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知产研读: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化】
前言
对于人大考研的学子来说,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法板块最为重要的内容,同时作品的基础知识在整个著作权法中的地位也是举足轻重的。在目前各种新型作品层出不穷的时代背景下,要求对作品类型的记忆以及理解,还有对作品类型法定化这一理论逻辑有基础认识。

01 修法动态
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逐一回应了多个法治热点问题,比如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删去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正常传播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增加相关规定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分类保护等。
据了解,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将其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对于视听作品以及其他涉及到《著作权法》的修改会在之后给大家带来,如:知行法学丨知产研读:视听作品与《著作权法修正案》

02 回归基础
著作权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实践中并非具备了上述三个实质条件的作品都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不同国家著作权立法必须考虑的内容包含了:历史传统、社会制度、道德标准、国民风俗以及宗教文化等。
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多种作品类型。理论上,除非法律明确排除,只要符合法律上的作品特征,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随着艺术科学实践的发展,完全可能出现新的作品形式突破现有的分类。同时,我们应该明确的一点是,《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的类型并非是限定式的列举,应该说属于例示性质。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公众认识以及为司法活动提供依据。
对于作品分类的详细定义笔者不再赘述,不太清楚的同学可以参阅刘春田老师主编的《知识产权法》关于作品分类一节的知识。同时,本文也附加了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内容以及对比,可以更清楚的看到与之前的不同之处。

03 观点纵横
作品类型化的研究较多,我们在此主要选取中国人民大学的李琛老师以及华东政法大学的王迁老师的观点,大家可以认真阅读。当然对于各位志愿于报考人大的学子来说,请着重思考李琛老师的观点,对于华政王迁老师的观点可以适当参考。
一、人大:李琛老师
人大的李琛老师在《论作品类型化的法律意义》一文中,从立法中作品类型化的例示性以及规范功能出发,认为立法中的作品类型化是例示性而非限定性的,凡公认符合作品定义的新表达,只要立法未明确排除,应当予以著作权保护。不过,当新表达难以归入法定类型时,应更为谨慎地检验其是否属于作品。不同的作品类型可能对应不同的保护规则,对新作品归类时,要重点考虑该作品与保护 规则是否匹配。
文章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立法中作品类型化的例示性、立法中作品类型化的规范功能、保护作品新类型的解释方法。
1、立法中作品类型化的例示性
从思维方法来看,“当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形式是‘类型’。”反映在立法上,类型比概念更具体,可以提供找法的便利,减轻解释的负担概念与类型并用,是立法常用的手法,反映为概括加列举模式。作品的立法类型化,首要的功能便是例示指引。承认作品立法类型的例示性,既是立法通例,也是理论通说。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2-2条采用了“被视为本法典意义上的智力作品尤其包括…”的表述。《德国著作权法》第2条也规定,受保护的文学、科学、艺术著作尤其指…“尤其”一词是为了强调所列举的作品属于典型作品,但并非限定列举。
2、立法中作品类型化的规范功能
李琛老师认为立法中的作品类型化还具有若干规范功能。其一是便于作品登记。著作权登记通常需要注明作品类别;其二是与相应的特别规则衔接。著作权法中的某些特别规则是仅仅适用于某一类作品的,这些规则的确立必然以作品分类为前提。例如,视听作品适用特别的权属规则,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展览权。如果没有视听作品、美术作品的分类,这些规则就无法表述。正因为如此,一种新作品的归类,不能仅仅依据直观感受判断与哪类作品相近,更要考虑与作品类型相匹配的规则。
另外,各位同学在进行学习时也要明确李琛老师对于 “绝对作品法定主义”的反对态度。所谓“绝对作品法定主义”,是指:承认某种新表达毫无争议地符合作品要件,立法也没有排除保护,仅仅因为无法在现行法中归类而拒绝予以著作权保护的立场。“绝对作品法定主义”违反了作品类型的例示性。
3、保护作品新类型的解释方法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定没有明确地采用“例示”之类的表述,具体法定类型之外的唯一条款只有第3条第(九)项。李琛老师认为最彻底的解决办法,莫过于立法者修改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明确作品类型的非限定性,例如把第3条第(九)项修改为“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 表达”。这一意见与作品定义的修改已经体现在上文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比图中。
【李琛:《论作品类型化的法律意义》知识产权2018年第8期,3-7页】
二、华东政法大学的王迁老师
华东政法大学的王迁老师结合之前比较热门的“音乐喷泉案”,对作品类型法定化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1、作品类型化的法定形式
王迁老师认为,任何明显不具有这些法定表达形式的成果,无论是否在一部分人心目中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独创性的、可复制的智力成果,都不应当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由此实现了著作权客体的法定化,有助于明晰权利界限、维护交易安全。基于智力成果的多样性和人们认识的差异性,在缺乏法律对表达形式明确限定的情况下,即使已经将作品界定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表达形式的不确定性仍会导致著作权客体的不确定。
2、著作权法定
王迁老师认为“著作权法定”必须包括客体法定,对于那些当事人通过合同自行约定的“作品”,只要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承认的作品,法院就不得将其认定为作品并提供保护。这是著作权法定的应有之义,也是著作权种类和内容法定的先决条件。
当然,王迁老师也赞同作品的类型不应完全限定在法律所列举的几种类型,《著作权法》以表达形式划分并限定作品类型的做法,即实行“作品类型法定”具有重要意义,它一方面为著作权权利内容法定奠定了基础,因为有些专有权利以及对专有权利的例外只针对特定类型作品,如放映权只针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以及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另一方面,它对作品的外延进行了限定,向公众提供了一种将某种表达形式排除在作品范围之外的快速且简便的方法。注:王迁老师对于著作权客体的定义与人大老师观点不同,建议考生在学习时注意区分,以人大老师观点为准。
【王迁:《论作品类型法定———兼评“音乐喷泉案”》法学评论(双月刊)2019年第3期总第215期】

04 备考建议
首先,对于人大考研的学子来说,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法板块最为重要的内容,同时作品的基础知识在整个著作权法中的地位也是举足轻重的。在目前各种新型作品层出不穷的时代背景下,要求对作品类型的记忆以及理解,还有对作品类型法定化这一理论逻辑有基础认识。
其次,不建议各位考生在作品类型法定化以及作品分类上花太多时间。只要有一个基础的理解与记忆,明确人大老师对于该知识点的看法与态度,就足够了。
最后,在备考中所有有冲突的观点以人大老师的观点为准,切忌浪费时间在厘清争议问题上。只要做到知道该争议点,同时熟悉人大老师观点即可。

05 知产相关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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