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我救济的权限
论自我救济的权限
自我救济,是利用自己的力量排除遇到的困难、障碍,以及来自其他人对自己人身或财产的侵犯。但如果自我救济的方式和手段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那就是不正当的了。比如刑法中的不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就属于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自我救济的范围了。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了。然而,在这些年中所发生的债权人私自扣押债务人的车辆或其他财产,担保公司强行收回按揭中的车辆,或以具有抵押权为名,强行扣押债务人的车辆以及其他财产,公安机关却都是以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为由而不予受理的现象,却让人无法理解,特别是让律师也极为尴尬。认真分析起来,是法律之间存在冲突,还是在执行法律中出现偏差,这就是今天写这篇文章要进行讨论的问题。
这种私自扣押债务人财产的问题,几乎是咨询率最高的。时不时地就有人打电话来或上门咨询:“我的车辆被扣押了”,或“担保公司的人把我的车辆偷开走了”,还有“他们把我的什么什么抢走了”等等。还没来得及往下问,咨询者就会继续说:“我报警了,可警察说属于经济纠纷,他们不管,要我到法院解决。”
那么,公安机关真的不能插手这些事件吗?有法律依据吗?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早在1989年公安部就下发过《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这份文件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文中强调,凡属债务、合同等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之后,最高检也于1990年4月16日和1991年1月10日分别下发了《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高检控申发字(1990)第2号)和《关于一些检察机关越权办案参与追款讨债的情况通报》(高检发控字(1991)1号)两份文件,严禁检察机关介入经济纠纷案件。
这些规定,严格控制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能插手经济纠纷。换个说法就是,谁插手经济纠纷,就是违法的。因为在法律没有规范之前,最高司法机关的文件就具有法律的效力。(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然而,对于私自扣押别人财产行为,根据法学原理,绝对是违法的。如果双方存在合同或债务关系,以及抵押担保关系,本应该通过法院来解决,而不应该私自扣押别人的财产。这个说法,是律师常用来给咨询者解释的。有胆大的律师还会给咨询者出主意:虽然你欠对方钱,但你的车与债务没有直接的关联,对方无权扣你的车,只能到法院起诉你,执行阶段法院才可以扣押你的车,因此,你可以把你的车偷偷开回来。拿回自己的东西,谈不上偷,说不上违法。但抢来抢去,纠纷却会变得更为复杂。
碰到如此情况,几乎所有的当事人都会报警。然而,即使警察到场,一问是这个情况,则都会劝解应该到法院起诉等等,其他就不会再多说了。律师也是说归说,实际上也是无济于事。当事人更是无可奈何,一筹莫展。
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此条虽规定了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但刑法中均没有相应的罪名规定,因此对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情节严重的也往往是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拘留、罚款了之。但这也只在诉讼程序中约束原告不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而在诉讼之外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该怎样处理,也着实存在法律的空白。实际上,这种行为没有法律的约束,使一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极大的损害。比如此类事件发生时,私自扣押债务人财产的人,在没有任何证人,没有清点物品的数量、评估价值的情况下,就一味地抢走了事。导致债务人和对方交涉时无法说得清楚。有时对方不承认拿走了某些贵重物品,债务人还提供不出来相应的证据,只有瞪着眼睛吃哑巴亏。
说来说去,这还是法律不完善的问题。理解了这个法律漏洞,在碰到同样的问题也就好解释了。但也只有眼看着矛盾的扩大和激化。这个法律漏洞,也催生了一些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的恣意横行。
这个状态,很多法律人士都提出了应该在刑法中增加一个罪名——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罪。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会造成一方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一方面扰乱了社会秩序,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无疑也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现在是法治社会的时代,一切行为都不应超越法律的范围,当然包括所有的法律和法理。而不是可以故意钻法律的漏洞,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人人都明白,除了自我救济,还有一种方法叫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这样解释有点拗口,简单来说,就是人身或财产遭到侵犯时,正当的自我救济如果达不到,都要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不能因为自我救济的手段和方式的无限延伸而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
法治社会,受益的是大众,但要首先从自我做起。只有大众都守法,都依法行事,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
2015年6月15日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