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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办酒席是一种非法行为

2016-02-02 02:04 作者:茶海之心  | 11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滥办酒席是一种非法行为

傅伯勇

凤冈县针对城乡滥办酒席现象,出台了《中共凤冈县委办公室、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规范操办酒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县办发〔2016〕5号),对滥办酒席现象进行了制约。通过十多天以来全县的执行情况来看,得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坚定支持和衷心拥护。这充分表明,该措施是顺应民意的,是深入人心的。

面对这一深得民心的举措,北京青年报记者黄筱菁1月29日在《贵州凤冈回应“禁再婚办酒席”:滥办情况严重》(下附)的报道里写到:“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部教授竹立家表示,凤冈县政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规范滥办酒席的现象并不合适。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凤冈县政府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行政处罚,已涉嫌权力滥用。”

该篇文章在网上不胫而走,一时间沸沸扬扬,大有山欲来风满楼之势。个别人也不辨因果,不辨形势,偏听偏信,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经教授和律师这么一说,就认为凤冈县这种制止滥办酒席的行为大错特错了。果真如此吗?非也!

一个正式文件,至少需要做到这样几点:要合法,从头至尾的各个条款及表述都必须合法,这是最基本的前提;要可行,能够接地气,充分反映民意,能够很好地贯彻落实下去;要周到,切忌因噎废食、本末倒置、顾此失彼;要语言方面没有错误;要有公文应有的形态。的确,以“两办”的名义来规范城乡酒席行为,是有点不合适,文件里的个别内容也不尽合法,些许语句表述也欠妥,但是不能因为文件存在瑕疵就否定制止滥办酒席这一行为。(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凤冈县滥办酒席有多严重?在凤冈县土溪镇,很多人从40岁开始,逢“十”必办酒席;在凤冈县永和镇,房屋加层要办酒席,“钉门”也要办酒席;在凤冈县琊川镇,有人升高中也办酒席;在凤冈县城,很多人借口在外省市区购房,也要办“房子酒”;在凤冈县各乡镇,还有孩子的“满月酒”、老人的“生日酒”、高考录取后的“学酒”、经商的“开业酒”、吃开锅饭的“开锅酒”,等等。一年四季,很多人都在为“吃酒”忙碌,有时候一天吃几家酒,还忙不过来。每家办酒,一般都是两天,客人来了干什么,往往都是打牌赌博、熬更守、吃吃喝喝。有些亲戚,为还“人情”,还举债“吃酒”。还有些亲戚,因为还不起“人情”,回送礼金少了,双方关系反而还生疏了。滥办酒席,庸俗了人们的友好交往,破坏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滋长了一些人的游手好闲习惯,蔓延了当地打牌赌博不良风气,影响极其恶劣。

滥办酒席,从本质上讲,当是一种非法行为。人们的合法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即法治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狭义的合法行为,即法律调整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主体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从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法理学中所称的合法行为一般是指狭义的合法行为。反之,就是一种非法行为。而“滥办酒席”的行为后果是什么呢?是“无益于社会或有害于社会的行为”,显然就是一种非法行为。通过该行为获得的收入,也显然是一种非法所得,应当退还他人或者上缴国库。

这里就有一个什么是“滥办酒席”的问题。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讲究平等,讲究互利,讲究情义,乐善好施。正常的酒席,未可厚非;滥办酒席,则是不讲平等,不讲互利,不讲情义,巧取豪夺。什么是“滥办酒席”?一方一俗,法律上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并不是无根可究,无章可循。所谓滥办酒席,就是指举办传统优良习俗或者《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法律)范围外的一切酒席。这种滥办酒席现象,需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但是,在当前人们文化素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都不是很高的情况下,作为一级党委和政府,完全有责任引导人们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积极构建革除陋习、崇尚文明的社会风尚。这是社会建设的一部分,政府参与,天经地义,责无旁贷。

竹立家教授认为“凤冈县政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规范滥办酒席的现象并不合适”,这句话有一点道理,但是仅仅是有“一点”道理,因为是否“合适”,我们要从大势上看问题,从根本上看问题,从群众的切身利益上看问题。该文件反映了绝大多数人的心声,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拥护,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瑕疵,它主旨上、总体上就是“合适”的。对行文方式、个别内容、些许语句的问题,只需采取一些工作略作纠正与完善就足够了,没有必要大惊小怪,危言耸听。

韩骁律师称“公民如何操办酒席,是其可以自由处分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肆意剥夺”这话,则是作壁上观、坐而论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说法,因为“自由处分”的前提是对他人和社会无害,对他人和社会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如果一味地“自由处分”下去,法律可能还是不允许的。

