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二审民事判决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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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民终 1035 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
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蕴路 5 号自编 A2 栋 2 楼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庭,男,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洋,女,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 315 弄 24 号 1-3 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琪,女,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东滨路与南光路交汇处永新时代广场 2 号楼 1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泽湘,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寅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网易公
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网之易
公司)和上诉人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迷你玩公
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3 民初 215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网易公司委托诉讼代
理人梁庭、孟洋,上海网之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琪,迷你玩
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陈寅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广州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公司(以下合称网易公司)上诉请
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迷你玩公司向网易公司赔偿经济
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 5000 万元;2.判令迷你玩公司立即停止
在各平台运营《迷你世界》游戏;3.判令迷你玩公司连续三十天在
《迷你世界》官网(www.mini.cn)醒目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给
网易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4.判令迷你玩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
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赔数额过低。1.一审法院认定《迷你世界》注册
用户已达 4 亿,按照 IOS 和 Android 渠道各占一半的比例推算下载
量,且考虑到同一用户可能重复下载的情况,下载量应大于注册用
户数,则《迷你世界》IOS 渠道的下载量应不少于 2 亿次。这一推
算结果显然与“《迷你世界》IOS 渠道下载量为 1757.6 万次”有较
大出入,可见该推算方法不符合实际情形。事实上,由于《迷你世
界》主要用户为青少年,使用苹果手机的用户较少,因此 Android
用户远远高于 IOS 用户,不能简单地以 50%来确定两渠道用户比
例。即便以 4 亿为总下载量进行计算,《迷你世界》Android 渠道
下载量也不应低于 3.82 亿次,收益至少为 3 亿元。2.考虑到网易公
司为取得《我的世界》的授权已向版权方支付巨额费用,且迷你玩
公司侵权恶意明显,至今仍未停止侵权,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后果
十分严重。对此如不进行严厉打击,将引导行业加重抄袭乱象。因
此,应当改判赔偿数额为 5000 万元
(二)一审法院未判令迷你玩公司停止运营《迷你世界》,存
在不当。1.如一审判决所认定,《迷你世界》与《我的世界》在游
戏整体画面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对《我的世界》的抄袭是全盘的、
