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小辞典·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部分》3.12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本文转载自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 仅供学习参考】
1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教员指出,矛盾的普遍性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1]无论在自然界、人类社会或人们的思想中,都充满着矛盾。每一个事物从其产生到灭亡的全过程,它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始终存在矛盾。矛盾处处在,矛盾时时有,旧的矛盾解决了,又出现新的矛盾。矛盾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动力,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矛盾的普遍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是指“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2]事物的性质不同,矛盾的性质也就不同。事物的特殊矛盾决定事物的特殊本质,这是世界上各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原因或根据。认识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是人们科学地认识事物的基础。矛盾的特殊性有各种情形,物质的各种运动形式、各个发展过程、各个发展阶段的矛盾以及各个过程、阶段上的矛盾的各方面,都有其特殊性。矛盾的特殊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就是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是辩证的统一。每一事物内部不但包含了矛盾的特殊性,而且包含了矛盾的普遍性。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包含了普遍性。无论是自然界、社会或是人们的思想中的任何一对矛盾,既有特殊性,又有普遍性。例如,每一个社会的基本矛盾都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这是矛盾的共性;但是,在每一个社会里,它的基本矛盾又有各自的表现、特点,这是矛盾的个性。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在一定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而在另一场合则变为特殊性;反之,在一定场合为特殊性的东西,而在另一场合则变为普遍性。例如,阶级矛是一切阶级社会共有的,是矛盾的普遍性,但阶级社会只是人类社会的特定阶段,因而它对整个人类社会历史来说则是特殊的。
正确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是正确认识矛盾和解决矛盾的关键。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就能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普遍原因,找到解决矛盾的总的方向。认识矛盾的特殊性,就能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原因,找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方法。我们认识事物,必须以矛盾普遍性原理为指导,又必须从事物的矛盾特殊性出发,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就人类认识运动的秩序来说,总是先认识个别的特殊的事物,逐步地扩大到认识一般的事物。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各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是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相联结原理的体现,是各国人民革命胜利的根本保证。教员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使中国革命从胜利走向胜利。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遍真理,这是为各国人民的无数革命斗争实践所证明了的。修正主义者和教条主义者却任意割裂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从不同方面背离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同各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教员指出:“用形而上学的观点来看待马克思主义,把它看成僵死的东西,这是教条主义。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这就是修正主义。”[3]所以,关于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原理,是我们反对一切机会主义的有力的思想武器。
注:
[1] 《矛盾论》。
[2] 《矛盾论》。
[3] 《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