至于记者黄筱菁,我一看就知道,当属于卖狗屁膏药的那种类型,以靠哗众取宠来赢得眼球。不是吗?你看他的用词,就知道了。如,“凤冈县纪委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是谁?涉及隐私吗?既然不涉及,又何来遮遮隐隐?而且,通篇“该工作人员”,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蜻蜓点水似的采访,能够保证得出真相吗?如,“《酒席管理办法》在网上引来的更多是质疑”,到底是没有质疑、一些质疑还是“更多”质疑?他认真比对过吗?如此不负责任,如此任意散布,是一个记者的应有之举吗?如,既然“是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群众的反馈,以及当地人大、政协代表的提议而制定的”,又为何是“凤冈县政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规范”?如,以教授与律师来压轴是否有“拉大旗作虎皮”之嫌?如果是否合法都由教授或者律师说了算,那最好不设法庭了,就由他们来代替法官和法庭了。

“树欲静而风不止。”此种报道,是在为“滥办酒席”者喊冤叫屈。我们只需要谨记的是:“滥办酒席”才是一种真正的非法行为!

附:《贵州凤冈回应“禁再婚办酒席”:滥办情况严重》

近日,贵州省凤冈县官方发布了《凤冈县规范操办酒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酒席管理办法》)。《酒席管理办法》规定,操办酒席范围为婚丧嫁娶事宜,此外,复婚和双方均为再婚的不准操办酒席,且此规定适用对象为凤冈县辖区内的所有城乡居民。凤冈县纪委工作人员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地滥办宴席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这样一个政策。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部教授竹立家表示,凤冈县政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规范滥办酒席的现象并不合适。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凤冈县政府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行政处罚,已涉嫌权力滥用。

复婚、再婚者不准办酒

昨日,北青报记者在凤冈县人民政府网上看到了这份“红头文件”。文件编号为“县办发[2016]5号”,由凤冈县委办公室、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内容为“关于印发《凤冈县规范操办酒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全县各级党委、政府部门遵照执行。

这份《酒席管理办法》对民间操办酒席规定极为细致,甚至规定“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双方均为再婚的不准操办酒席;同一丧事只设一个礼金簿”等。

违规办酒礼金一律没收

对于操办酒席的流程,《酒席管理办法》规定“须提前15天申报;操办丧事的,须事先口头申报,在安葬后15天内完善备案手续”。同时凤冈县要求“公职人员”和“群众”分别填写对应的申报登记表。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酒席管理办法》也给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的,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收缴礼金等处罚;而非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的,由各村民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及群众承诺书进行处理;对违规操办酒席收受的礼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国库,操办酒席用具全部没收。

除此之外,酒店、餐馆等承接酒席时,必须向酒席操办人索要《凤冈县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申报登记备案表》,对未索要并留存备查的,一律停业整顿。

《酒席管理办法》一经发布便引发热议。有当地民众对此表示支持,认为凤冈县民间滥办酒席风气过重,可以有效制约。但《酒席管理办法》在网上引来的更多是质疑,有网友提出:“‘红头文件’来管民间办酒,是不是管得也太宽了?”

凤冈县:滥办酒席情况严重

昨日,凤冈县纪委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办法》出台于今年1月24日,是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群众的反馈,以及当地人大、政协代表的提议而制定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调研发现,凤冈县“滥办酒席”的情况非常严重,“让群众很恼火”。而这种现象已存在多年,为了制止滥办酒席的风气,早在2013年,凤冈县就制定了限制办酒的相关规定,当时“效果显著”。《酒席管理办法》就是在之前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出台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按照《酒席管理办法》,凤冈县全县所有人只有“婚丧嫁娶”时候可以办酒,此外一概不许。

至于再婚、复婚不许办酒的规定,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许多当地人,特别是年轻人,离婚时候还要办酒席,不久后双方又复婚了,然后再办一次酒席,“不少人用这种方式收礼金,这导致婚酒这块泛滥。”

《酒席管理办法》还是试行

为什么要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把民间办酒都强制管理?该工作人员回复北青报记者称,凤冈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在操办酒席方面,受国家相关规定的严令限制,但管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的规定却“管不到”民间。

该工作人员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管理群众操办酒席的行为,所以滥办酒席风气的改变,需要我们(凤冈县)去做一些决策。”

此外,上述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酒席管理办法》还只是试行,如果在试行过程中发现违背了群众的利益,有关部门会对其中的事项进行修改。

专家:不该用行政命令强制规定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部教授竹立家对北青报记者表示,操办酒席是一种传统的社会行为,面对滥办酒席的现象,当地政府出台此《办法》的出发点是可取的,但对民众应该进行适当引导,而不该用行政命令来强制规定。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对违规操办酒席收受的礼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国库,操办酒席用具全部没收等规定,应属于无效的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上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而凤冈县政府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行政处罚,已涉嫌权力滥用。

韩骁称,公民如何操办酒席,是其可以自由处分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肆意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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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办酒席是一种非法行为的评论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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