整体的,其抄袭的元素是游戏中核心基础元素,《迷你世界》根本
不可能仅删除抄袭元素而独立存在。2.一审法院仅判决迷你玩公司
删除 267 个游戏元素,但并未判决停止运营《迷你世界》游戏,不
足以制止全部的侵权行为。因此,应当判令迷你玩公司立即停运侵
权游戏,才能真正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维护网
易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一审法院未判令迷你玩公司公开道歉以消除不利影响,
存在不当。1.迷你玩公司研发、运营和推广的《迷你世界》在整体
设计上抄袭了《我的世界》,使玩家误认为其游戏与网易公司有关
联,引起了玩家混淆误认,对网易公司的商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迷你玩公司的侵权恶意十分明显,在被诉后仅对个别侵权元素的
外观进行了调整,至今仍在运营侵权游戏。因此,应当判令迷你玩
公司承担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迷你玩公司答辩如下:
(一)关于许可费能否作为损失参考依据。首先,网易公司并
非《我的世界》著作权人,其主体资格系基于著作权人的维权授
权,依据其提交的《分销托管协议》获得的仅为分销运营《我的世
界》(中国版)的权利,与本案权利作品无关,故许可费不属于网
易公司的损失。其次,从许可角度来说,许可的范围通常包括提供
全部的作品内容(包括策划、美工、程序等开发形成的全部创作成
果),许可的期限和权限通常是多年和独家。因此,即使考虑许可
费用问题,也应当考虑前述实际使用的侵权内容(即授权内容)占
全部开发成果的比例和许可期间、是否独家来综合确定,而不能机
械参照许可费。
(二)关于是否应当判令《迷你世界》停止运营。沙盒类游戏
的预设内容主要是向玩家提供资源,由玩家在游戏中生存和创造,
故本案涉嫌侵权的仅为背包中部分资源及其获得方式,并非网易公
司主张的全盘、整体抄袭,故即使侵权亦仅需要剔除侵权内容即
可。
(三)关于消除影响。本案仅涉及《迷你世界》游戏内容侵权
问题,与游戏运营、推广无关,网易公司上诉称迷你玩公司运营、
推广游戏使玩家误认为《迷你世界》与网易公司存在关联,并导致
玩家混淆误认,该指控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玩家评论主要内容是
“《迷你世界》抄袭《我的世界》”,但到底是抄袭侵权还是自由
模仿,应由法院判决来定分止争,故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玩
家的评论影响的仅是迷你玩公司和《迷你世界》游戏的商誉,而网
易公司在本案中仅系受托维权,该些评论与网易公司无关,网易公
司主张其商誉受损没有法律依据
迷你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发回重
审或者直接改判驳回网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关于两款游戏相似性比对的事实认定存在重大
错误。1.游戏元素相似性比对情况及独创性判断。(1)关于合成
规则比对,分为六种情形:①来自于第三方网页,没有相应游戏画
面依据;②合成材料的种类和摆放位置均不同;③合成材料种类整
体组合不同,仅部分种类相同,但相同种类材料的数量和摆放位置
均不同;④合成材料种类整体组合不同,仅部分种类相同,且相同
种类材料的数量相同;⑤合成材料种类相同,但合成材料的数量和
摆放位置均不同;⑥合成材料的种类和数量均相同。经比对,情形
①认定相似没有事实依据;情形②实际上不相似;情形③和④合成
材料种类整体组合不同,应认定不相似;情形⑤和⑥合成材料均来
自于现实物品,且发挥的是其常规功能,故单个或两个简单组合无
独创性。(2)关于合成物品功能比对,分为三种情形:①来自于
第三方网页,没有相应游戏画面依据;②游戏画面未能体现合成物
品功能,导致无法比对;③合成物品功能相同或相似。迷你玩公司
认为,情形①和②认定相似没有事实依据;情形③除臆造类物品
外,其余均属于现实物品的常规功能,无独创性。2.基础资源/元素
比对情况及独创性判断。①来自于第三方网页,没有相应游戏画面
依据;②获得方式或者物品功能有一定相似,但具体表达不同。经
比对,情形①认定相似没有事实依据;情形②来自于现实世界,物
品发挥自身正常功能,故物品获得方式及其功能并无独创性,且双
方具体表达并不相同,故不相似。3.生物元素比对情况及独创性判
断。(1)鸡、牛、猪、羊的比对内容包括攻击规则、喂养方式、
掉落物品:网易公司系在创造模式下进行取证,在该模式下,虽然
击杀了生物,但无法确定掉落的物品,且任何生物均不会主动/被
动攻击玩家;网易公司对喂养方式未完全举证,无法比对。(2)
狼/狼、地心人/末影人、野人/僵尸、野人猎手/骷髅射手、大眼蛛/
蜘蛛的比对内容包括攻击规则、喂养方式、掉落物品:在模拟冒险
模式下,两款游戏中上述生物均会主动攻击玩家或生物,但这属于
有限表达;使用骨头可以驯服狼,但这无独创性;网易公司取证时
未能击杀该些生物,无法比对掉落物品。4.游戏数值比对情况及独
创性判断。(1)关于饥饿度数值。《我的世界》使用鸡腿数量表
