. 1996

O B. 1997

O C. 1998

O D.1999

10.社会成员都普遍地、无例外地享有基本生活保障,这体现了社会保障法的(D.普遍性原则

 A.安全性原则 B.平等性原则C.强制性原则D.普遍性原则

1.下面关于慈善事业,说法正确的是()

o A.捐助是慈善事业的经济基础

O B.慈善事业本质上是政府救助的事业

O C.慈善事业是一项重要的福利事业

O D.人们的慈爱之心是慈善事业的道德基础

2.( B.贫困救助)是中国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

o A.特殊救助

O B.贫困救助

O C.失业救助

O D.灾后救助

3.同一地区的社会保障事务由该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这体现的是社会保障管理的()

o A.依法管理原则

O B.届地管理原则

O C.协调一致原则

O D.公正效率原则

4.(D. 2013)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 可生育两个孩子的单独两孩政策依法启动实施。

O A. 2010

O B. 2011

O C. 2012

O D. 2013

5.(C. 1999)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O A. 1997

O B. 1998

O C. 1999

O D.2000

6.社会保障基金的根本目标是(B.确保基金安全)

o A.实现基金保值

O B.确保基金安全

O C.保持高效、堵塞浪费

o D.避免支付危机

7.下列属于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的是(D.新加坡)

o A.英国

O B.美国

O C.日本

O D.新加坡

8.老年社会福利属于( B.特殊社会福利)。

o A.基本社会福利

O B.特殊社会福利

O C.集体福利

O D.社区福利

9.《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颁布于(C. 1987)年。

O A. 1985

O B. 1986

O C. 1987

O D.1988

10.抚恤制度是国家对()采取物质抚恤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o A.军人

O B.妇女

O C.儿童

O D.伤残人员


综合

1.社会会保障体系中,就保障水平来说处于最高层次的是(C.社会福利)

。A.社会保险

O B.社会保障

O C.社会福利

O D.社会救助

2.1889年,德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

O A.英国

O B.法国

O C.美国

O D.德国

3.联邦劳动和社会部是()主管社会保障事务的政府部门。

o A.英国

O B.法国

O C.德国

O D.美国

4.社会保障制度最基本的和重要的理论基础是(B.福利经济学理论)。

。A.功利主义原则

O B.福利经济学理论

O C.新福利经济学

O D.薮边主义

5.()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和有效运行的客观依据和准则。

o A.社会保障基金

O B.社会保障法

O C.社会福利制度

O D.社会监督

6.(A.德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

o A.德国

O B.法国

O C.英国

O D.美国

7.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

O A.工薪劳动者

O B.独立劳动者

O C.个体户

O D.自由职业者

8.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介入济贫事务以( D.英国《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为标志。

o A.英国《济贫法》

O B.美国《社会保障法》

O C.美国《全球社会保障》

O D.英国《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

9.下面关于社会保障基金正确的说法是()

o A.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可以分为个人消费基金和社会交费基金

O B.社会保障基金主要通过自由筹资方式来征集

O C.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是基金

O D.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保证一体

10.抚恤制度是国家对()采取物质抚恤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o A.军人

O B.妇女

O C.儿童

O D.伤残人员


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 法》《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 案》,内容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 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 女工童工保护、社会保险、劳动保 护、解决劳动纠纷等。1933年又对 该法进行修改。这一时期的劳动法 对调整这部分地区的劳动关系起到 了一定作用,但这些法令所规定的 条件较高,对当时的革命根据地来 讲,不少内容脱离实际,难以实 施。

1940年以后,在中国共产党领 导的抗日根据地,颁布了一些劳动 法令,如《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 行条例》,内容包括言论结社自 由、最低生活保障、每日工作10小 时、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还公 布了《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 等。

抗日战争结束后,在中国共产 党领导的解放区颁布过一些劳动法 令。1948年全国劳动大会决议中提 出“关于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任务”,其内容包括职工参加民主管 理、劳动时间8小时至10小时、限制 加班、工资、女工童工保护、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契约、劳动 纠纷处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 后的劳动立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 后,60多年以来,劳动法在不同历 史阶段经历了曲折的发展道路。随 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劳 动法也正在成为一个发展较快的法 律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 后,劳动立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 段:

