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谈BT模式
我谈BT模式
傅伯勇
现在,在一些项目建设中,我们经常谈到一个词,叫BT模式。何为BT模式,还得从项目融资说起。
项目融资,就是以项目的名义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以项目营运收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目前,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模式:一、产品支付。产品支付是针对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是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而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二、设备使用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三、BOT融资。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指国内外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某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四、TOT融资。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五、PPP融资模式。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PPP模式将是我国公共投资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六、PFI融资模式。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的根本在于政府从私人处购买服务。七、ABS融资模式。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它是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一套提高信用等级计划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其中,BOT融资模式又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这就可以看出,BT(建设-转让)融资模式,就是BOT融资模式的一种形式。
BT投资模式的含义又是什么呢?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BT模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BT投资,也是一种“交钥匙工程”,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交钥匙”,政府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也就是垫资为政府建造暂时无力上马的基础设施项目,然后再让政府分期还款,从而获得利润。(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黑格尔说:“存在即合理”,也有一定道理。任何东西的出现,都有其特定的原因。BT模式的产生,也是一样,主要有四个因素:一是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强,尤其是中西部发展步伐加快,而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又受到严重压缩,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二是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各环节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三是地方债务地方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存在能力风险和信用危机风险,四是BT模式有零星的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BT模式的运作,大致是这样一个情况:一、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二、项目竣工后,按照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也有政府将土地作价进行置换,提供给开发商循环式开发)。三、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
BT模式具体流程是:一、项目的确定阶段: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二、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三、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四、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各方按照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五、项目的移交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由此观之,BT模式有这样几个特点:一、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二、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三、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四、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五、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那么,采用BT模式的优缺点在哪里?
优点在于:一、有利于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转变政府职能。BT模式将项目建设职能从政府手中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项目公司实施,实现了建设管理的市场化与专业化,提高了建设效率,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中的职能。二、为企业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工程商和开发商们进行BT模式的合作,可以自身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为剩余资本找到投资途径,改变其投资渠道单一的局面,大大提高了利润率;企业降低了投资的盲目性,减小了风险,保证其资本的增值。三、改善了基础设施硬件环境。BT模式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引入基础设施建设中,能够优化和改善地区整体环境。四、相对于业主自主招标建设的工程,BT模式更有利于保证工程进度。
缺点在于:一、BT项目建设费用过大。采用B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以及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复杂性强,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重要的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二、BT方式中的融资监管难度大。由于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且是一种合同的组合,因此,融资监管难度大。三、BT项目的分包情况严重。由于BT方式中政府只与项目总承包人发生直接联系,建议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因此,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建设项目的分包将愈显严重。四、BT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在BT项目中,政府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方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政府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但是,投资方出于其利益考虑,在BT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容易出现豆腐渣工程。五、BT模式,特别容易导致违规操作和腐败现象。因为政府没有资金,不得不做让步,但是在多大程度上让步,没有严格界定,容易藏污纳垢,官商勾结。同时,部分项目管理在政府有关部门内封闭运作,有时甚至出现违反建设程序的操作。在具体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对项目功能与方案审核不力、政企不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管理粗放、地方垄断和地方保护、缺乏竞争,甚至出现“寻租”腐败等问题。一些地方政府的BT项目,明显没有按照已有的招投标和政府特许经营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
由于我国BT模式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同法律保护。同时,在管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政府权力。还要完善BT运行机制,强化政府对BT项目的监督,建立BT应对风险机制,还应考虑引入独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务。总之,要加大力度地从法律政策、规范操作、监管监督等诸多层面来运行和把控BT模式,让BT模式真正步上良性发展的正确轨道。