示饥饿度,而《迷你世界》使用具体数值,且该些数值不应当单独
比对和保护。(2)关于烧炼数值。其中,7 个物品烧炼数值相
同,但烧炼数值属于烧炼规则的一部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3)关于信号强度数值。虽然两款游戏相同,但《我的世界》红
石比较器和信号强度与收集物品之间的关系,来源于电路系统和计
算机存储原理,是一种科学的实现方法,应当通过实现该方法的代
码进行保护,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4)关于血量与掉落数
值。两款游戏实际上不同,一审法院认定相似没有事实依据。
(二)一审法院关于《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定性属
于法律适用错误。《我的世界》作为有代表性的沙盒类游戏,在玩
法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属于单机游戏,玩家下载游戏软件
后,每次以创建本地存档的形式进行游戏,并非在线游戏;二是没
有预设的地图,仅在本地随机生成地形或选择特定地形;三是没有
预设的角色,如缺乏角色形象、角色职业、角色等级、角色人物关
系、角色战力属性、角色武器或技能等角色扮演类游戏或竞技类游
戏通常可见的角色特征形象、养成设计;四是没有预设的玩法规
则,仅向玩家提供资源和资源利用的方法,由玩家创建自己的地图
文档。本案中,网易公司主张的主要是玩家通过合成或简单劳作获
取资源的过程以及由此形成的游戏画面,在表现形式上为“背包界
面+若干静态画面(即每一资源的合成界面)+若干动态画面(即
种植等简单劳作获取资源的过程画面)”。若干静态画面之间或者
若干动态画面之间不具有任何连续性,故《我的世界》预设内容画
面,缺少电影作品通常有的角色、环境(地图)、情节,未形成较
为集中的游戏动态画面表达,不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中动态画面的“固定性”和“连续性”
要件,不构成类电作品。
(三)一审法院关于《迷你世界》侵犯《我的世界》改编权和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沙盒类游戏背包资源绝
大多数来自于现实世界,如《我的世界》背包资源共有 600 个,其
中臆造类资源仅 66 个。沙盒类游戏的预设内容主要是向玩家提供
资源和资源利用的方法,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来自于现实世界的资源在游戏中的像素风格、方块造型等在美术作
品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二是游戏开发者预设的资源获取方式,如
物品类资源通过特有的合成规则获得、生物类资源特有喂养方式及
物品掉落、食物类资源特有获得方式及数值等资源获得背后的逻辑
关系;三是臆造类资源在游戏中的特有表达;四是开发者提供的
“资源利用的方法”,即网易公司主张的资源功能,如围栏不能跨
越、轨道运输等。沙盒类游戏整体的独创性并非对来自于现实世界
的背包资源(名称、功能)的像素风格、方块造型的整体选择,而
在于背包资源背后的复杂设计逻辑及程序代码,此即沙盒类游戏的
研发重点和基本表达。本案中,《迷你世界》和《我的世界》在背
包资源的整体分类以及每一类资源的整体选择、组合和美术设计上
均不相同。网易公司主张相似的主要是少量资源获得的方式以及应
当属于软件代码保护范围的“资源利用的方法”。仅就少量资源的
获得方式而言,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均不构成《我的世界》的基本
表达,未达到需要通过改编权进行规制的高度。因此,《迷你世
界》和《我的世界》不构成改编关系。
(四)一审法院关于迷你玩公司实施混淆行为的认定属于法律
适用错误。网易公司主张迷你玩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主
要是《迷你世界》游戏中存在的侵权内容。但是,游戏内容应当属
于著作权法规制范畴,如果著作权法评价其不构成独创性表达的,
则该内容属于公有领域,不应当再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如果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游戏内容进行规制,必须要有额外的
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要是针对商业标识使用的混淆行
为,单纯对内容的使用不属于商业标识使用范畴,不会造成作品来
源的混淆。本案中,网易公司主张的依据是玩家评论,但玩家评论
主要是由于玩法相似带来的“抄袭”感觉,这实际上属于商业竞争
自由中的模仿自由,而并非将《迷你世界》和《我的世界》两者的
作品来源发生混淆,如将《迷你世界》混淆为《我的世界》或者误
认其为《我的世界》(中国版)等。
(五)一审法院关于迷你玩公司需在《迷你世界》游戏中不再
使用本案认定的 267 个基础核心元素的判决明显错误。首先,为了
符合玩家的习惯,沙盒类游戏的背包资源绝大多数来自于现实世
界,且发挥的亦是现实世界物品的常规功能,不能因为在先游戏率