第一阶段,1949年至1966年, 为调整这一时期的劳动关系,国家 颁布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 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 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国营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全国年 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 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 暂行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 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以及涉及劳动安全的《工厂安 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 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 告规程》等。与此同时,开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起草 工作,但未完成而被迫停顿下来。

第二阶段,1966年至1976 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政治 经济处于不正常的历史时期,在法 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下,劳动立法工 作停顿,法制工作被破坏。

第三阶段,1976年以后,中国 的劳动立法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 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奖 惩条例》,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 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 规定》等,这些法规的颁布,为中 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打下了一定基 础。特别是经过多年努力,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简 称《劳动法》),《劳动法》的颁 布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大进 展,它为建立公正、平等、符合市 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法 律保障。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 《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 案)》(以下简称《工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修正,以下简称《职 业病防治法》);2002年,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 简称《安全生产法》);2003年, 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 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国 务院还在2007年颁布了《职工带薪 年休假条例》。2008年,国务院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

国际劳动法的产生和发 展

国际劳动立法的范围广义上可 以包括联合国或区域性的公约、协 定和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如欧 洲一些国家之间涉及移民、海员等 相关内容的协定。狭义上的国际劳 动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 的章程、国际劳劳工公约、国际劳工 建议书。

(一)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 生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 纪上半叶,为缓解劳资冲突以及适 应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需要,一些 政治活动家、社会活动家、社会改 良主义者提出了包括在劳动上进行

国际间的约束的社会改良主张。如 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法国 企业家勒格郎、社会活动家李格兰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在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影响 下,1880年瑞士政府首先提出召开 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劳工公约,此 项倡议因各国存在意见分歧未能召 开。1889年瑞士政府又联合一些国 家,建议召开国际会议,由于德国 要求在柏林召开,此次会议于1890 年在柏林召开,共有15个国家参加 了会议。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 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1900 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劳动法协会, 在它的推动下,1906年在瑞士召开 了有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通过了 《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 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 (黄)磷公约》(又称伯尔尼公 约)两个公约。

国际劳动立法虽然有了开端, 但其发展进程是很缓慢的,通过的约);《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 会最初28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 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 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 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 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 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公约》 (第80号公约)。

1983年中国恢复国际劳工组织 的活动至今,新批准的公约有: ①《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 (第159号公约);②《男女工人同 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

③ 《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 准公约》(第144号公约);

④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 约》(第170号公约);⑤《就业 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 ⑥《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 138号公约)(批准该公约后,我 国承认的第7号、第15号、第59号公 约对我国自然失效);⑦《劳动行 政管理公约》(第150号公约); ⑧《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

号公约);⑨《禁止和立即行动消 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第182号公约);⑩《职业安全 和卫生公约》(第155号公约)。

第二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对劳动法,一般有两种理解, 即狭义上的劳动法和广义上的劳动 法。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 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 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 法,经过多次的起草工作,1994年7 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这部法律于1995年1月 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就是人们通 常理解的狭义上的劳动法。现在世 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并颁布了劳动 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 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 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理解广义上的劳动法应注意两点: 第一,劳动法调整的是两部分社会 关系,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与劳 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第 二,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法律规范 总称。也就是说,它不只是指一部 法典式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中 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 颁布的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 动法规,各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 等。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两类社会 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 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的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 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的过程 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 被管理性质的社会劳动关系。对劳 动关系应理解为:

人们在劳动过程中,不仅与自 然发生关系,也同时发生人与人之 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非常 广泛,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 会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 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调整, 如民法中的承揽关系等。因此劳动 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第一,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 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 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 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 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 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 系。

第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 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 位。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 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 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 作条件;用人单位为获得经济利 益,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第三,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 等的。

第四,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 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用人单位 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以上劳动关系的特征,可以将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与其他法 律调整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相区别,如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和定作人的关系,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 关系等。这些关系虽与劳动有关, 但这些关系不是直接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 的主体资格,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二)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除调整劳动关系外,还 调整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 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就其本身 来讲,不是劳动关系,但这些社会 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与劳动关系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也 应由劳动法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 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可以有以下两 种理解方法:

