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升本法学 民法 第六章 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p56
二、民事责任的类型
(1)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2)按分责任(有份额)、连带责任(对外没份额;可以对内可以)、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p57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国不与民争利
四、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抗辩事由)
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自卫行为;
(三)紧急避险
(四)自愿救助
对身处紧迫危难或遭受不法侵害的他人施以援救或保护的"见义勇为” 行为,为我国道德所提倡,也为法律所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时效;就是时间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我国只有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2)时效的特征
第一,时效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的。
第二,时效是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第三,时效为法律事实。
-时效的完成不能导致起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的消灭,但会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时效利益,即主张依取得时效而取得-定权利,或主张因诉讼时效届满致自己取得抗辩权。
(二)时效的功能
1.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2.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3.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
(三)时效的类型
1.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取得实效。
(四)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和种类
1.概念: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2.特点:法定性、强制性、体现义务人的时效利益;-参考民法典197条p60-诉讼时效的强制性
3.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
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行为发生之日
又称绝对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
(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p59、p60-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诉讼时效起算的概念
1.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
一是,必须是权利在客观上遭受侵害。
二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起算。
三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还应当包括知道具体的义务人。
2.诉讼时效起算的各种特殊情形
(1)分期履行债务中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终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终止(-按下暂停键-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届满-补齐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原来经过的,重新计算)
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1)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
(2)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针对最长诉讼时效)(-法院决定-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而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延长制度;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果
1.对义务人的后果: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以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对权利人的后果:权利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均不发生消灭,只会使其权利的效力减弱,权利人的权利已经转化为一种自然权利;
3.法院效果: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p60)
(五)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p60)
(六)除斥期间(p61)
(七)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是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
3.期间是否终止、中断和延长不同;
4.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
5.是否允许法院援引不同;
第三节 期限(p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