先使用即排除他人使用。其次,事实上,一审法院在认定《我的世
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依据是背包中的资源/元素的获取方式,如
合成规则、基础元素的种植及挖掘、生物的喂养方式,而非资源名
称、美术或资源本身的常规功能。换言之,选择来自于现实世界的
物品作为游戏背包中的资源并不构成侵权。即使两者构成相似且属
于应受保护的部分独创性表达内容,需要《迷你世界》加以剔除的
亦非背包中的资源本身,而是剔除被认定的“侵权内容”,如剔除
相同的合成规则、基础元素的种植及挖掘、生物的喂养方式等内
容。
(六)一审法院关于迷你玩公司赔偿网易公司 2110.77 万元的
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关于《迷你世界》游戏收入。一审法
院以 App Annie 数据中《迷你世界》IOS 渠道收入和 4 亿用户为基
础,推算《迷你世界》Android 渠道收入的方法明显错误。首先,
App Annie 是不明主体经营的国外网站,其关于国内游戏的收入数
据系根据其模型进行推算,并不代表《迷你世界》IOS 端的真实收
入。其次,IOS 渠道和 Android 渠道用户的付费习惯和付费能力具
有明显差异。再次,不同游戏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差异,游戏下载
数量、用户数量和游戏收入之间没有对应性。《迷你世界》不同于
其他角色扮演类游戏或者竞技类游戏,不存在角色养成或提供战力
的需求,仅有少量玩家为获得漂亮装扮进行有限金额的付费。虽然
《迷你世界》有 4 亿用户,但其中付费用户占比极低,付费额度与
其他游戏不可同日而语。2.关于侵权内容的贡献率。游戏开发、运
营各阶段对于游戏收入均有贡献,一审法院直接将游戏中背包内侵
权资源占比等同于侵权内容贡献率,明显错误。本案应当结合沙盒
类游戏的特点确定各阶段的贡献率。比如,《迷你世界》的开发包
括策划、美工、程序和音乐四个阶段,对于游戏收入贡献率占比约
60%。《迷你世界》的运营包括迷你工坊、资源工坊、赛事服务和
其他共四个部分,运营内容对于游戏收入贡献率约 40%。网易公司
是对游戏中创造模式下“模拟冒险”的过程进行举证,主要内容是
资源获取过程中形成的若干游戏静态画面或动态画面。迷你工坊是
《迷你世界》游戏玩家游玩的主要内容,与被诉游戏资源/元素的
获取过程画面并无任何关联性,并非玩家必须经历和使用的类似于
新手引导或主线任务的内容。2019 年 4 月 29 日至 2019 年 07 月,
使用单机模式的人数占比仅为 20%左右,而使用迷你工坊内下载地
图的人数占比为 80%左右;使用单机模式的时长占比仅为 18%左
右,而使用迷你工坊的时长占比在 82%左右。由上可见,一审法院
关于侵权内容占比为 30.9%的认定明显不当。综上,无论网易公司
的实际损失,还是被诉游戏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清,故即使认定侵
权成立,本案亦应适用法定赔偿。
网易公司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关于两款游戏相似性比对的事实认定依据充
分,不存在所谓重大错误。1.来自第三方游戏攻略网站的游戏介绍
及游戏截图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比对的依据。首先,网
易公司与本案一审提交的静态比对表和动态比对视频的内容均取自
公证书,并与公证书内容对应一致,其中包括超过 17 个游戏资讯
网站关于《我的世界》及《迷你世界》的游戏攻略。上述网页发布
时间在本案诉讼前,且均是与网易公司无关的第三方媒体平台内
容,不存在网易公司自行篡改、变更网页内容的可能性,足以证明
两款游戏的内容。迷你玩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内容,故
公证书中的网页截图及动态画面可以作为本案比对的基础依据。其
次,由于《我的世界》游戏中所有物品仅有名称,而无功能、特性
方面的文字描述,且个别功能演示过程极长,如需要挖掘至地下五
六十层、需要进入饥饿状态、昼夜更替等,考虑到公证时长及对游
戏元素功能描述的客观性、真实性,故在比对时引用了与网易公司
无任何关联的第三方游戏媒体对《我的世界》游戏内容的介绍,以
客观、全面地反映上述游戏元素的作用,同时亦证明了《我的世
界》涉案游戏内容发表在先。最后,网易公司在比对表格中引用的
截图是对游戏画面的截图,属于《我的世界》游戏画面的一部分,
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我的世界》游戏画面能逐一对应,足以证明
其真实性。比对表格中仅对部分游戏元素的功能、特性等描述采用
了第三方网页的内容,比如,“橡木木板”在公证的游戏视频中有
出现,在工具台及其他材料的合成规则中也有所体现,仅是其中
“木板是一种基础类方块,重要的合成材料与建筑材料,可组合成
工具台”这一描述来源于第三方网页,不能仅以此否定比对表格中
所示游戏元素的真实性。而且,迷你玩公司所称的没有来源或来源
于第三方网页的游戏元素,在其提交的二审证据中同样有完整展
示,证明其明知上述内容在《我的世界》游戏画面中实际存在。2.