1.列举式方法

将一些主要的与劳动关系有密 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列出,如:①国 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可能在劳动就业管理、职业认证制度、职业培训制度、工伤鉴定制度等方面与用人单 位或劳动者发生关系,这类关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和劳动关系 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②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劳动者的社会 保险是劳动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中有些关系是劳动 关系,如生育保险是劳动关系存在 期间发生的关系,但劳动者社会保 险中有些关系可能是在劳动关系结 束后而发生的,如养老保险等。

(3) 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 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些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④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处理劳动争议因需要体现三方性原 则,即在调解、仲裁程序中均要求工会、行政机关、用人单位的参与,这些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 系。⑤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 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除劳动管理机关外,可能还要涉及 经济管理机关、卫生管理机关、金 融管理机构等对劳动活动监管中所 发生的关系。

2.区别式方法

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 密切联系而由劳动法调整,可以用 三个因素区分:

第一,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 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 些关系。

第二,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 直接后果,如劳动者社会保险中的 养老保险。

第三,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 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 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符合三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 素均可确定该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 有密切联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

(一)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 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 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 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 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 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 内容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 关系,对劳动者一方,劳动法赋予 劳动者享有按劳取酬、劳动保护等 权利,但同时要求职工必须承担遵 守劳动纪律等义务。对用人单位劳 动法赋予其接受劳动者参加工作、 分配任务和要求职工遵守内部劳动 规则进行劳动的权利,同时又要求 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支付职工劳动报 酬、提供劳动条件和实现劳动保护 的义务。

(二)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 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关系是劳动法 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劳动法 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就联系方面而言,人们总是依 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 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 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 动法律关系做相应的调整,于是劳 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 劳动关系也正是通过法律关系的形 式得到巩固和保护。

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①两 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 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 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 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 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 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 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 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②两 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 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 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 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 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 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 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 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 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③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 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 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 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 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 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与保 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 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 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 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 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 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主体 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 之前,即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 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 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在双方订 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之 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 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管理的地 位;而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 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管理地位, 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第二,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 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 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 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 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为了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律 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因 此,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 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 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 位。

第三,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 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劳动法律关 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只 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 料相结合,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 会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 位各自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 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 的过程。因此说,劳动法律关系是 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 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 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 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如果缺少其 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形成劳动 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芳动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关系 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包括具有劳 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 动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 的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等;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 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 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是权利的行使者和义务的承担 者。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 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 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 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 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 力。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 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 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 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 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①劳动 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一般开始于16周岁。我国《劳动 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 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 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 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②劳动 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只有同时 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的公民,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 体,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一旦 公民丧失了劳动行为能力,也就不 再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因此也就失 去了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 格。③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 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 实现。法律不允许他人代理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 力,如果他人代理劳动者行使劳动 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这种行 为不仅是无效的,也是非法的。④ 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 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劳 动法的规定,有些职业或工种,对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 能力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未成年 人和妇女,不得从事井下工作,不 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某些特种 作业需要劳动者经过特种职业培训 并取得职业资格后才可以进行工作 等。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 体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 具备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是指法 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 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能力, 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 动者,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 等行为的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 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也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用人单位行使用 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必须 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 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 付劳动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等。

2.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 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 本要素,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 实质。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 没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 律关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 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 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 性。具体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主体有 权依法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 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 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 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 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必 要性。具体表现为义务主体依法做 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以 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和利益能够实 现。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法律 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 成、互相联系的,共同存在于劳动 法律关系之中,二者是统一的不可 分割的整体。不存在只享受权利不 承担义务的主体,也不存在只承担 义务不享受权利的主体。劳动法律 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 性: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 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3.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 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 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 关系双方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对劳动者来说,劳动法律关系 的客体,即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组 织的各种各样的劳动活动,实现劳 动权利与履行劳动义务,从而为本 人及其家庭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 障,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物质财富 和精神财富。

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法律关 系的客体,即通过组织劳动,合理 配置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 率,发展经济,并在发展经济的基 础上,不断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改 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 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五)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史和消灭

