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知产研读:“天眼”卷烟商标的孰是孰非】
前言
知行法学知识产权法小组的师兄师姐本期为大家解读《“天眼”卷烟商标的孰是孰非》,通过分析人大两位老师的观点,对当下热点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回归基础知识,为大家提出备考建议,请大家认真阅读一下内容:首先,应当从该标志是否符合商标法注册要件着手,对于卷烟这一类损害身体健康的烟草制品是否可以与“天眼”这一国之重器发生联系,该联系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中规定的“不良影响”?其次,需要考虑是否侵犯了中科院天文台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益);再次,我们同样需要看到,“天眼”卷烟的外包装使用了“天眼”天文探测镜以及“FAST”字样,这又是否属于一种“搭便车”的行为?这就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考察了。

01 前情简述
8月13日上午,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发布了一则《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将“天眼”卷烟商标一事推到了公众关注的台前。
据了解,2016年9月25日,“天眼”在贵州平塘建成,并进入调试阶段。次年3月17日,红云红河烟草有限公司(即“天眼”卷烟烟草商标注册方)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且在18年陆续注册了与天眼有关的“since2016”、“FAST”等商标切均为烟草制品商标。
还需要注意的是,“天眼”烟盒的外包装上有“天眼”的全景模型以及“ FAST”(中国天眼英文首字母缩写)的字样。

02 基础知识
世界各国商标法律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产生或确立,主要采用两种不同的制度-----“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登记取得,而不论商标是否经申请人使用。与注册原则相对用的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经过使用便产生权力,商标权归首先使用人,未经使用的商标不得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采取注册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也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商标注册来说,需要满足积极条件以及未违反商标注册的法定禁止条件即可注册。而法定禁止条件可以分为绝对禁止条件与相对禁止条件两大类。
绝对禁止条件:
1. 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而禁用的标记
2. 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
3.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该地名有其他含义除外
4. 具有功能性的三维标志
5. 他人的驰名商标
6. 不得损害被代理(表)人的商标权益
7. 禁止使用虚假的地理标志
相对禁止条件:
1.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2. 单纯描述商品质量及其他特点的
3.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
对于符合绝对禁止的条件的标志,是不得进行商标注册、使用的;而符合相对禁止条件的标志,仅是不得注册而不禁止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03 学者观点
对于此次的事件,主要涉及到商标注册中,对申请注册的标志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 1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此处给大家提供中国人民大学的李琛老师和郭禾老师的观点。
一、中国人民大学:李琛老师
李琛老师在《论商标禁止注册事由概括性条款的解释冲突》一文中认为,对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条款,选择统一的解释方案时,应关注各条款之间的关系,不能孤立地解读单一条款。
1、“不良影响”条款
“不良影响”条款是对商标传递的文化信息违反公序良俗的概括性规定。商标传递的信息,是通过人的解读来确定的。解读与语境相关。因此,对“不良影响”的解释不得狭隘地理解为“不考虑商品或服务,只考虑符号构成”。任何信息的解读都是有语境的,只不过有的语境宽,有的语境窄。另一方面,“不良影响”条款也不宜被过分扩张适用,甚至被视为“第10条第1款的兜底条款”。
2、保持法律规范的整体协调
她认为,商标本身是一种符号表达,商品流通的过程,也是商标的符号表达传播的过程,因此,如果该表达传递的信息有害于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不得传播,这是“商标禁用条款”的法理依据。
商标传递的信息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分为两种:欺骗消费者(商业意涵);违反公序良俗(文化意涵)。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之间的混淆也会传递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信息,但商标法的保护重心是商标权而非消费者利益,因此这种情形首先作为相对理由处理,消费者的利益是通过保护商标权间接实现的。不直接损害私权益的商标有害信息,才作为绝对事由。
3、李琛老师对“不良影响”条款的态度
鉴于第10条是对商标适格性的规范,只有当使用方式构成一种语境(例如使用的商品类别或场所)、影响商标符号的文化意涵时,才有可能构成“不良影响”。
二、中国人民大学:郭禾老师
郭禾老师在《都是“国”字惹的祸——关于“国酒茅台”商标注册引发的思考》一文中就2012年的“国酒茅台”注册一事有自己看法:
“当一个词汇在人类社会流行之后,还可能被赋予具有主观价值判断的含义,而不再是单纯地客观表意。这种价值判断因素通常并不直接反映在字词本身的字面含义中,而是在社会的特定文化氛围中通过一定时间的使用所积累起来的。这可被看作一个词汇的社会属性。”
“一个在主体性质上不直接代表国家的茅台酒厂,即使出现个别质量事故,充其量是自身的商誉受损。可如果是被冠以“国酒”称号的商品不合格,受损的绝非仅仅是商品的生产厂商了。”

04 备考建议
对于此次的“天眼”卷烟商标注册事件
首先,应当从该标志是否符合商标法注册要件着手,对于卷烟这一类损害身体健康的烟草制品是否可以与“天眼”这一国之重器发生联系,该联系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中规定的“不良影响”?其次,需要考虑是否侵犯了中科院天文台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益);再次,我们同样需要看到,“天眼”卷烟的外包装使用了“天眼”天文探测镜以及“FAST”字样,这又是否属于一种“搭便车”的行为?这就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了。
希望同学们在学习中能利用空余时间消化热点。热点就是案例,很有可能直接出现在最后的考试中。学有余力的同学们可以利用最新的热点,通过材料给自己出题,并按照考试的要求当真题演练。
一个热点中不一定只包含一个知识点,有时候甚至会交叉好几个法的内容。首先要求能够从老师给出的材料中准确提炼出知识点,再通过知识体系将自己的知识铺陈开,其中最重要的是展现你自己的思维过程,逻辑性、简洁明了缺一不可。

05 知产系列推送
1.知行法学丨2021年知识产权法讲义第二版修订说明及备考方法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2ODE5ODc3MQ==&mid=2247484885&idx=1&sn=af16264393b1b4cff3dbe744ef78822a&chksm=ceaeb5c9f9d93cdf1c7ac83863f06ba1aa796fd2b730ebfa32419c9f2cc5c2e95c6abb788323&scene=21#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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