迷你玩公司所称的材料摆放位置问题与本案争议没有关联。根据网
易公司一审证据和迷你玩公司二审证据可以看出,《我的世界》和
《迷你世界》在合成物品时有关设置完全一样,即玩家无需考虑材
料位置进行摆放,只要背包中材料的种类和数量符合要求,材料将
按照默认位置摆放,点击即可合成相应物品,材料的摆放实际无需
玩家操作,不影响玩家对游戏画面的体验。从迷你玩公司二审提交
的演示视频来看,其完全是将系统默认的材料组合打乱之后重新组
合,导致游戏系统无法识别,以此声称材料摆放位置影响合成物
品,这并非正常玩家的游戏行为,而是为应诉故意制作的,不能证
明其上诉主张。3.比对表中部分游戏元素来源于现实并不能等同于
其没有独创性。对来源于现实的事物进行艺术加工是一种常见的创
作行为,《我的世界》游戏开发者对自然界的树木、草地、生物等
均进行了方块化处理,并赋予了独特的合成、获得及破坏方法,极
具识别性和独创性。迷你玩公司一再强调两款游戏的相似性来源于
现实,但实际上大量游戏物品(包括红石、金苹果、附魔台等)在
现实中并不存在。而且,即使部分游戏物品在现实中存在,两款游
戏中相应物品的美术形象、合成方式等均与现实有显著差异。比
如,所有木材均以方块形式存在,这与现实中圆柱体木材完全不
同;又如,木材经过加工后生成的木板是立方块形态,每 1 块木块
固定可生成 4 块立方体状木板,这在现实中也不存在。由此可见,
虽然《我的世界》部分游戏物品在现实中存在原型,但游戏开发者
在设计时已对其外观、功能、获得方式等进行了个性化的取舍、选
择、安排和设计,具有鲜明特色及识别性,具备独创性。显然,仅
凭部分游戏物品存在现实中原型无法解释两款游戏在异于现实的具
体表达上存在如此高程度的相似性,也不能以此否定游戏画面的独
创性。
(二)《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迷你玩公司
自行归纳总结了“沙盒类游戏四大特点”,既不符合沙盒类游戏现
状,也不符合《我的世界》游戏特点,其所谓特点也与《我的世
界》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作品没有任何关联。1.单机游戏或在线
游戏不影响对游戏画面作品性质的认定。《我的世界》存在联机模
式,可以在线游玩。单机游戏和在线游戏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联网
多人游玩,而非其游戏画面的性质。因此无论是单机游戏还是在线
游戏,其整体画面均有可能构成类电作品。2.虽然游戏地图的具体
物品位置有一定的随机性,但《我的世界》存在游戏开发者预设的
游戏地图。在《我的世界》生存模式与创造模式中,玩家在首次进
入游戏时,游戏地图的具体河流、山丘、树木、村庄、矿产的位置
有一定的随机性,但这并不代表游戏中没有预设的地图。游戏地图
遵循游戏开发者预设的规则生成,不会出现预设以外的内容,具体
物品分布位置的随机性同样也是游戏预设的一部分。事实上,目前
绝大部分的游戏均有随机性,如怪物、资源等会随机出现在一定的
位置,这种随机出现的现象本身也是游戏开发者预设的一部分,旨
在向玩家提供更丰富的游戏体验。更为重要的是,一旦游戏地图生
成后,玩家将无法超出游戏预设范围对游戏地图进行任何更改。3.