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而劳动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则是 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1.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 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美 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劳动法 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是 表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受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并 不是现实存在的实际权利义务关 系。要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必 须通过一定的劳动法律事实。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能够 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劳动法律事实有许多。按照它 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 移来划分,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 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 法律事实。它是行为人根据劳动法 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一定 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 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 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和消灭。它可以分为合法 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指的 是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或者被国家 的法律所认可,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积极法律后果的行为;违法行 为,指的是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的 规定,必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行 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都能引起 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都是劳动法 律事实。

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 的法律事实。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 意志为转移,却能够引起劳动法律 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事件包 括自然现象,如各种自然灾害;也 包括劳动能力的暂时或永久丧失, 如患病、伤残、死亡等。

2.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 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 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 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 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 一致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会产 生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 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 利义务的内容。引起变更劳动法律 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一般是劳动 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 合法行为。如因为生产任务的需 要,企业领导把职工安排到新的工 作岗位上,由此引起劳动法律关系 的变更。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因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违法行为 也可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例如:某公司的员工因打架滋事, 经理决定将其调离原来的部门,从 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此 外,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的事件,也会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 变更。如女工因为怀孕,不能从事 原来的工作,被调到其他岗位,从 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 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规 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 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 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及事件。引起劳动法律关 系消灭的行为,大多数是合法行 为,如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 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从 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少数 是违法行为,如因劳动者违法犯罪 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引起劳动法 律关系的消灭。此外,在某些情况 下,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 死亡,也会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消 灭。

第三节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地位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 的效力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 的效力范围,是指芬动法在时间、 空间、对人的范围。

(一)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 间上的效力,是指劳动法在时间上 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劳动法的时间 效力,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 定: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


一种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规定 一个实施的时间,实施时间开始生 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 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 起施行。劳动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 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 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 效;另一种情况是颁布新的法规后 原有法规失效。

(二)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范围,即劳动法

的地域适用范围。一般来讲,根据 立法权限的不同,法律的地域适用 范围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 布的行政法规等统一适用于全国; 各地域、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各 地区管辖范围内。

(三)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法律规定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各项劳 动法律法规,无论采取正面列举方 式规定对哪些人发生效力,还是采 取排除方式规定不适用于哪些人,都明确规定对人的适用范围。《劳 动法》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 围。该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 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 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适用本法。”第2款又进一步规 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 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上述规定 说明《劳动法》适用于境内的一切 企业的劳动关系,而国家机关、事 业组织、社会团体是否适用,看其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合同 关系,也应该适用。该法在第16条 又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劳动合同”。这说明,今后随着劳 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将不断 扩大。

二、劳动法的地位

(一)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劳动 法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原因是:

第一,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 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 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

第二,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的主 体,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第三,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 系。劳动法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 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 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劳动者的 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 内容,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 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二)劳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 部门的区别

1.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 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

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 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 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 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第二,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 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 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 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 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第三,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 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 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 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 护原则,如对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 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 能是等价有偿的,如劳动者社会保 险中的一些关系。

2.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 泛,它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 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调整这些经济关系是为了对国家经 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显然 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3.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显 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 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 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 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 劳动者。

4.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与保护 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 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 会关系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调整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 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 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的 交叉部分。

第四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所谓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的 是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 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

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 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 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宪法》。《宪法》在总纲的第6条 中规定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 配”的原则;在第2章“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中的第42条、第43 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 48条和第53条,分别对劳动就业、 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 工会等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做了规 定。但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 于宪法原则。作为国家的根本大 法,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 最高的地位。宪法原则是各个部门 法的指导原则,劳动法也亳不例外 地必须服从宪法的指导。劳动法基 本原则是根据宪法原则确定的,它 是劳动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所特有 的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劳动 法的具体原则,前者在效力层次上 比后者高。劳动法基本原则在劳动

法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 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 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而劳动法 的具体原则仅适用于劳动法的某个 方面(如劳动保护、社会保障 等),它必须符合劳动法的基本原 则。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学者们根 据自己的不同理解,提出了对劳动 法基本原则的不同看法。本书认 为,劳动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劳动 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 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 衡原则。

