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违法也要知错就改
“红头文件”违法也要知错就改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2日 人民网-人民日报)
“红头文件”广义上讲就是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狭义上将就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今,我们说的“红头文件”多指狭义上那些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文件。“红头文件”其实离我们生活距离很近。但这些文件如果违法,往往想要纠正却出现走到哪里都是有理说不清。
其实,孰能无过。各种“红头文件”的出台也必然经过了层层关口和深思熟虑。但工作难免会出现疏漏,文件出台出现违法行为也在所难免。笔者认为,“红头文件”既然已经出台,即使其违法,也应知错能改,勇于面对错误及时撤销。如果坚持不改正,那就有点强词夺理的感觉,给人以错误文件凌驾法律之上的错觉,让“红头文件”的严肃性、约束力荡然无存。
1999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复议制度。但这么多年来,行政诉讼法却始终没有将这一条纳入其中。这也导致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两大体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并不顺畅。而法院在发现“红头文件”违法时,也多是“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的那样:“按照分工的不同,制定、改变或者撤销‘红头文件’属于行政职权的范畴,而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则属于法院的职权。”可以看出,两者权限不一自然责任就不同,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就不同了。但最终目的其实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能通过不断沟通、不断完善使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减少,不再发生。
“红头文件”如果违法了,那其出台部门就要敢于承认错误,并及时予以修正和完善,尽量通过事前知法、懂法,避免“红头文件”违法案例再次发生。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就是这个道理。(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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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木白雪(李淑芳) 推荐阅读并说 请写下评语欣赏精彩之文 问好朋友 希望空间一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