《我的世界》有预设角色,且对该角色的外形、数值、动作均有具
体设置。《我的世界》有固定的主角形象,男性为浅蓝色上衣、深
蓝色裤子、棕色胡子、深色皮肤的男性形象,名字为史蒂夫;女性
为绿色上衣、灰色裤子、金色头发、浅色皮肤的女性形象,名字为
亚里克斯。网易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有大量《我的世界》相关报道配
图,均是《我的世界》主角形象,同时《我的世界》官方微博也将
该人物设置为头像,该人物在玩家群体中知名度极高。虽然《我的
世界》为第一人称视角的游戏,但预设主角有特定的外形、名称、
生命值、氧气值、血量、行走动作等一系列设计,并非迷你玩公司
所称的没有预设角色。4.迷你玩公司称《我的世界》没有预设玩法
规则,地图文档由玩家创建,该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我的世
界》游戏地图文档是由游戏系统按预设规则自动生成,而非由玩家
创建。游戏预设了大量资源及相应获得、合成的方式,同时还预设
了各种生物及其特定习性,为玩家营造一个仿真虚拟世界。玩家可
以按照游戏预设的方式获得资源、合成物品,在这个虚拟世界中生
存并发展。这样的设计恰恰是富有想象的设计,并非没有预设规
则。5.《我的世界》游戏动态画面中包含个别静止画面,并不影响
其整体构成类电作品。在游戏整段动态画面中,图像与动画均是构
成游戏画面的综合视听表达的一部分,静态画面和动态画面之间可
以随时切换,切换前后的画面保持连续。迷你玩公司声称静态画面
与动态画面之间不具有连续性,显然是罔顾事实。事实上,大量非
沙盒类游戏的背包界面、属性界面、合成界面等游戏画面也往往以
静态图像方式显示,如果以动态画面中可以随时切换静态画面为由
就认为游戏数个静态画面和动态画面之间不具有连续性,显然不符
合当前对游戏保护的司法实践。
(三)一审法院关于《迷你世界》侵犯了《我的世界》改编权
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是正确的,不存在所谓法律适用错误。1.
非臆造类资源并不当然无独创性。首先需要指出,《我的世界》中
臆造类资源实际有 248 个,迷你玩公司统计错误。其次,艺术本就
来源于生活,虽然《我的世界》中有部分游戏元素在现实生活中有
对应原型,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该部分游戏元素及其构成的整体画
面缺乏独创性。2.迷你玩公司认为玩家不可直接感知的逻辑关系和
程序代码是沙盒类游戏的基本表达,该结论错误且与其列举内容无
任何关联。无论是设计逻辑还是程序代码,玩家均不能直接在游戏
中感知,玩家所能感知的正是以背包内资源为基本元素所构建的游
戏画面,也是网易公司所主张的被侵权内容。即便所谓设计逻辑与
程序代码确实为沙盒类游戏的核心内容,其具体表达也正是背包资
源的美术形象、获得方式、合成规则、功能用途等在游戏画面中的
呈现,此即玩家可感知部分。3.迷你玩公司曲解了网易公司一审提
交的鉴定报告的证明目的。《我的世界》上线时间远早于《迷你世
界》,且知名度极高。《迷你世界》代码中多个文件名使用了《我
的世界》特有的物品名称,是为了证明迷你玩公司开发《迷你世
界》时接触了《我的世界》游戏内容。4.迷你玩公司曲解了网易公
司主张的侵权内容。网易公司诉请保护的是《我的世界》游戏整体
画面的著作权,而非迷你玩公司上诉称的所谓“少量资源获得的方
式及资源利用方法”。而且,迷你玩公司上诉称《迷你世界》与
《我的世界》的背包资源整体分类、每一类资源整体选择、组合和
美术设计上均不相同,这显然与两款游戏的演示视频、比对表等证
据不相符,没有事实依据。
(四)迷你玩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实际造成了玩家
混淆。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不同法益,前者保护具
体的表达,后者保护合法的市场竞争权益。《迷你世界》游戏整体
画面构成具体表达,迷你玩公司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体现在其未经授