(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 则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 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 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 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 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 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即享有劳动 权。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 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权和职业选择权。劳动权是关系到 公民的生活保障、劳动者聪明才智 发挥,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 定的一个重大问题。公民只要有劳 动能力,不论性别、民族、财产状 况等的不同,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 得劳动报酬;有权依法选择符合自 己特点的职业和用人单位;有权利 用国家、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参加 不同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劳动技 能。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 民的义务。《宪法》明文规定,劳 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 职责。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义务劳 动。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应认真履 行各项劳动义务,要按时按量完成 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 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

职业道德。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 则

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宪法》 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 系列规定中,而《劳动法》更是在 第1条就明确了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的宗旨。

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 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得到全面、平等保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财 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 权益还是约定权益,涉及经济、政 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都应该得 到保护。

所谓平等保护,指的是全体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受到劳 动法的保护。首先,对各种劳动者 的平等保护。对于不同性别、民 族、种族、职业、职务的劳动者, 他们在劳动法上的法律地位一律平 等,禁止对劳动者有任何歧视。其次,还应该注意对特殊群体的特殊 保护。对于特殊劳动者群体(如妇 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 劳动者等),除了要给予他们劳动 法的一般保护之外,还应该对他们 的特殊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

(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 则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应地,劳动法 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 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 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 三方利益的平衡。国家的利益是整 体利益,在劳动法上,主要表现在 通过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 稳定发展,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 会安宁和经济文化发展,从而为劳 动者的劳动实现和用人单位的发展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用人单 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更好地 改善生产条件,改进经营管理,为 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劳动条件。劳动 法的立法宗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

实现劳动法主体三方权益的平衡, 劳动法的具体条文也是在充分考 虑、衡量了三方主体利益之后确定 的。因此,这个原则也应作为劳动 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本章小结

社会劳动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 劳动法产生的基础,劳动法的产生 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 求,为了协调劳资关系,国家对劳 资关系实施干预而颁布改善劳工条 件的法律。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 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律关系与 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依照 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的劳动关系具 备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 以劳动关系为实质内容,劳动关系 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 护。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 的效力范围,一般是指劳动法在时 间、空间、对人的效力范围。

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门,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 一体形成完整的劳动法体系。

我国劳动法的主要原则有:劳 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 平衡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劳动法 的本质。

思考与练习

一、 单项选择题  1.B 2. A

1.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 是1802年(B)议会颁布的《学徒健 康与道德法》。

A. 美国

B. 英国

C. 德国

D. 法国

2.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原因是( A)。

A. 劳动法律事实

B.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C.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D.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二、 多项选择题   1.ACD 2. CD 

1.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主 要指(ACD)。

A.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B. 国际劳工宪章

C. 国际劳工公约

D. 国际劳工建议书

2.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 (CD) 

A. 雇佣关系

B. 与就业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 会关系

C. 劳动关系

D.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 他社会关系

三、 名词解释

1. 广义上的劳动法

2.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3.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4.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四、 简答题

1. 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2. 简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 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3. 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4. 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5. 简述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 别。

五、 论述题

1.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 系的区别和联系。

2.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六、 案例分析题

陈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来料加工 生意,2010年2月5日招收了赵某在 自己家中为自己工作,双方达成口 头协议:赵某按陈某的加工标准等 要求工作,陈某按赵某完成工作的 数量支付报酬。赵某按协议的约 定,按期完成工作,但陈某一直未 按协议支付报酬。此后,赵某多次 向陈某索要欠款,陈某都以暂时没 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是赵某将 陈某诉至法院。

试分析:

1.陈某和赵某之间是什么样的 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 法的调整?

2. 陈某、赵某二人之间的争执 是劳动争议吗?

3. 法院是否应受理赵某的起诉?

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一、 单项选择题:1.B 2. A

二、 多项选择题:1.ACD   2. CD 

六、案例分析题:

1. 陈某和赵某之间是劳务关 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 法。”在本案中,赵某只承揽了陈 某分包的加工工作,这种承揽关系 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 而,陈、赵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 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 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 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 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 决。”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 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 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 中,陈、赵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 动争议。

3.对于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 必须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但由于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需要经过 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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