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插班生考试」科兴插班生第二次阶段测试之上海政法学院
科兴插班生第二次阶段测试之上海政法学院

第二次阶段测试之上海政法学院篇
时光飞逝,一转眼就到了6月份。随着各校简章的放出,插班生考试的冲刺之战也正式打响,留给大家复习的时间也越来越少了。
为了检测大家的备考情况,以便后续针对性地查漏补缺,本次推文中,学长将第二轮阶段性测试中精选一部分有价值的题目进行讲解,希望能帮助到各位学弟学妹。
一、单选题
1. 下列关于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中华法系体现礼法结合的精神
B. 大陆法系是在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的
C. 英美法系是以美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为主导发展而来
D. 法系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各国法律的外在形式和本质特征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 )
A.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B.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C.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D.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B.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或改变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D.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
A.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B.被告人上诉,自诉人也上诉的案件
C.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
二、主观题
5.名词解释:抵押权(5分)
6.简答题: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0分)
7.论述题:试论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理论及其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15分)

三、参考答案&解析
答案速查
1-4题:A ; D ; D ; D
【第1题】中华法系是礼法结合的法律,礼教是法律的重要原则,A项正确。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是《德国民法典》,B项错误。英美法系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不是以美国法为基础,C项错误。
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法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法系划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的历史传统,而不是法律的外在形式和本质特征,D项错误。本题选A。
【第2题】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故正确答案为D
【第3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但是无权改变,AB项错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C项错误。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项正确。本题选D。
【第4题】《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只有被告人或其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也提出上诉的,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故本题选D。

【第5题】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2分),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2分),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分)
【解析】抵押权是民法物权的一种常见类型,对其的名词解释应当包括抵押权的基础概念,抵押权实现的情形,抵押权实现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6题】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2分)
其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无代理权,包括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形(2分)
(2)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分)
(3)相对人出于善意;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解析】本题涉及插班生考试的常见知识点:表见代理。简答题首先要对表见代理进行一个简要的解释,然后再以核心词+简要解释的逻辑展开分点论述。
【第7题】
(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①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还存在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
②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需要高素质的立法者,也需要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正确执行和适用,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
③法自身特点的有限性,如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等。
④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⑤在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时,应该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提条件: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3)应清醒地认识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
①法律不是万能的;
②法律要不断修正,在适用中进行解释;
③法律不能独自发挥作用;
④要注意法律运行的社会环境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