权改编使用了《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其侵害的是网易公司所
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迷你玩公司大量使用《我的世界》游戏核心
元素,造成两者游戏体验上高度相似,导致玩家混淆误认,侵害的
是网易公司作为经营者享有的合法权益,亦破坏了游戏市场竞争秩
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迷你玩公司对一审判决主文中“立即删除《迷你世界》
游戏中涉及的 267 个核心基础元素”的上诉毫无理据、违背诚信。
对于网易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迷你玩公司在本案一审答
辩时明确陈述“即使构成侵权,判令删除相关元素即可达到停止侵
权的目的”,故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迷你玩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仅
判令迷你玩公司删除《迷你世界》被诉 267 个核心基础元素。迷你
玩公司应秉承诚信诉讼原则,就此上诉纯属浪费司法资源。然而,
迷你玩公司出尔反尔,在本案二审强行拼凑理由,又认为无需删除
侵权游戏核心基础元素而仅需剔除合成规则等即可达到“停止侵
权”的目的,该理由明显忽视了本案侵权内容恰恰是游戏元素这一
事实,明显不成立。
(六)迷你玩公司对本案赔偿数额的上诉毫无理据。1.关于
《迷你世界》游戏收入。首先,迷你玩公司曾引用 App Annie 的数
据对《迷你世界》进行宣传推广,可见其对 App Annie 的数据真实
性、权威性认可,但其上诉却称 App Annie 的数据不具有真实性,
明显自相矛盾。迷你玩公司作为《迷你世界》的开发者和运营商,
如对 App Annie 的数据不认可,其可提交后台真实数据进行证明,
但其始终未提交获利证据,足以证明 App Annie 的数据真实性。其
次,迷你玩公司上诉称 IOS 渠道和 Android 渠道用户的付费习惯和
付费能力具有明显差异,不同游戏的收入模式具有差异,不应以
《迷你世界》IOS 渠道的收入来推算《迷你世界》Android 渠道的
收入,但其并未举证《迷你世界》游戏在 IOS 渠道和 Android 渠道
的收入情况,可见其上诉理由并无事实依据。最后,在网易公司就
《迷你世界》获利情况已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迷你玩公
司虽然对网易公司的证据不认可,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获利
情况,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可 App Annie 有关
游戏收入及下载量的数据,并以 IOS 渠道收入推算 Android 渠道收
入的方法合理有据。2.关于侵权内容的贡献率。首先,从本案权利
作品来看,网易公司主张的是类电作品侵权,并非主张《迷你世
界》的背包资源构成侵权。迷你玩公司主张以背包资源在游戏中的
占比来计算贡献率显然没有依据。其次,从本案侵权主体来看,网
易公司主张的是迷你玩公司预设的《迷你世界》游戏整体画面侵
权,并未主张 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户生成内容)侵
权,UGC 并非迷你玩公司预设内容,亦不能等同于迷你玩公司对
《迷你世界》游戏画面的贡献。迷你玩公司主张以 UGC 作为分母
计算侵权内容贡献率显然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支持。《迷你世界》
创造模式中的背包预设游戏元素共 713 个,其中有 221 个与《我的
世界》对应背包中的游戏元素高度相似,占比超过 30.9%。一审法
院以此确定本案的侵权内容贡献率为 30.9%,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